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萬丹鄉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