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8號
原 告 崧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育豪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