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屏補字第98號
原 告 統固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瓔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劉冠宏律師
被 告 欽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原告一訴分別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依法應併計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800元【計算式:土地部分:40㎡×4,500元=180,000元,加計不當得利金額172,800元,共計3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