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