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火
劉金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壁嫣
被 告 許清順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鄭家旻律師
林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180號、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志弘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易字第一號案件執行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