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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鑫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栢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朱振群 
訴訟代理人  許家銘 
            陳鐸元 
            游忠勳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通知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1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