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迦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燕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