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83號
原 告 同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尚衡
原 告 楊雅仲
湯豐瑞
被 告 宏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