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澈
選任辯護人 馮達發律師
康書懷律師
楊舜麟律師
被 告 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維斌
代 理 人 陳文吟
鄭俊彥
選任辯護人 鍾薰嫺律師
蔡心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443、13540號、110年度偵字第2033、2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明澈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二、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物及其內所儲存如附表一所示資訊之電磁紀錄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明澈於民國99年11月8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止,在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區○區○路000號,下稱世界先進公司,英文簡稱VIS)擔任工程師。世界先進公司於103年間,提供上游廠商荷蘭商恩智浦積體電路有限公司(NXP Semiconductors Netherlands B.V.,下稱恩智浦或NXP公司)、埃賦隆半導體有限公司(Ampleon Netherlands B.V.,104年12月間自恩智浦公司分割後成立,下稱埃賦隆或Ampleon公司)晶圓後段製程代工(包含晶圓薄化、晶背金屬製程【BGBM】、晶圓正面金屬製程【FSM】、晶圓測試),然因世界先進公司無晶圓薄化、晶背金屬製程【BGBM】、晶圓正面金屬製程【FSM】、晶圓測試之設備及廠房,遂委託下游協力廠商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路0號,下稱昇陽公司,英文簡稱PSI),由昇陽公司提供晶圓後段製程加工服務(此即為NXP、Ampleon專案,下稱系爭專案)。李明澈於系爭專案期間,擔任世界先進公司之窗口,負責與昇陽公司薄化事業處聯繫,綜理昇陽公司薄化事業處提出之晶圓薄化製程相關資訊,確認有無符合恩智浦公司、埃賦隆公司之要求,再由恩智浦公司、埃賦隆公司確認是否通過認證並進入量產階段。
二、附表一所示資料中由昇陽公司薄化事業處為執行系爭專案所提供予世界先進公司之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晶圓薄化製程等相關資訊,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而具秘密性;且係昇陽公司投入人力、物力、金錢及時間所獲得,若由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等資訊,足以造成昇陽公司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而具有經濟價值;又昇陽公司為保護其機密資訊,於員工任職時要求簽訂商業機密保密契約,並制訂知識管理系統管理辦法、機密資訊管理辦法、資訊安全管理規範,根據部門、層級之別,設定瀏覽、修改等特別權限,規定僅有特定部分員工可以使用公司之機密資訊及已標示中文機密文件或英文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等字樣之資訊,且原則禁止員工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與設備,昇陽公司並已於102年8月19日與世界先進公司簽訂共同保密合約,雙方同意事項包括:「2.機密資訊之目的及管理:收受之機密資訊之一方(收受方),除以背面研磨、金屬為目的,或依本合約原始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以書面所特定之其他目的外,不得利用該機密資訊。收受方應嚴格保密他方之機密資訊。……。收受方應以保護其相等重要機密資訊之程度,且不低於合理注意之注意程度,保密他方之機密資訊。……6.機密資訊返還:揭露方保有揭露資訊之全部所有權。」而就其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該等資訊屬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密(指附表一所示資訊中屬昇陽公司營業秘密部分,基於各該資料之整體性,難以一一細分,仍以附表一所示資訊概稱之)。
三、乙○○於99年11月8日至世界先進公司就職時,已簽立「智慧財產權及保密同意書」,其中第5點明訂「立同意書人於服務期間對甲方(即世界先進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及甲方為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營業秘密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並負保密義務。立同意書人使用甲方之營業秘密及甲方為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營業秘密,應限於其服務甲方期間職務上所必要者,且應於甲方處所為之,不得攜至他處。……」;其於106年3月10日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時,亦簽署通知書,其內容載明:「1.台端於報到時所簽署之『智慧財產權及保密同意書』並不因雙方聘僱關係終止而失效。台端於離職後對公司之技術、業務及任何營運相關之資訊仍負有嚴格保密之義務。2.台端離職時應已辦妥工作交接,且已確實繳回所持有之一切公司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含有該文件之紙本、記錄或其任何電子版本。3.台端應知曉自行以複製、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將公司文件資料攜/送出公司或有再利用、洩漏、告知、交付予任何第三人之情形者,公司將依法從嚴處理。台端除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外,並將涉有刑事罪責,不宜輕忽。」乙○○明知由昇陽公司薄化事業處提供予世界先進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係屬昇陽公司之營業秘密,不得擅自重製、使用,且於離職前應將該等資訊繳回世界先進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昇陽公司之利益,基於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之接續犯意,先於103年起至106年3月10日間之不詳時間,利用其擔任系爭專案窗口而職務上持有昇陽公司營業秘密之機會,未經授權,將存放在世界先進公司公務電腦內如附表一所示之昇陽公司營業秘密,重製至其自備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隨身硬碟內(乙○○所涉妨害電腦使用部分,經世界先進公司提起告訴,由檢察官偵查後,因世界先進公司撤回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昇陽公司對世界先進公司提告違反營業秘密法一案,經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處分駁回再議及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乙○○於106年3月10日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並未依規定將上開隨身硬碟內存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昇陽公司營業秘密銷毀或繳回,即逕自將上開隨身硬碟攜離世界先進公司。乙○○旋自106年3月13日起受僱於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里○○路00號1樓,下稱宜特公司,英文簡稱IST),擔任該公司之表面處理工程事業處製程工程部經理,其承上犯意,於106年3月13日起至108年6月26日即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執行搜索之日前之不詳時間,為執行宜特公司之業務,在宜特公司辦公室,以宜特公司所配發予其使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公務筆記型電腦,讀取其上開隨身硬碟內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秘密,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3、4、5、8、10、11所示之營業秘密及編號2、6、7、9所示其中部分之營業秘密轉存重製至前開公務筆記型電腦內,而參考使用該營業秘密,致生損害於昇陽公司。
四、嗣於108年6月26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至新竹市○區○區○路00號宜特公司竹科二廠,在乙○○使用之辦公處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前開公務筆記型電腦、隨身硬碟等物,並於其內發現儲存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進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昇陽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行為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8月30日施行,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規定:「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一、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3項及第13條之4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是本件依上開規定本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然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於110年2月2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2月26日竹檢永宙108偵12443字第1109006457號移審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憑(智訴卷一P7),則本院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之規定,仍有管轄權,自得為實體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告訴合法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者,指因犯罪行為其權益受直接之侵害者而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宜特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雖辯稱:依案外人世界先進公司與告訴人昇陽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所簽立之委託服務合約(智訴卷五P101-108),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縱屬營業秘密,亦屬於世界先進公司或其客戶所有,昇陽公司並非該等資訊之所有人,昇陽公司所提告訴不合法云云。惟查:
1、上揭委託服務合約第五條第四項固載有「加工服務之執行事項四、乙方(即昇陽公司,下同)執行服務標的加工服務之相關資料、數據、報表之內容屬甲方(即世界先進公司,下同)或其客戶所有,乙方應予以妥善保存供查核。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其執行服務標的之本服務之相關資料、數據、報表,乙方應全力配合」等文字,被告等並執此主張如附表一所示資訊屬世界先進公司或其客戶所有。然觀之同條項後段記載「……稽核之內容如涉及乙方商業、技術及業務等機密事項而與乙方執行服務標的加工服務『無關』時,乙方得不予提供」,依此約定之反面解釋,縱屬告訴人昇陽公司之機密事項,倘與執行服務標的加工服務「相關」,告訴人昇陽公司仍應提供,然而,此等機密資訊顯不應因此即轉讓而歸屬世界先進公司或其客戶所有,該合約內容亦無此意涵。復觀之該委託服務合約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記載「保密規定一、雙方應依生效之保密合約之規定處理本合約之內容及雙方依本合約所提出之資訊及與本合約相關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圖說、文件、機台設定參數、其他類似之資訊、本合約之條款)。任何資訊屬於本保密合約內所規範之機密資訊時,收受資訊之一方應為保密,非經揭露資訊之一方同意,不得對外揭露該資訊,或逾越本合約之目的而使用。二、雙方同意且明瞭,加工晶圓、加工晶圓成品或任何為執行本合約之目的而由甲方交付或產出之資訊、文件或物品均屬甲方之機密資訊。」是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就機密資訊而言,須為世界先進公司交付或產出者,始屬於世界先進公司之機密資訊,當不及於告訴人昇陽公司交付或產出之機密資訊,自不能任意解釋為連告訴人昇陽公司交付或產出之機密資訊也會移轉為世界先進公司所有,且依該條第一項規定之文義,機密資訊之揭露方顯仍保有該資訊,收受方則負有保密義務,並須於合約目的內使用。
2、再參諸世界先進公司與告訴人昇陽公司前已於102年8月19日簽訂共同保密合約,雙方同意事項包括:「1.機密資訊:『機密資訊』係指由一方於本合約期限內依據本合約提供予他方之資訊,其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商業、財務及市場資訊,以及該資訊之存在或進展狀況……2.機密資訊之目的及管理:收受之機密資訊之一方(收受方),除以背面研磨、金屬為目的,或依本合約原始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以書面所特定之其他目的外,不得利用該機密資訊。收受方應嚴格保密他方之機密資訊。……。收受方應以保護其相等重要機密資訊之程度,且不低於合理注意之注意程度,保密他方之機密資訊。……6.機密資訊返還:揭露方保有揭露資訊之全部所有權。」等內容(偵12443號卷二P105-109),已明訂機密資訊之揭露方保有該資訊所有權。則將上揭委託服務合約與前開共同保密合約內容相互參照以觀,就契約整體及目的性解釋,可認該委託服務合約第五條第四項「乙方執行服務標的加工服務之相關資料、數據、報表之內容屬甲方或其客戶所有」,應指不涉及告訴人昇陽公司營業秘密之資訊而言,倘屬告訴人昇陽公司之機密資訊,則須回歸前揭保密規定及保密合約之內容,機密資訊之揭露方即告訴人昇陽公司仍保有該資訊之所有權。被告及辯護人執該委託服務合約之片段文字,主張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係屬世界先進公司或其客戶所有,顯屬無據,自不可採。
3、是以,告訴人昇陽公司於系爭專案合作期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屬營業秘密(本院認定該等資訊符合營業秘密要件之理由詳後述)之機密資訊提供予世界先進公司,告訴人昇陽公司仍保有該等資訊之所有權,並未喪失該營業秘密所有人之身分,則告訴人昇陽公司因被告等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致其權益受損,為直接被害人,自得提出告訴,其告訴要屬合法。本件業經告訴權人即昇陽公司合法告訴,已具備訴追條件,本院自應為實體判決。
(三)證據能力之說明:
1、供述證據部分:
⑴被告乙○○、宜特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雖爭執稱:證人戊○○、壬○○、己○○、丙○○、辛○○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有屬於傳聞證據或個人意見及猜測之詞,且偵訊陳述未經對質;證人甲○○、丁○○於調詢及偵訊中之陳述為傳聞證據,且偵訊陳述未經對質,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本判決並未引用證人丁○○之陳述、上述其餘證人於調詢中之陳述及證人戊○○、壬○○、丙○○於偵訊中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贅予說明其證據能力。而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詰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其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設計,係以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所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適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同條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惟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則應依被告以外之人為陳述時,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之情事等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而為判斷,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己○○、甲○○、辛○○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業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經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且其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及辯護人亦未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該等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已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是該等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又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固不得作為證據,惟證人若係以自己直接經驗之事實所為之推測或意見,伴隨該經驗事實或以此原因事實而為之推測或意見,因具有相當程度之客觀性與不可替代性,並非無供法官作為判斷資料之價值,尚難與證人單純之意見或推測同視。是以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係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得作為證據,以擴大證據容許性之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並不涉及證人戊○○、壬○○、辛○○之個人意見或推測,而涉及證人己○○、丙○○、甲○○之個人意見或推測部分,皆係證人以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證言,並不包括證人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單純意見或臆測,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60條所稱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⑵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其餘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得作為證據,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2、非供述證據部分:
⑴被告乙○○、宜特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雖爭執稱:昇陽公司知識管理系統管理辦法、機密資訊管理辦法、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可攜式儲存媒體管理辦法,均屬數位資訊內容之複製品,真偽存有重大疑義,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查上揭昇陽公司可攜式儲存媒體管理辦法(偵12443號卷一P104正反),依檢察官所提出昇陽公司之簽核紀錄(智訴卷五P231)所示,其制訂日期為106年7月31日;又昇陽公司資訊安全管理規範G版(偵12443號卷一P91-103),依檢察官所提出昇陽公司之簽核紀錄(智訴卷五P227)所示,其修訂日期為106年10月26日,均係於本件被告乙○○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之後,與本案待證事實應不具關連性,本院爰不引用為證據,自不贅予說明其證據能力。按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該資格之取得,以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為要件。所稱關聯性,係指證據須具備證明價值及重要性。所謂證明價值,係指證據對於待證事實之存否有無證明價值,即以其有無助於證明待證事實之蓋然性為斷;所謂重要性,係指證據所要證明之待證事實,足以影響犯罪之成立或刑罰之輕重,倘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則證據不具重要性。法院判斷特定證據有無證明價值時,並無須實質審查證據本身之可信性,而應係在假設證據所內涵之資訊為真實之前提,依一般社會生活所形成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倘可認定與待證事實之存否,具有最小必要程度之影響力,並非全然無證明力者,即屬具有證明價值。換言之,僅須證據能使法院能判斷待證事實之存否,縱僅有些微之影響,仍可認具有證明價值。故審查證明價值之有無,是採取相對寬鬆之門檻。再者,關聯性之有無,因非關實體,是其證明方法,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證明價值所涉及者,為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證據對於待證事實證明之程度,為證明力之問題。易言之,對於證據有無具備關聯性所需之證明價值,是有無之判斷;證據之證明力,其為效力強弱之問題。準此,證據必先有證據能力,而後始生證據證明力之問題,兩者在證據法上屬不同層次之概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昇陽公司知識管理系統管理辦法(偵12443號卷一P77-78)、機密資訊管理辦法(偵12443號卷一P79-80)、資訊安全管理規範D、E、F版(智訴卷五P109-181)等文書,係用以證明告訴人昇陽公司對於如附表一所示資訊,是否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該等文書並未涉及人為知覺、記憶或敘述表達等過程發生錯誤之危險,本不具供述證據之本質,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即營業秘密要件之判斷具有關連性,檢察官並已提出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簽核紀錄以證明上揭文書之內部簽核流程(智訴卷五P215、217、219-225),其上詳細登載各個審(簽)核人員、審(簽)核結果、審(簽)核時間(精確至秒),足以佐證該等文書之形式真實性,且卷內亦查無該等文書係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應排除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質疑上揭文書乃數位資訊複製品,未經驗真云云,然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提出上揭文書乃係併存有紙本及電子檔形式,同一性顯無爭議,並無驗真必要,且前開簽核紀錄內容涉及諸多人員,得以查考,倘有虛偽,當可輕易查知,殊難想像告訴人昇陽公司人員會甘冒偽變造證據之罪責,提出造假之簽核紀錄,被告及辯護人徒以片面之推測揣度,主張上揭文書均無證據能力,自非可採。
⑵被告乙○○、宜特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雖爭執稱:本案108年6月26日所為搜索係基於告訴代理人戊○○證述不實,且偵查階段承辦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怠於依法執行職權所生,該次搜索違法,扣得相關證物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按審判中法院對於令狀搜索核發當否之事後審查,雖係賦予受處分人再一次的司法保障,然應著重其形式要件,即合法與否之審認,至於實質要件,即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項之「必要」及第2項之「相當理由」,因攸關當初偵查作為之方法、方向,及如何達到偵查目的之考量,且偵查中所掌握之證據如何,原非法官於審酌核發搜索票當時所能全然知悉,應否搜索及其妥當性之判斷,既以自由證明為已足,所憑之證據資料僅須釋明,復不排斥傳聞證據,而以達於可信其搜索原因事實之蓋然率為已足,倘搜索票核發前之判斷,有其合理根據,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及辯護人雖指摘告訴代理人戊○○於108年3月11日調詢時陳稱宜特公司揭露將提供太鼓製程服務之時間係在昇陽公司揭露太鼓製程專利之前,與實情不符,承辦司法人員亦怠於查證,逕依此等不實陳述為搜索之聲請、核發及執行,已違反法定程序云云。然觀之告訴代理人戊○○該次調詢及108年3月15日調詢、108年3月19日調詢、108年6月19日偵訊時之歷次陳述內容,可知於本案108年6月26日對被告乙○○執行搜索前,告訴人昇陽公司已提供多項證據資料與情資供檢調偵辦,告訴代理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關於108年3月11日調詢時所稱宜特公司揭露將提供太鼓製程服務之年份為口誤(將106年誤為107年),此由其該段陳述確有西元年份與民國年份交錯情形,佐以專利公告時間乃可輕易查知之公開資訊,告訴代理人戊○○實無故為不實陳述之動機與必要,可認其所稱口誤乙節,應屬可採。被告及辯護人指此為恣意欺瞞,尚不足採。再者,依卷內資料可知,於本案聲請核發搜索票前,檢調業已蒐得多項事證,告訴代理人戊○○之指訴僅為其中一小部分而已,且其口誤之該段陳述,亦顯非核發搜索票之關鍵。本院核發搜索票係基於綜合審酌多項證據資料與情資所為之判斷,告訴代理人戊○○其中一次筆錄中之些許口誤,顯不足以動搖本院判斷之基礎,自不影響本院核發搜索票之合法性。也因該口誤之內容並非關鍵,承辦司法人員未察覺及此,故未查核,應屬事理之常,亦無違法可言,被告及辯護人逕指此乃恣意怠於查證,有違法定程序,尚屬無據。基上,本案調查站人員持本院依法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乙○○執行搜索,要屬合於法定程序,依此搜索而扣押之證物及相關衍生證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指,並不足採。
⑶被告乙○○、宜特公司及其等之辯護人雖爭執稱:附表一所示營業秘密項目對應之告證,及告證55至60(以下合稱系爭告證),係檢察官於核發偵查保密令前,即違法揭露扣案證物予昇陽公司及告訴代理人,再轉由昇陽公司及告訴代理人整理後改以告證方式提出,檢察官取得系爭告證係違反法定程序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應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依卷內資料所示,昇陽公司告訴代理人周孟澤律師之所以取得扣案證物內之電磁紀錄,係承辦偵查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將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編號108121號外接式硬碟內,經以電腦讀取該外接式硬碟內各個資料夾,以「PSI」、「昇陽」、「Ampleon」、「DOE」、「RPR」、「BONA」、「BGBM」(限定00000000前)、「RISK」為關鍵字在各個資料夾進行搜尋,將上開搜尋出現各關鍵字之檔案開啟確認係有關告訴人昇陽公司之電磁紀錄無誤後,於109年9月16日偵詢時,以告訴代理人自備外接式硬碟拷貝交付予告訴代理人,並告知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等行為(偵12443號卷三P158)。本院審酌因營業秘密案件高度涉及專業事項,且營業秘密乃未公開、他人無法輕易得知之資訊,是否受侵害及侵害範圍,有賴告訴人予以指明,故檢察官於偵查中為釐清受侵害營業秘密之標的、範圍,常需仰賴告訴人協助檢視扣押所得資料,而採取如何之偵查作為乃檢察官之職權,本案偵查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以關鍵字篩選扣案證物內與告訴人昇陽公司有關之電磁紀錄,提供予告訴代理人拷貝檢視,以協助釐清案情,並已告知不得於偵查目的外使用,此一偵查作為難謂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可言。被告及辯護人雖指摘檢察官係於核發偵查保密令前違法揭露扣案證物,有違保密義務及偵查不公開規定云云。然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係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同辦法第4條亦明定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本案偵查檢察官係在為釐清案情之正當目的下,於必要範圍內,將與侵害事實有關之扣案證物揭露予訴訟關係人即昇陽公司及告訴代理人知悉,核與偵查不公開之目的無違,更無違反保密義務可言。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1條第1項雖有「告訴代理人不論為律師或非律師,於偵查中,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證物」之規定,但此係規範偵查中告訴代理人並無聲請閱覽卷證權利,並不能依此限制檢察官於正當偵查目的下,於必要範圍內,對於訴訟關係人揭露偵查卷證之偵查作為。又營業秘密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1關於偵查保密令之規定,該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故是否有核發必要、核發之時點等事項,乃委諸檢察官綜合考量偵查之順利進行,維護偵查不公開及發現真實,同時兼顧營業秘密證據資料之秘密性而為決定,此乃檢察官之職權,除非顯有違法或不當,自應予以尊重。本案偵查檢察官於核發偵查保密令前,揭露之對象僅有主張營業秘密遭侵害之告訴人昇陽公司,衡情告訴人昇陽公司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當無可能任意對外揭露該等資訊,則檢察官於此階段未予核發偵查密保令,實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被告及辯護人徒以檢察官揭露卷證時點在核發偵查保密令之前,即主張有違法定程序,實屬無據,要無可採。況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110年1月27日偵訊時,曾請求勘驗扣案證物以比對與告證資料之同一性,偵查檢察官隨即指揮檢察事務官於110年1月28日會同被告乙○○及其辯護人共同勘驗檢視扣案證物與告訴人昇陽公司提供告證55至123號證據之同一性後,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同日偵訊時已明確向檢察官表示對於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提供告證55至123號之紙本資料與扣案原始資料之同一性不爭執(偵12443號卷九P43、60-61)。從而,檢察官所舉系爭告證與扣案證物之同一性顯無爭議。本件扣案證物乃屬合法搜索扣押取得,本有證據能力,系爭告證乃列印成紙本之衍生證據,且系爭告證由扣案證物轉成告證形式提出之過程並無違反法定程序,二者之同一性亦無爭議,已如前述,則系爭告證自亦有證據能力,當無疑義,被告及辯護人前揭所指,並不足採。
⑷另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於任職世界先進公司期間,有因系爭專案而持有如附表一所示資料,並複製至隨身硬碟內,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有將部分資料轉存至被告宜特公司所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內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辯稱:我任職世界先進公司時是因為工作需求、資料整理方便,在系爭專案期間有將附表一資料拷貝到我自己的隨身硬碟上面進行資料整理;我任職宜特公司期間,有在宜特公司內將上開隨身硬碟內的RPR報告資料拷貝到宜特公司配發給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內,但我沒有使用,我拷貝的目的主要是參考我先前所創建的表單、格式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告訴人昇陽公司是世界先進公司委託從事晶圓後段製程的代工廠,系爭專案是世界先進公司將晶圓製程所需要資料、技術、流程管理等移轉給告訴人昇陽公司,起訴書關於薄化製程的資訊,即使為營業秘密也是屬於世界先進公司或其客戶所有,且告訴人昇陽公司多數未標示「機密」或類似字樣,世界先進公司依約不負任何保密義務,被告乙○○亦因而不負任何保密義務,附表一資料所涉參數屬於機台廠商之資訊,無秘密性可言,所揭示之參數項目、金屬與材料、數值、製程等,均不具秘密性,所涉製程均屬習知技術,所涉設備均屬公開之通常知識,為所屬相關領域者可輕易得知,均不具秘密性,系爭參數項目與參數值皆係為系爭專案特定產品之特定規格而定,並不適用於其他產品、規格,衡諸半導體業更迭快速,本案所涉105年至107年已逾兩年,晶片產品及規格早已不同,且於被告乙○○離職前,系爭專案仍在驗證中,故系爭專案資料仍處於未確認而仍須調整、修改之狀態,該等資料自不具經濟價值,又告訴人昇陽公司之保密措施未具體實施,形同具文,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故附表一資料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之三要件,被告乙○○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告訴人昇陽公司利益之意圖,檢察官亦未舉證被告乙○○如何使用該等資料,應為無罪判決等詞;被告宜特公司亦為無罪答辯,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附表一所示資料為世界先進公司或其客戶所有,並非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營業秘密,該等資料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之三要件,尤其資料多未列「機密」字樣,告訴人昇陽公司並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且晶圓薄化之製程步驟及相關設備,普遍為業界熟知,為公開資訊,不具秘密性,又除業界進行薄化流程均使用之DISCO太鼓機台外,被告宜特公司之機器設備、品牌及型號與告訴人昇陽公司所使用者全然不同,相關製程及參數無從比附援引,被告宜特公司無使用告訴人昇陽公司資訊之必要,本案資料為客製化文件,並非告訴人昇陽公司最終試產及量產之資訊,其內容並無經濟價值,被告乙○○雖曾複製附表一資料至其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時使用之筆電內,但從未開啟相關檔案,更未提供給被告宜特公司使用,檢察官所舉證據亦無法證明其有使用,更無法證明其是基於不法意圖,被告宜特公司進行內部清查均未發現被告乙○○於執行職務有任何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被告宜特公司對於內部違反營業秘密之行為有明確防止之政策,包括有制定資訊安全訓練及營業秘密之教育訓練,而員工任職時也需要簽署保密承諾書及僱傭契約書,被告宜特公司已盡力為防止行為等詞。經查:
(一)被告乙○○於99年11月8日起至106年3月10日止,任職世界先進公司擔任工程師。世界先進公司於103年間,提供恩智浦公司、埃賦隆公司晶圓後段製程代工,並委託下游協力廠商即告訴人昇陽公司提供晶圓後段製程加工服務,即系爭專案,由被告乙○○擔任世界先進公司之系爭專案窗口,負責聯繫並綜理告訴人昇陽公司薄化事業處提出之晶圓薄化製程相關資訊,確認有無符合恩智浦公司、埃賦隆公司之要求,再由恩智浦公司、埃賦隆公司確認是否通過認證並進入量產階段。被告乙○○至世界先進公司就職時,已簽立「智慧財產權及保密同意書」,於106年3月10日離職時亦簽署通知書,分別載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關於保密義務等內容。被告乙○○於103年起至106年3月10日間之不詳時間,因擔任系爭專案窗口而持有附表一所示資料,其將之重製至其自備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隨身硬碟內,嗣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時,並未依規定將該等硬碟內如附表一所示之資料銷毀或繳回,即攜離世界先進公司。被告乙○○自106年3月13日起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擔任表面處理工程事業處製程工程部經理,於106年3月13日至108年6月26日即本案執行搜索之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被告宜特公司辦公室,將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資料,轉存複製至被告宜特公司配發給被告乙○○使用之公務筆記型電腦內等事實,為被告乙○○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或不爭執(他卷三P114-120反、P181-182反、他卷五P109-116、偵12443號卷八P13-21、P35-40、偵12443號卷九P2-10反、P38-43、智訴卷二P377-379、智訴卷八P319-323),且有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官出具之職務報告及所附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偵12443號卷九P19-35反)、被告乙○○簽署之世界先進公司智慧財產權及保密同意書、通知書影本(偵12443號卷九P103正反)、世界先進公司暨昇陽公司委託服務合約(104年12月31日簽立)影本(智訴卷五P101-108)、被告宜特公司與被告乙○○簽立之僱傭契約書影本(智訴卷二P169-171)、本院108聲搜262號搜索票(他卷三P204)、108年6月26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卷三P205-209)附卷可稽,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隨身硬碟等物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所謂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又經濟性不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包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即具有潛在經濟價值。縱使尚在研究開發階段,尚未為商業上之使用,或僅是失敗的經驗,也可減少嘗試錯誤及修改之步驟,節省研發之時間及勞費,提升生產效率,增加產業上之競爭力,對於持有該資訊之人即具有經濟價值。另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屬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有,業如前揭一、程序事項(二)所述,不再贅述,茲就該等資訊屬於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分述如下:
1、秘密性:
所謂「秘密性」,乃指「業界標準」而非「公眾標準」,即該資訊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始屬之,倘一般人不知悉,但相關業界或專業領域內之人可輕易知悉或取得,即不具有秘密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秘密性」與發明專利應具備之絕對新穎性(未構成先前技術之一部)及進步性(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要件有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⑴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訊內容:
①編號1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17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編號1-1~1-17),○○○○○○○○○○○○○○
○○○○○0000○○○○、○○○○○○○○○,○○○00
00000○○○○○○○,○○○○○○○○○○○○,○○0
○○○○(○○0-0〜0-00)○○○○○○○○○○○,○
○○○○○○○○○○○○○, ○○0-0〜0-00○○○○○
○○○○○○, ○○○○○○○○○○○○○○0-0〜0-00
○○○○○○○○○○, ○○○○0○○○○○○○○○○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00-0、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②編號2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5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編號2-1〜2-5,○○0-0(○○○00)○○○○○○○○○○○○OOO-0000OO○○○○○(○○Ooo ooooo、○○○○Oooooo Ooooo)○○○○○○,○○○○○○○○○○○○○○○;○○0-0(○○○00)○○○○○○○○○○(oooooooooo)、○○○○○(OOO0000OO)、○○(○○○○,OO ooooo)○○○○○○○○○○○○○○○○○,○○○○○○○○○○○○○○○○○;編號0-0(○○○00)○○○○○○○○○○○○○○○○○○○○○○○○○○○○○○○○○○○○○○○○○,○○○○○○○○○○○○○;○○0-0(○○○00)○○○OOO○○○○○;○○0-0(○○○00)○○○○○○○○○,○○○○○○○○○○○○○○○○○,○○○○○○○○○○○○○○○○○○○○,○○○○○○○○○○,OOOO○OOO○○○○○,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③編號3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4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0-0〜0-0,○○0-0、0-02(○○○00-0、00-0)
○○○○○○○,○○○○00000○○○○○0○○○○○、
0000○○○○00○○○○○,○○○○○○、○○○○、○
○○○○○○、 ○○○○○○○○○, ○○○0000000○
○;○○0-0(○○○00-0)○○○O0 Oooo(Ooooo OoooOoo
oo)○○○○○○,○○0○○○○○○○○○○○、○○
○、○○○○○○○、○○○○○○○○○,○○○○○○
○○○;○○0-0(○○○00-0)○000○○○○○○○○,
○○0○○○○○○○○○○○、○○○○、○○○○○○
○、○○○○○○○○○,○○○000○○,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④編號4所示資訊,觀其內容為○○○○○○○○○○○○○○,○○○000○○○○○○○○○○○○○○○(0000),○○○○○○○○○○○○○○○、○○○○○○○○○,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⑤編號5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0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0-0〜0-0,○○0-0(○○○00)○OoOoOo○○○○○○○○○;○○0-0(○○○00、00)○○○○○○○
○○○○○000○○,0000○000○○○○○○、○○○○○
○○,○○○○○○○○○○○○○; ○○0-0(○○○0
0)○○○○○○○○○○○○○○○○○○○○○(0ooo
ooooo)○○○○○○○○○○○○○; ○○0-0(○○○0
0)○○○○○○○○000○○; ○○0-0(○○○00)○○
○○○○○○○○○「○○○○○」○「○○○○○」○○
○○○○○○(000,000000),○○○○○○○、 ○○○
○、○○○○○;○○0-0(○○○00)○○○○○○○○
○○○○0%○○○○○(000)○○000○○○,○○000○
○○○○○;○○0-0(○○○00)○○000○○○○○○○
○,○○○○○○、○○○○、○○○○○○○○○○、○
○○○○○○、○○○○、○○○○○○○○○○○○○○
○,○○0000○○○,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⑥編號6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3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
分為○○ 0-0〜0-0,○○0-0(○○○00)○○○○○○
○; ○○0-0(○○○00)○○○○○○○○○○○○○
○;○○0-0(○○○00)○○○○○○○○○○○○○○
○○○○○,○○○○○○○○○○○○,○○○○○○○
○○○○,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⑦編號7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2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編號7-1〜7-2,○○0-0(○○○00)○○○○○○○○○○○○○○○○○○○○○,○○0○○○、○○○
○、○○○○○○;○○0-0(○○○00)○0○○○○○○
○(○○○○○○○○○○○○○、○○○○○○○○、○
○○○○○○○○)○○○○○○○○○○、○○○○○○
○○○○○○○○○○○○、○○、○○○○○○○○,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⑧編號8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0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編號8-1〜8-3,○○0-0(○○○00)○○○○○○○
○○○○○;○○0-0(○○○00)○0000○○○○○○○
○○○○○○○○○○○○,○○○○○○○○○○○○○
○○0000○○○○○○0000○○○;○○0-0(○○○00、0
0)○○○○○○○○○○○○○○○○○○○○○○○○
○○○000○○○○○○○,○○○○○○○○,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⑨編號9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3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編號9-1〜9-3,○○0-0(○○○00、00-0)○○○○
○、○○、○○、○○○○○○○○○○○; ○○0-0(○
○○00-0)○○○○○○○○○○, ○○○○○○○○○
○、○○○○○○○○、○○○○○○○○○,○○○○○
○○;○○0-0(○○○00)○○○○○○○○○○○○,
○○○○○○○○○○○○○○○○,○○○○○○○○○
○○○○,○○○○○,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⑩編號10所示資訊,觀其內容為00-0000「○○」○000-0000
「○○」○○○○○○○○-○00○○、000○○○○○○○
○○○○○○○、000○○○○○、○○○○○○、○○○
○○○○○○○、○○○○○○○○○○○,○○○○○○
○○○○○○○○(00,0000 00000000)○○○00○○○
○○,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⑪編號11所示資訊,觀其內容實質上為2個文件或簡報檔,可細分為編號11-1〜11-2,○○00-0(○○○000)○○○○
○○○○○○○○○○○○○000-000-00、000 0000○○○
○○;○○00-0(○○○000)○○○○○○○○○○○○
○○○○○○,○○○○○○、○○○○、○○○○○○、
○○○○○○、○○○○○○○○○○○○○○○○○○
○,此有該資訊之紙本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⑵依下列證人證言:
①證人即昇陽公司工程部副理己○○於偵訊中結證稱:「(問:昇陽公司開始與世界先進公司合作,提供NXP、Ampleon公司的晶圓一條龍服務,你是否有參與其中?)有。(問:乙○○在調查站表示,該檔案〈指告證62-5〉是○○製程的RPR報告,這些資料都可以在機台提供廠商端提供的操作手冊及維修保養手冊中查到相關資料,網路上也可以查到相關資料,且檔案第4頁之○○機台是世界先進公司提供給昇陽半導體公司的機台,根本不是昇陽公司自己的機器,所以非屬昇陽公司的營業秘密,有何意見?)這些設備確實是世界先進公司提供在000前一個案子裡面,生產所需的○○機台,機台名稱叫OOOOOO-0000,這台機台在世界先進公司屬於淘汰的機台,因為專案所需,提供昇陽公司做生產用,但裡面所使用的參數,都是因為產品所需,有再做過設定。例如在54頁背面,上面有○○的時間、○○跟○○的功率,這都是因為產品需求而做過調整,並非原始就有的程式。這一份報告是在講昇陽運用這些參數後,機台○○的效果,提供給客戶做這一道製程的認證。參數是我們根據客戶需求做調整,並非業界通用,例如○○功率會影響○○○○○○○,太強的○○功率會損傷產品,這需要經過測試跟調整,才能找出最佳數值。各家的設備都會有不同的特性,所以我們需要針對這個設備去做測試才會得到結果。(問:乙○○表示這個簡報〈指告證62-6〉是第四個站點,○○○○站點的RPR報告,報告中舉例而言,第7頁都沒有提到任何參數值,沒有參考價值,不屬於任何公司的機密,有何意見?)RPR報告是簡稱,意思是客戶對製程認證的一些要求,要提供這些資料,作為認證的要求,根據這些資料,來認證這個製程是否可以接受。這份○○報告是指昇陽公司用什麼種機型的什麼參數生產出來的○○結果,用什麼種檢驗條件確認結果符合客戶需求,附上○○後的照片供佐證,讓客戶審核這道製程是否可以為他的產品做生產。(問:你在調查站為何認為這是營業秘密?)這裡面提到昇陽所使用到的設備,還有一些設備的機構設計圖的說明,這是昇陽評估後採購的機器。這些0000的製程是由很多不同設備、參數組合出來每道製程而產生的結果,這些使用的設備跟條件是經過昇陽公司長時間測試出來的設備跟參數組合,如果其他公司使用同型設備、同樣的參數、材料,很容易複製出相同結果。……這些報告並不是要單一來看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應該要把這些報告合在一起看,就是流程的組合,這個流程的組合,如果被其他公司仿造,就可以不需要付出任何測試成本,就可以得到一樣的結果。(問:乙○○表示,這份報告中,第6頁〈同告證62-7簡報第9頁〉只是○○○照片,且第7頁〈同告證62-7簡報第9頁第13頁〉的參數設定,也是在機台提供廠商所提供的標準設定值內,所做的微幅調整,比對000公司0000廠提供的對比資訊,參數值設定差異不大,顯見昇陽公司只是在廠商建議範圍內做調整,並非營業秘密,有何意見?)昇陽做的0000是非常○○的晶圓,由這個頁面看到,它的○度是000um,在這樣的厚度下,些微的參數差異,就會導致生產良率的異常,例如破片或裂傷,並非如乙○○所說的差異不大,這些參數的調整,是昇陽經過大量的測試才能提出來的結果。(問:此份報告中的6、7頁,左側表格中寫0-000-0000,右側寫0-000-000分別代表的意義為何?)左側的0000,是000的一個晶圓生產廠的代號,它提供的是0000000這項產品,在0000廠生產研磨機所使用的參數。右邊這張圖代表昇陽在試產0000000所需要的產品條件所使用的研磨參數。因為昇陽跟0000所使用的生產參數不同,所以客戶需要以這份文件留下證明說,當初0000與昇陽各自用的條件為何,最後客戶那邊認不認可這種生產結果,因為我們所使用的○○,與0000不同,所以參數也會有差異,需要客戶做這項差異的同意。(問:你的意思是0000也可以做跟你們一樣的事情?)0000000這個產品,原始是在德國的0000這個廠做生產,現在它們尋求000為其代工相同的產品。我們代工項目簡稱就是○○○○,簡稱0000。客戶會提供很多種晶圓產品,我們就針對客戶的需求,針對每個產品做○○製程,檢察官提示的這些報告就是○○製程中,我們使用那些機台、那些參數跟材料,提供給客戶一個報告,供客戶認證。(問:機台只要向設備廠商訂購就有,你們為何還認為算是營業秘密?)即使向設備廠商訂購同樣的機台,但參數跟材料都需要經過不斷的測試,獲得能夠達到最佳效能的參數。0000是代工產業,客戶對製程的穩定性與產品的良率,要求非常高,所以些微的參數差異,都會影響產品特性與良率,會影響客戶是否下單的意願。」等語(偵13540號卷P8-14)。
②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有參與昇陽公司、世界先進公司合作的專案嗎?)有。我等於是世界先進公司跟客戶之間的製程技術交接的窗口,就是我這邊會跟世界先進公司跟客戶之間去討論一些製程方面的技術研討,因為客戶要把產品移轉到昇陽公司裡面製作,有一些標準我們必須要提供一些技術性的文件跟實驗結果,告訴客戶說我們是有能力做這些事情。(問:跟世界先進公司合作過程中,是否會涉及營業秘密的交換?)最主要就是客戶會跟我們核對RPR的文件,就是客戶會列出他們產品的規格需求、他們用什麼方法製作,那相對應的,昇陽公司這邊要提供我們的生產技術方法、原料、參數、設備等相關詳細文件附在同一份資料裡面提供給客戶審核,客戶審核通過後才可以開始接受昇陽公司幫他做代工業務。昇陽公司必須提供原物料、設備資訊、參數等,那些東西就是昇陽公司的營業秘密。(問:〈提示告證62〉請確認這部分跟○○○○製程有無相關?)第10頁標題叫RPR,下面是○○○○從第一站到最後一站的製程,所謂的000就是,像它寫「0」的地方就是000000000 00000 000000 000000,這邊會有一個檔案,附檔打開就是製程的內容物。會有000跟客戶互相比對,那份000文件就是同時會有000跟客戶的資料。昇陽公司的那一部分就是屬於昇陽公司的營業秘密資料,就是檔案裡面會有昇陽公司的內容物跟客戶的內容物去逐一比對。(問:〈提示告證62-1〉請說明昇陽公司的管制計畫在○○○○製程的作用為何?)……裡面會去說明每個站點查檢的製程,應該說製程項目有哪些,我們會把認為會影響生產結果的一些製程項目列在上面,譬如說厚度會是要研磨到多厚,規格是正負多少,這個東西我們通常叫0000000 0000,就是說在我實際生產時作為管控用,這在公司裡面算是機密文件。(問:〈提示告證62-3〉……這個失效模式分析在○○○○製程的作用為何?)我們要預先針對每個製程類似先去探討說,有可能存在什麼風險,這個風險影響的程度有多高,我們會給它打一個分數,依據影響的內容我們要提什麼方式改善,確定它不會有這個風險。我們會根據這個製程裡面,現在昇陽公司生產的方式有哪些存在的漏洞可能會產生風險,我們要用什麼方法去監控它,確定它不會有問題,要怎麼去防堵它。0000000 0000跟0000通常就是一起的,這個東西就是各自公司會有屬於各自公司的營業秘密,各自公司自己建立的文件內容物。(問:〈提示告證63-1〉……昇陽公司站點000的設計在○○○○製程中的設計為何?)我們所謂的000就是類似,我們設計一個實驗,然後透過實驗條件的變化,再改善產品問題,那這裡面做出來的實驗結果一定是屬於昇陽公司的機密,因為這是昇陽公司透過自己的資源去設計實驗,然後透過實驗結果去得到製程方法,別的公司或許也可以設計這樣的實驗,但這個實驗是由昇陽公司做的,它得到的0000-000就是屬於昇陽公司自己的。(問:〈提示告證64-6〉請說明昇陽公司在○○○○站點000的參數設定,在○○○○製程的作用為何?)這就是我剛剛一直提到的00的文件,像123頁就是○○○的細部參數,譬如00○○研磨多少厚度、00○○研磨多少厚度,將這些參數直接輸入設備後,設備就會直接生產出跟昇陽公司一樣內容物的東西,當然這一頁只是參數,另外還有一些使用的模組、使用的設備型號是什麼,只要完全照這些內容物去做,就可以做出跟昇陽公司做的非常類似、接近的東西。我剛剛提到000是針對每個站點會有一份……這份只是○○○○的000,有這一份的話,如果是同樣的機型用同樣的研磨輪、用同樣的參數下去做,理論上就會做出一樣的東西。(問:〈提示告證88〉這個內容是在說什麼?)這個內容就是昇陽公司在描述我們生產的相關器具的設計尺寸,這些字句是昇陽公司在過去的經驗中,去陸陸續續改善出來的治具最後的長相是這樣,昇陽公司就是告訴客戶說我們會用這個東西幫他做生產。這是昇陽公司自己畫設計圖,請外面的工廠生產的東西。(問:〈提示告證92〉該包裝作業在○○○○製程的作用為何?)這就是產品生產完之後要出貨給客戶的時候,我們會定義包裝的方式,再由包裝的方式做摔落測試,確認晶片不會在運送過程中破損,包裝的方式有的是客戶會指定要怎麼包裝,有的是昇陽公司提供昇陽公司通常使用的包裝方式問客戶要不要採用。(問:〈提示告證95〉這是否是昇陽公司使用○○○的型號及資料?)像60頁背面來講,上面是0000的00000,就是○○○,那下面叫000 00000 00000,……像這邊看到磨輪型號跟磨輪的粗細號數都不一樣,然後客戶就會根據昇陽公司提供的資料去評估是否要接受昇陽公司的製程方式,如果客戶不接受,昇陽公司就要提出計畫去符合客戶需求或是製程改善,如果客戶接受,那就等於是同意用昇陽公司自己的模式做生產,所以裡面就會有昇陽公司所提供的原物料、耗材是什麼。第60頁背面下半截紅色的區塊就是屬於昇陽公司的營業秘密。(問:〈提示告證99〉這是否昇陽公司各站點的作業步驟?在○○○○製程的作用為何?)這裡面就是描述昇陽公司……怎麼去拿取或移轉這些產品在各站之間,我們是用什麼盒子或什麼治具去盛裝這些產品,舉例第83頁O000第3格有一個○○○,上面承載一片晶圓,下面就是剛剛我們看的○○○的治具,這個設計基本上就是昇陽公司自己設計的,作為這一站晶片移轉的方式,……就是昇陽公司自己特有的作業方法,一般不會輕易跟客戶揭露說我們是這樣作業的,因為這個作業的方法其實會影響晶片是否會破損的關係還蠻大的。(問:〈提示告證100〉這份昇陽公司製造品質總覽的報告,在○○○○製程的作用為何?)……在我們生產過程中的一些不良,然後把它列出來,我們會去檢討不良的原因為何,我們要用什麼方法去改善跟預防再發生,應該說這是製程改善的手法。(問:〈提示告證103〉這個資料有就○○○○另以紅框標註關鍵製程,這些資料在○○○○製程的作用是什麼?)……這是針對我們跟客戶之間,因為我們的量測設備不同,不同的量測設備之間會有量測的差異,……這部分應該比較偏向一些量測的方式跟取樣的頻率的比較……有這份資料之後可以知道昇陽公司都是用什麼設備跟手法在量測這些晶圓,但是他也不一定要用一樣的,但是他根據這個資料的話,他去選擇一樣的,相對就是導入的速度就會比較快,像這些設備並不是昇陽公司直接問到一家客戶就買了就用了,而是昇陽公司帶著晶片去好幾個量測設備商分別量測,確認設備商量測的能力是符合昇陽公司的需求,昇陽公司才會去請購這個量測設備,並不是說隨便一台設備都可以做這個量測。我們要花費人力、物力、時間去評估,這個量測設備可不可以滿足這些產品的量測需求。」等語(智訴卷七P84、89-98)。
③證人即世界先進公司後段工程部經理甲○○於偵訊中結證稱:「(問:你在調查站訊問時,為何會表示,認為這些報告的內容是屬於昇陽半導體公司的營業秘密?)就世界先進公司的立場,客人給我的東西,是屬於客人給我們的分享的東西,但另外一半昇陽公司提供的東西,是他們自己調出來的規格,應該屬於他們的營業秘密,因為他們沒辦法符合客戶的規格,他們會用另外的know-how去調整出來符合客戶的規格。」等語(偵13540號卷P17);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世界先進公司就是因為沒有自己的○○○○製程、設備及廠房,所以是委託昇陽公司來進行晶圓代工事宜,是否如此?)對。(問:按你所述,該專案進行流程就是世界先進公司會將需求告知昇陽公司,然後由昇陽公司用他的know-how來製作出符合客戶規格要求的產品嗎?)對。(問:因為這樣的關係,所以昇陽公司需要先將測試結果交給世界先進公司審核確認是否符合,是否如此?)對。(問:也因為要將測試結果交給世界先進公司審核,所以在過程中也會提供關於晶圓製程的相關設備參數的資料,是否如此?)對,這是客戶要求的。(問:〈提示告證62-9〉這是○○○○○測試報告,昇陽公司在這部分也有提供程式項目及程式參數,也有提供測試結果是通過審核的資料,是否如此?)對,這是昇陽公司的○○○○製程,這份資料在程式的部分就沒有像剛才一樣用拍照的,它就用00000的Excel整理而已,不會再給更細的資料了,所以這是昇陽公司的部分機密資料。(問:就算昇陽公司沒有給出所有的資料,但是昇陽公司確實有提供部分機密資料給世界先進公司,是否如此?)對,但因為這種製程還要搭配○○○,○○○不同就會不一樣,所以要搭一樣的○○○和相同的機台,才有辦法調出一樣的東西。(問:〈提示調詢筆錄、告證62-5〉當時你在調查局做筆錄時,調查官有提示這份簡報檔,你當時回答:『該簡報檔是○○○○的報告,從該簡報檔第4頁可以看出,該測試報告是遵照世界先進公司的機台程式製作,該文件第5頁的內容是世界先進公司OOOO OO-0000的機台參數,世界先進公司有將0OO0 OO-0000機台借給昇陽公司,因此昇陽公司使用該機台時,就必須遵照該參數設定機器,簡報第8頁是製程程式內容,該些資訊屬於世界先進公司的重要機密資訊。簡報第10頁及第13頁的內容,都是昇陽公司依照世界先進公司的機台參數設定及程式內容,所做出來的測試結果,該測試結果通過000○○0000工廠的審核,應屬於昇陽公司的重要資訊』等語,現在當庭讓你確認筆錄及簡報檔內容,你當時這樣陳述都是正確的嗎?)沒錯。(問:〈提示調詢筆錄、告證62-6〉你於調詢中稱:『該份簡報檔是0000第0個站點○○製程,該測試報告是遵照昇陽公司機台程式製作,第4頁是機台設定的參數,但是簡報中未提供參數值,惟其中0000000 00000000○○型號Tape:Oooooooo OO-000O-000是有參考價值的,因為是經過認證機台使用該型號的○○可以量產;第13頁的內容也有參考價值,表示該測試結果通過000○○0000工廠的審核,前述參數、膠帶型號及測試結果都是昇陽公司的重要機密資訊』等語,你當時這樣回答是否正確?)正確。(問:〈提示調詢筆錄、告證62-9〉你於調詢中稱:『該簡報檔是○○○○製程的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是遵照昇陽公司的機台設定及機型製作,第7頁的右邊是昇陽公司的部分程式項目及程式參數,第8頁至第14頁的測試結果及結論,顯示該份資料有參考價值,表示該測試結果通過000○○0000工廠的審核,是昇陽公司的重要機密資訊』等語,你當時這樣回答是否正確?)正確。(問:〈提示調詢筆錄、告證78〉你於調詢中稱:『該簡報檔是背面○○○○製程的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是遵照昇陽公司的機台設定及機型,第3頁有揭露昇陽公司的製程當參數項目,第5頁右邊是昇陽公司程式設定的參數值,第6頁至第17頁的測試結果及結論,顯示該份資料有參考價值,表示該測試結果通過000○○0000工廠的審核,是昇陽公司的重要機密資訊』等語,你當時這樣回答是否正確?)正確。(問:〈提示調詢筆錄、告證86)你於調詢中稱:『該簡報檔是背面○○○○製程的測試報告,該測試報告是遵照昇陽公司的機台設定及機型,第3頁有揭露昇陽公司的製程參數項目,第5頁右邊是昇陽公司程式設定的參數值,是昇陽公司的重要資訊,第6頁至第21頁的測試結果及結論是通過客戶要求,是昇陽公司的重要機密資訊,據我所知,這套製程後來有正式量產』等語,你當時這樣回答正確嗎?)正確。(問:方才提示予你閱覽的這些簡報檔案資料,在你參與本案專案的過程中,你之前就有看過嗎?)……因為我有時候要去參加乙○○他們的會議,所以我有時候可以看得到這些東西。(問:剛才提示予你閱覽的這些簡報資料,會有左邊是客戶要求的參數、右邊是昇陽公司填載自己的參數,這部分就是你所謂00000 00的合作模式嗎?)對。(問:你剛才回答說,你之前在調查站確認這些資料,有部分是屬於昇陽公司的機密資訊,那你依據的就是你自己參與這個專案,你的經驗及專業能力去做的回答,是否如此?)對,所以我也有特別提說這邊只是客人的需求,昇陽公司只要貼相對應的資料就好,不用再貼更多資料。(問:就是你剛才所講的,昇陽公司不需要向客戶揭露的細節資料,昇陽公司就不會提供,但是客戶有要求昇陽公司需要做到什麼程度,昇陽公司還是得提供相關參數,是否如此?)對。」等語(智訴卷七P157、161-162、169-172)。
④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何時在昇陽公司任職?擔任何職務?)我是92年左右到104年離職。前面幾年我在○○○○處擔任資深經理,最後1、2年代理處長,我負責整個○○○○處的業務、製造、技術及工程,所有的一切事務。(檢察官問:〈逐一提示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02至104頁告證63-1〉請檢驗一下這份內容,其中是否有昇陽公司的營業秘密?)像103頁背面這個地方就可以直接顯示,昇陽公司在做實驗過程得到最後的右手邊的結果,不同的條件有不同的結果,這就是一些實驗過程及公司投入的材料、實驗人力所得到的結果,後續都有類似這樣一些類似的內容。至於104頁倒數2行有○○的部分,這都是我們得到的結果。這個過程我們需要花費很多人力、時間、材料費用做開發,還要得到客戶的驗證跟認可,這不是任何一個實驗室可以自行複製這樣的成果出來。(辯護人問:〈逐一提示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02至104頁告證63-1〉請逐頁檢視,說明哪一頁是你自己做的?)應該這一份是我有參與到的一些內容,資料當然不是我填寫,而是由專責的工程師處理,但我是負責指導整個實驗的過程及流程,所以我當然知道做了些什麼,很多東西不是我親自寫,而是我的工程師或助理寫的。(辯護人問:你知道這份資料是昇陽公司、世界先進公司與000、0000000晶圓代工服務專案所產生的資料嗎?)不確定,應該這些是可以作為所有製造流程都可以用的一些實驗結果,並不僅限於……。(辯護人問:你意思是你現在看到這些數據,就說這是你以前在昇陽公司任職時做出來的資料,是嗎?)部分內容的確是。」等語(智訴卷七P198、200、212)。
⑶本院審酌證人己○○、甲○○皆具有○○○○製程之專業知識及技術背景,且實際參與系爭專案,其等本於參與系爭專案之實際經驗所為之前揭證詞,應可憑採,而證人丙○○雖未參與系爭專案,然其亦具有○○○○製程之專業知識及技術背景,且於任職告訴人昇陽公司期間曾參與附表一所示部分資訊之實驗產出過程,則其本於此實際經驗所為之前揭證詞,自亦可憑採,是由上揭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料內容,參照前揭證人己○○、甲○○、丙○○等人之證言,可認:
①編號1-1〜1-17文件之資訊由0000000公司提供規格,由世界先進公司規範文件格式並彙整來自於告訴人昇陽公司之製程資料與測試數據等資訊,文件上內容有提及製程的關鍵KEYPOINT、訣竅KNOW-HOW,如何使用機台、改善製程以實現0000000規格的手法及以原理解釋轉移製程遭遇問題,對產能、良率都有影響,足見告訴人昇陽公司依據客戶需求調整,依據使用設備進行測試並找出最佳設定,以獲得製程穩定性與高良率。是編號1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世界先進公司與客戶(000、0000000)進行○○○○製程代工認證之專案報告文件,包含整體0000計畫、計畫行程表、產品製造流程、測量比對、0000000 0000、0000、000、生產過程中之統計製程管制、每批原廠提供測試晶圓廠生產狀況、客戶認證結果及經驗傳承等資訊,用於評估告訴人昇陽公司是否能取得0000代工訂單,其特定的製程參數、生產資料、機台設定、缺陷分析與改善等,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其中部分係由昇陽公司提供0000製程技術、測試數據與實驗結果等資訊,並整合0000000公司規格與要求經由世界先進公司彙整而成,其中由告訴人昇陽公司提供之資訊乃其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蒐集、處理、分析、撰寫而成,顯非相關業界或專業領域內之人可輕易知悉或取得之資訊,自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②編號2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針對○○形與○○清除000、○○汙染000所載實驗設計資訊,用於分析○○○○○與○○、比較0000與000○○缺陷,以實驗找尋○○來源與成因,比較0000與000○○○○製程差異以及○○○量測○度差異等,其製程實驗設計的分析手法與執行步驟,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設計與測試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③編號3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針對000um非○○製程、00um○○製程、O0 Oooo(Ooooo Oooo Ooooo)○○○○製程、O00○○製程管制計畫之品質控制表,其中0000000000 0000至少在一些關鍵參數,例如:000um非○○製程的ooooo ooooooooo、ooooooooo ooooo ooooooo、ooooo oooo ooooooooo,皆有規定可接受範圍,且○○○○標示以並列為關鍵,並以不同採樣頻率,針對製程各站特性選定規格、量測方法、抽樣頻率等資訊,據此以該些關鍵參數控制產品品質,該品質控制表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指方法、製程或可用於生產之資訊,其中部分內容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蒐集、處理、分析、撰寫而成,且該資訊為告訴人昇陽公司提供,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④編號4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於0000代工專案(000公司之代工專案)導入○○○○○(OO-000)資訊所提製程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表,並據以提升OOO0良率接近百分之○,其特定的判斷條件與執行0000步驟,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測試、分析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⑤編號5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昇陽公司提供各站點之資訊供客戶進行認證,係牽涉不同○○○○製程之機台、參數、套件、原料、配方、監控條件與000結果,其中部分內容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蒐集、處理、分析、撰寫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⑥編號6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製程與○○○○所用治具之資訊,並據以在晶圓上形成○○○○或有效去除酸液,其特定的治具設計具有特殊規格,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設計、實驗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⑦編號7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之包裝作業規範與文件,用於規範○○○○包裝,並據以保護○○○○避免破片,其特定的放置與緩衝方式,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公司員工費時費力測試、試錯、分析、整理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⑧編號8所示研磨輪、膠帶等用料資訊,用於對標告訴人昇陽公司生產○○○○與0000生產○○○○所用○○○與○○○規格,提出改善建議,並據以完成相關產品之代工可行性評估,其特定的○○○規格、參數、不同○○○研磨造成不同的○○○輪廓,為0000製程、技術與方法之資訊,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分析、整理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⑨編號9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昇陽公司各製程站點問題與改善手法,用於針對問題進行改善,並據以改善操作手法,其歸納出異常、報廢原因與採取措施,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測試、撰寫而成,僅涉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⑩編號10所示資訊為執行0000專案過程中之統計製程管制(000)、良率、品質改善計畫、告訴人昇陽公司導入新工具與產能、製程改變控制、人為錯誤、8D問題解決法,針對生產製造品質須長期與反覆進行工程實驗以求通過認證,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蒐集數據、分析、整理、撰寫對策而成,僅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⑪編號11所示資訊係因0000與000機台不同,且量測方法與合格區間有異,針對多種量測項目須反覆進行工程實驗以求通過認證,係包含晶圓厚度、太鼓量測、背面金屬厚度、自動光學檢測、粗糙度及翹曲度之對應量測方法、量測工具及合格區間等資訊,用於評估告訴人昇陽公司量測設備是否能進行代工生產出匹配0000規格之產品,其中部分內容乃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費時費力蒐集、處理、分析、撰寫而成,僅為涉及系爭專案人員所知,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有秘密性。
⑷附表一編號12所示資訊,係告訴人昇陽公司對世界先進公司之報價單與相關簽呈,所載資訊包含客製化0000製程(含0吋○○○○全製程、0吋晶圓0000○○○○、0吋晶圓0000○○○○、0吋晶圓0000非○○○○、0吋晶圓去○○○類型別、晶圓研磨○度、金屬鍍膜材質組合與○度、每片單價)之專屬報價單與可證明報價單完成世界先進公司簽核程序之簽呈,僅世界先進公司與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相關人員所知,並非可於市場上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應具有秘密性。
⑸基上,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資料中由告訴人昇陽公司為執行系爭專案而提供予世界先進公司之前揭資訊,應認具有秘密性。
2、經濟性:
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由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提供之資訊,其中編號1至11部分乃技術性資訊,為告訴人昇陽公司員工經反覆測試、調整參數、實驗所撰寫而成,用於提升0000製程、○○○○與○○○○良率等,尤其是各製程站點方法、技術、製程、配方、設計或用於生產之品質改善等資訊,為加工○○○○所需,系爭0000專案認證分為四個階段0-0000、0-0000、0-0000、0-0000,編號1-1、1-9、1-10、1-12、1-15、1-16、1-17已有0-0000 0000000 000000,編號11-1為OoOoOo 0-0000 0000 000 0000000 00000000000,該部分資訊顯示認證雖未完成0-0000進入量產,告訴人昇陽公司至少完成了0-0000或進入0-0000認證,使用告訴人昇陽公司製程與設備來進行代工,以完成000或0000000公司所要求規格之○○○○代工產品,需要相當資金、人力及物力投入及參與始能成就,並非少數人知悉○○○○製程技術即可運作,衡諸市場競爭之常情,應較未持有該等資訊之競爭者,具有更多取得000、0000000公司代工機會之競爭優勢或利益,且同業如取得該等資訊,得節省學習時間或減少錯誤,提升生產效率,自具有經濟價值,縱使告訴人昇陽公司於被告乙○○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當時尚未完成後續之認證,但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提供之該些資訊仍能減少開發與除錯之人力與時間成本,而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另編號12所示之報價單資料,此乃與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經營、銷售有關之商業性資訊,若由競爭對手取得,即可知悉告訴人昇陽公司該等產品或服務之市場定位、價格區間或銷售策略,可透過比對價格調整自身之銷售條件以削弱對方之競爭優勢,自亦具有經濟價值。
3、合理保密措施:
按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又營業秘密所有人採取之保密措施是否達合理之程度,應衡酌該營業秘密之種類、事業實際經營情形及社會共識或通念,依具體個案之情形而為判斷,如客觀上足使一般人以正當方法無法輕易探知,即難謂非合理之保密措施(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
⑴告訴人昇陽公司制訂有知識管理系統管理辦法(偵12443號卷一P77-78)、機密資訊管理辦法(偵12443號卷一P79-80)、資訊安全管理規範D、E、F版(智訴卷五P109-181)等規章,有各該文件在卷可稽,觀之知識管理系統管理辦法5.4.1.2規定「機密性文件:僅有特定部分員工可以使用公司之機密資訊及已標示中文"機密文件"或英文"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等字樣之資訊。」、5.4.5.1規定「所有的文件皆須設定權限,包含瀏覽、修改、刪除、新增、檢視附檔、下載附檔等權限。」;機密資訊管理辦法3.3規定「機密資訊:(未經授權不可公開)僅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公司之機密資訊及已標示中文"機密文件"或英文"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等字樣之資訊。例如:產品狀態資訊或生產線工作狀態、日常作業之報表、檔案或作業報告、公司資產明細、客戶名單及資訊、供應商名單及資訊、員工名單及資訊等。」、3.4規定「極機密資訊:(未經授權不可公開)本類資訊為公司最重要的資訊,需要最嚴格的管制,僅有特定獲准被授權之員工可以使用。例如:公司之製程技術、……。」;資訊安全管理規範D、E、F版7.3.8資料及媒體交換安全管理:7.3.8.4規定「MO、JAZ、ZIP、DVD-RW、CD-RW、Tape、USB HD、Video、(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等儲存媒體與設備,因容易攜帶,易形成資訊保全的漏洞,應避免使用;非不得已需要使用時,申請部門應提出詳細需求理由說明,經處級以上部門主管與資訊部門同意後,由資訊部門代為購買、安裝,但其使用控管與資訊保全上之責任由各部門經理負責。」等內容,可知告訴人昇陽公司對於機密性文件,根據部門、層級之別,設定瀏覽、修改等特別權限,且僅有特定部分員工可以使用公司之機密資訊及已標示中文「機密文件」或英文「Confidential Information」等字樣之資訊,並原則禁止員工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與設備,非不得已需使用亦須申請同意。且告訴人昇陽公司已於102年8月19日與世界先進公司簽訂共同保密合約,雙方同意事項包括:「2.機密資訊之目的及管理:收受之機密資訊之一方(收受方),除以背面研磨、金屬為目的,或依本合約原始揭露機密資訊之一方以書面所特定之其他目的外,不得利用該機密資訊。收受方應嚴格保密他方之機密資訊。……。收受方應以保護其相等重要機密資訊之程度,且不低於合理注意之注意程度,保密他方之機密資訊。……6.機密資訊返還:揭露方保有揭露資訊之全部所有權。」等內容,亦有該保密合約影本在卷可稽(偵12443號卷二P105-109)。
⑵依下列證人證言:
①證人即昇陽公司法務室資安課長壬○○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們的營業秘密像我剛剛說的那些產出資料,我們都會存放在公司的知識管理系統即KMS系統,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登入KMS系統看裡面的內容,我們會要求只有相關部門可以進入到特定的資料夾相對應的目錄底下才可以看到,也不是所有○○部門都可以看到,○○可能分了好幾個站點、好幾個課,這幾個站點和這幾個課他們都有對應的需求,所以不是說所有人都可以看到裡面的資料,我們的營業秘密有權限的管制及人員的管制,那我們入職時都會簽一個保密契約……」等語(智訴卷七P54)。
②證人即昇陽公司法務經理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昇陽公司所有員工我們也有簽訂保密合約,要求員工負保密義務,……針對機密檔案資訊管理辦法,我們也有分公開資訊、內部資訊、機密跟極機密的部分,那○○○○這些技術資料都是屬於機密資訊,所以會有權限管控,被授權的人才可以接觸到這些資料。……我們寄給世界先進公司的每一封電子郵件下面,都會有『Confidential』的標示。我們寄給客戶的,不會寄那種不是機密資訊的資料,就我所知,我們寄給客戶的都會標示機密資訊。……沒標示的(按:指文件未標示機密或Confidential)我們都是在電子郵件中做機密的通知。跟大廠的合作,我們的標示,電子郵件通知也可以,事後寄電子郵件在文件…用口頭告知對方這是機密資訊也可以」等語(智訴卷七P19、41-42、47)。
③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保密合約的部分不是我這邊簽署的,但我是被通知說已經有簽署保密合約,可以開始透露這些訊息。……我們的方式就是由昇陽公司專案工程師由電子郵件的形式寄出去。……三方大家都是已經都透過合約的簽署之後,變成資料共享的時候,不會特別再去說這是機密了,因為已經被要求這三方的機密是共享的了」等語(智訴卷七P86、101、110)。
④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方稱跟昇陽公司及0000000、000合作期間,世界先進公司跟昇陽公司交換資料的方式是用電子郵件寄送,是否如此?)對。(問:你自己參與專案的期間,你也會像乙○○那樣提供相關的格式表格讓昇陽公司填寫他們提供的相關資料嗎?)對。(問:你寄送電子郵件時,有無做加密的動作?)沒有。(問:但是你們寄送的這些資料在業界來講,應該都是不能讓你們三方以外的其他公司得知的資訊,是否如此?)對,所以我們只會寄給這三方而已,我們後面不會再寄給其他不相關的人,我只寄給跟我相關對應的人、需要知道的人……我只對你而已,所以我只跟你做資訊交流而已。(問:你方稱108年8月15日調詢之前你沒有看過世界先進公司的共同保密合約,是當天法務長提供給調查站,你才看到的,是這樣子嗎?)對。(問:但是在執行這個專案開始的時候,你們就知道三方是要有保密義務的,是這樣嗎?)沒錯,應該要有保密,但那個時候因為沒看過。(問:所以在你當時認知三方要負保密義務的前提下,你們才會以電子郵件互相交換在這個專案中互相需要揭露的資料,是這樣嗎?)對。(問:所以你也認為昇陽公司那邊也必須要負保密義務、世界先進公司也要負保密義務,才可以直接做電子郵件交換,是嗎?)對。」等語(智訴卷七P167-168)。
⑶由告訴人昇陽公司制訂之上揭辦法、規範及與世界先進公司簽訂之共同保密合約,佐以證人戊○○、壬○○、己○○及甲○○等人之前揭證詞,可知告訴人昇陽公司為保護公司之機密資訊,於公司內部制訂相關規範,並於員工入職時要求簽訂保密契約,課予員工保密義務,且原則禁止員工使用可攜式儲存媒體與設備,對外部分,亦已與世界先進公司簽訂共同保密合約,規範雙方互負保密義務,而在有保密合約條款之約束下,於系爭專案合作期間,相關人員互相以電子郵件方式進行資訊交換,而因世界先進公司對於文件格式有一定之要求,本難期告訴人昇陽公司於每份文件上均標示「機密」或類似字樣,告訴人昇陽公司乃以電子郵件下方標示「Confidentiality」等警語之方式要求世界先進公司應就其所揭露資訊予以保密,當屬合理,此亦可徵告訴人昇陽公司有保護其對世界先進公司所揭露資訊之主觀意願。佐以證人甲○○之證詞,亦可知世界先進公司人員於系爭專案合作期間,彼此對於所交換之資訊互負保密義務,亦有清楚認知。基上,堪認告訴人昇陽公司對於附表一所示其所提供、揭露之資訊客觀上已有保密之積極作為,將該等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主觀上亦有保護之意願,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告訴人昇陽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4、綜上,附表一所示資訊中由告訴人昇陽公司提供予世界先進公司之資訊,依前揭說明,乃屬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已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秘密性」、「經濟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自屬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已堪認定。
(三)被告乙○○未經授權重製、使用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營業秘密:
1、被告乙○○於99年11月8日至世界先進公司就職時,已簽立「智慧財產權及保密同意書」,其中第5點明訂「立同意書人於服務期間對甲方(即世界先進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及甲方為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營業秘密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並負保密義務。立同意書人使用甲方之營業秘密及甲方為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之營業秘密,應限於其服務甲方期間職務上所必要者,且應於甲方處所為之,不得攜至他處。……」;其於106年3月10日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時,亦簽署通知書,其內容載明:「1.台端於報到時所簽署之『智慧財產權及保密同意書』並不因雙方聘僱關係終止而失效。台端於離職後對公司之技術、業務及任何營運相關之資訊仍負有嚴格保密之義務。2.台端離職時應已辦妥工作交接,且已確實繳回所持有之一切公司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含有該文件之紙本、記錄或其任何電子版本。3.台端應知曉自行以複製、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將公司文件資料攜/送出公司或有再利用、洩漏、告知、交付予任何第三人之情形者,公司將依法從嚴處理。台端除對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外,並將涉有刑事罪責,不宜輕忽。」有上開保密同意書及通知書影本在卷可憑(偵12443號卷九P103正反),該等文件既為被告乙○○親自簽署,其對於應負之保密等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自不能諉為不知。而告訴人昇陽公司對世界先進公司所揭露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屬營業秘密,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依兩家公司所簽訂之前揭共同保密合約,世界先進公司自負有保密義務,被告乙○○亦因所簽署之前揭保密同意書,對之負有保密義務。
2、被告乙○○確有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重製」如附表一所示資訊之行為,為其所自承,並經本院認定如前。而被告乙○○雖否認有在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按營業秘密法所稱之「使用」,僅須可實現營業秘密經濟價值之利用行為,均構成「使用」,未必要納入製程,或加以抄襲為限,僅要有閱覽、參考、研究、比對或編輯等行為,均屬「使用」態樣,亦不侷限於「應用」,任何對該等資料的閱覽、研讀、乃至編輯、彙整,均屬之。本件依被告乙○○於調詢時供稱:「我離開世界先進公司後,我留有0000製程檔案作為參考,108年5、6月期間0000000有找宜特公司作0000測試驗證,我為了確認客戶0000000公司導入宜特公司的預計生產條件與0000000公司透過世界先進公司導入昇陽公司的條件有無一致,我不確定在今年(108年)的何時儲存該檔案到筆電中,該些檔案只有我個人使用,並未對外發布」、「後來我因為在宜特公司工作,就將這顆硬碟帶到宜特公司,並將硬碟內的資料複製到宜特公司的公發電腦內,僅作為個人參考使用」等語(他卷三P117反、他卷五P112反)、於偵訊時供稱:「因為世界先進公司配的筆電容量不大,我會用外接式硬碟,我不希望佔用我電腦的空間,就會將這些報告存在外接式硬碟,今天為何在我電腦發現,是因為宜特公司跟0000000洽談合作,我將報告叫出來是要看當初0000000提出的規格跟這次和宜特公司合作洽談的規格是否一樣。宜特所使用的機台跟製程跟昇陽不一樣,我只是叫出來看一下而已」、「……有時候開會時,如果不是與我有關的議題,我可能會自己開筆電看這些報告」等語(他卷三P181反-182反),其已自承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有參考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資訊。
3、觀之告證55封面記載「oOO 00000○○○○○○○○○000+0000基本簡介」簡報【檔名為「0000 000 & 0000 000000000000_00000000_00(000 00000000 0000 誤〈應為「勿」之誤〉外傳)3」,檔案路徑檔案路徑\000000-00-00\】(偵12443號卷四P16-58),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承為其任職被告宜特公司後,彙整資料所編輯製作(偵12443號卷八P16反、P37、智訴卷八P324),而對照如附表一所示資訊,可知告證55簡報第16、17頁(偵12443號卷四P25正反)之編製資料來源顯然來自附表一編號11其中告證103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六P109反、P110反),告證55簡報第32頁(偵12443號卷四P33)顯示被告宜特公司預計採用之○○○寬度與附表一編號8其中告證95所示告訴人昇陽公司採用之○○○寬度相同(偵12443號卷六P59反),由此可認被告乙○○於製作告證55簡報時,必定有開啟閱覽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資訊之檔案,而有「使用」行為甚明。是被告乙○○除「重製」附表一所示資訊外,尚有「使用」附表一所示資訊,堪可認定,其嗣後改口稱沒有使用該些資訊云云,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4、被告乙○○於調詢時已自承:我忘記規定在哪裡了,但我知道我在世界先進公司有與公司簽訂保密契約,契約中就有提到工作期間所取得之公司內部資訊不得擅自複製、使用或攜出公司,所以我知道這些資料在我離職時是不可以帶走的,應該要自行銷毀或繳回公司等語(他卷五P112)。又系爭專案合作期間,告訴人昇陽公司與世界先進公司以電子郵件進行資訊交換時,告訴人昇陽公司皆會於郵件標示機密之警語,已如前述,且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資料本身亦有標示機密等字樣。則被告乙○○對於其任職世界先進公司期間因系爭專案而持有之相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且不得擅自重製、使用,當屬知悉。復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世界先進公司就此專案取得的相關資料,是否有限制公司員工不得對外攜出或儲存?)公司有這個限制沒錯,我們公司只有電子郵件可以進來而已,只有特別申請才可以把資料輸進電腦,但是系統卡住,這個電腦是被鎖住不能儲存資料的,所以我們公司的資訊防護是這樣子,資訊用電子郵件之間傳而已,如果傳到個人信箱,公司會有稽查,稽核會抓到,另外的話,資料只能進公司系統,不能出公司系統。(問:所以依照世界先進公司內部程序,也不可以將相關資料攜出或儲存嗎?)對。(問:因為這個專案合作所交換的簡報資料,也是屬於相關機密資料,也不能夠作為儲存跟攜出,是否如此?)對。(問:若員工離職的話,這些資料可以帶走或攜出嗎?)不行。(問:你方稱世界先進公司關於資訊儲存設備的管制,資料只能進但是不能出,所以在你執行專案期間可否以隨身碟、個人硬碟儲存本案昇陽公司提供的資料?)不行。(問:如果昇陽公司用電子郵件寄資料過來的話,你們是否只能在公司的公務電腦內使用相關資料嗎?)對。(問:像你收到昇陽公司寄來的文件資料,不管是PPT檔或PDF檔,你是無法複製到你個人的儲存設備的嗎?)對,我沒有辦法外接出來。」等語(智訴卷七P163-164、168-169),佐以世界先進公司前亦對被告乙○○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等告訴。基上,足認被告乙○○確有違反世界先進公司對於資訊儲存設備之管制規定及所負保密義務,未經授權而重製因系爭專案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資訊,復於其後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因執行業務之需,以公務筆電讀取隨身硬碟內之該些資訊,並將部分資訊重製至公務筆電內,而參考使用該些資訊等行為甚明。
(四)被告乙○○具有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告訴人昇陽公司之利益之意圖:
被告乙○○對於其任職世界先進公司期間因系爭專案而持有之相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且不得擅自重製、使用,要屬知悉,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乙○○為系爭專案之世界先進公司窗口,具有○○○○製程之專業知識及技術背景,其對於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揭露之資訊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自無不知之理,佐以告訴人昇陽公司於揭露該些資訊時,已於文件本身或電子郵件標示為機密資訊,接收者當知悉若擅為重製或為系爭專案目的外之使用,將會損及告訴人昇陽公司之利益,被告乙○○卻仍違反世界先進公司之管制規定及所負保密義務,擅行拷貝如附表一所示資訊,復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擅為轉存、使用,其主觀上自具有損害告訴人昇陽公司利益之意圖甚明。又依被告乙○○自承:「我離開世界先進公司後,我留有0000製程檔案作為參考」、「我到宜特公司任職之後,認為日後還有可能參考該些資料,所以就將這些攜出資料的暫時存到宜特公司配發給我的公務電腦內」、「今天為何在我電腦發現,是因為宜特公司跟0000000洽談合作,我將報告叫出來是要看當初0000000提出的規格跟這次和宜特公司合作洽談的規格是否一樣」、「108年1月時0000000公司透過email主動聯繫宜特公司合作,希望宜特公司協助作晶圓薄化代工業務,我認為我在世界先進公司時彙整的專案報告『Release Report』可能有可以參考的地方,因此我將那整個資料夾轉存至我的公務電腦內」等語(他卷三P117反、他卷五P112反、他卷三P181反-182、偵12443號卷九P3),佐以被告乙○○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與到被告宜特公司任職,僅相隔短短3日,被告乙○○亦不否認尚未離職前,即已由劉○○引薦洽談新職事宜,可見被告乙○○顯然係為了自己轉職至被告宜特公司之工作上的利益,而擅自重製、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資訊。再者,被告乙○○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時既簽有前揭通知書,至被告宜特公司入職時亦簽有後述之保密承諾書,其對於不得自前雇主處擅自攜走資料,亦不得於新雇主處使用自前雇主處攜出之機密資料,否則將負相關法律責任,經2次書面通知提醒,當知之甚明,卻仍無視於此,可見其係明知不法而為之,足認其主觀上亦具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無訛。被告乙○○雖辯稱係離職時一時疏忽忘記將資料刪除,僅係要參考自己先前創建的表單、格式云云。然被告乙○○自世界先進公司離職時,不僅未將之銷毀或繳回,反而在離職後不久即於編輯製作前揭告證55簡報檔時予以參考使用,已如前述,之後復因0000000公司與被告宜特公司洽談合作,又將之重製於其所使用之公務筆電內,顯然被告乙○○係有意留存該些資料以供參考使用至明,況若僅係要參考自己先前創建的表單、格式,則其查看空白的表單、格式檔案即可,豈需甘冒法律責任風險而為本案行為?是其此節所辯,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基上,被告乙○○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告訴人昇陽公司利益之主觀犯意,堪以認定。
(五)綜上,被告乙○○所為已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罪之構成要件至明。
(六)被告宜特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之罪,被告宜特公司未盡力為防止行為:
按所謂盡力為防止行為,並非僅要求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規範,而必須有積極、具體、有效之違法防止措施,始屬相當,事業主有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係指該防止違法措施,客觀上足認為係屬必要之措施,是事業主倘僅採取一般性、抽象性之注意、警告措施,並不足夠,而應要有足以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發生之具體措施,始得主張免責。查:
1、依證人即宜特公司資訊處長庚○○於偵訊時結證稱:「我們在2020年12月14日前,在USB使用上並沒有做管制,就是沒有禁止同仁使用USB……。因此我們把隨身碟、記憶卡,因為它具有儲存功能,所以我們稱為管制物品。但實際上我們沒有去管制,只是一個稱呼而已。(問:所以宜特公司有限制員工只能使用公司配發的隨身碟或記憶卡嗎?)我們沒有明文規定,也沒有限制員工。(問:所以宜特公司的員工可以任意使用私人的隨身碟及記憶卡?)是。但2020年12月14日新增管制規定後,才逐步對同仁的電腦管制使用……。(問:資安教育訓練內容?)……關於營業秘密跟法律相關條文案例的教育訓練,是2017年之後的事,所以這兩位被告(指乙○○、劉○○)當時沒有接受過關於營業秘密跟法律相關條文案例的教育訓練,但我僅就資訊處部門有無做教育訓練這件事情回答,至於法務部門有無另外再做教育訓練,我不清楚。(問:當初配發給乙○○、劉○○的公務電腦,都沒有管制USB功能?)對。(問:宜特公司在2020年12月14日之前,都沒有管制USB功能,要如何做到資安管理?)園區二路的二廠,我們在一樓FAB無塵室區,那邊有做機台的USB管制,二廠是2017年年底設立,這個部分比文件規範來的早,但我們沒有特別寫在文件裡。二廠廠區裡面無塵室區的機台電腦,管制目的是避免USB中毒,第二是避免人員從機台取出資料,我們為什麼沒有在做USB管制,是在於我們資安措施,都是在保護公司的資產,所以有文件加密的系統,就可以讓資料在沒有經過授權傳到公司以外的外部環境時,檔案會無法打開讀取。」等語(偵12443號卷九P72-76),可知被告宜特公司於被告乙○○任職該公司而為本案行為期間,對於配發予被告乙○○使用之公務筆記型電腦並未管制使用USB儲存裝置,亦未落實對被告乙○○之資訊安全及營業秘密之教育訓練。此由被告乙○○於偵查中供稱:「(問:你拿到這台公務電腦時,USB功能可以讀取跟下載檔案到USB或隨身硬碟?)是。……。(問:你在宜特公司時,有接受關於營業秘密的教育訓練嗎?)我不確定。宜特本來會有E-LEARNING的課程,但我不確定有無包含營業秘密的訓練。這個訓練是線上課程,我都只會讓它跑完,不會去看內容為何。」等語(偵12443號卷九P38-39),亦可徵此情。
2、被告宜特公司雖有採取文件加密系統,即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之TFG加密軟體,然依其所述,該系統係在保護被告宜特公司之內部資料不外流、不會被外部人員開啟(智訴卷七P188),可知該系統對於員工在公司內部使用從前雇主處所攜來之機密資訊,並無防免效用。又USB儲存裝置實屬常見之資料攜出工具,若企業未設立USB管控措施,將導致難以防範員工擅自攜入前公司的資料,而隨著科技進步,電磁紀錄資訊高度可攜、容易外流,企業對於儲存媒介自應採取一定的資訊安全控管措施,否則無從防止員工於企業內部使用擅自攜入之資料。從而,本件被告宜特公司於案發時未對員工採取USB管制措施,導致被告乙○○可輕易在公司內部使用公務筆電讀取其擅自從世界先進公司攜入而儲存在隨身硬碟內之資訊,甚至轉存至公務筆電內,自難認被告宜特公司已善盡監督防止義務。至被告宜特公司雖提出「宜特科技資訊安全教育課程簡報」、「宜特同仁必備的法律常識簡報」(智訴卷二P173-192、P193-227),欲證明其內部對於防止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有完善的教育訓練,然如前所述,被告宜特公司對於被告乙○○實則並未落實關於資訊安全及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教育訓練,該等簡報自無從作為有利被告宜特公司之認定。
3、被告乙○○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時雖簽有保密承諾書,記載「本人乙○○在此保證於接受宜特公司僱用後,就其在宜特之職務行為,絕不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本人前僱主所擁有之營業秘密。並保證不將本人從其他第三者取得或獲知之機密資訊揭露予宜特,誤使宜特使用或自行使用於其職務上。本人確認已受宜特告知並充分了解在宜特任職期間,應遵守前該對先前僱主或第三人應履行之相關保密義務。若有違反本人同意自負其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另簽有僱傭契約書,第七條記載「乙方(乙○○)……並保證於在職期間絕不以抄襲、模仿、利用、複製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任何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洩漏他人營業秘密或違反前僱主之僱傭契約義務」,有上開文件影本在卷可參(智訴卷二P167、P169-171)。然此僅為一般性、抽象性之宣示性規範,並非積極、具體及有效之防止行為。查被告乙○○於106年3月13日起係受僱被告宜特公司擔任表面處理工程事業處製程工程部「經理」一職,已屬主管職級,被告宜特公司於聘用前,當會深入瞭解其過往之工作經歷及專長,以確保其能勝任新職,且依被告乙○○所述,當時是經由原亦任職世界先進公司同部門之主管而較其稍早轉職至被告宜特公司之劉○○引薦,則被告宜特公司顯有管道可充分瞭解被告乙○○過往之業務範圍,是其對於被告乙○○過去曾參與系爭專案而與告訴人昇陽公司有業務往來之經驗自屬知悉,且其對於被告乙○○於過往職務上,曾經接觸或經手告訴人昇陽公司關於○化製程技術之相關資訊,當亦知悉。又告訴人昇陽公司與被告宜特公司分別為上市、上櫃公司,由該二公司對外公開之資訊,可知在○○○○製程服務領域,二者屬於同業競爭關係。被告宜特公司經營科技業已二十餘年,自應知須盡力避免曾經接觸或經手競爭者資訊之員工違法使用營業秘密之風險。
4、且由證人即案發時亦任職被告宜特公司之辛○○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可知被告乙○○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後,確有以告證55簡報在被告宜特公司內進行報告(偵12443號卷八P29-33、智訴卷七P230-231、P245-246、P262-263),被告乙○○雖含糊其詞,對於有無以告證55簡報向被告宜特公司進行報告一事答稱:「我不確定」,復稱簡報用途為「留紀錄而已,我自己留查」云云(偵12443號卷八P20反、P39),然觀之該告證55簡報內容顯係已製作完成的簡報,內容多達82頁,若僅是自己留存紀錄,何需以簡報方式呈現,更於檔案名稱記載「誤(應為「勿」之誤)外傳」,被告乙○○此節所述顯然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有無以該簡報進行報告一事,應以亦掛名在該份簡報上之證人辛○○(簡報上名稱「0000」)所述為可採。而參照告證55簡報封面時間為106年3月21日(第1版)、106年3月23日(第2版),檔案最後修改時間為106年3月23日下午6時44分(偵12443號卷四P16-17),可知被告乙○○以該簡報進行報告之時間應係落在剛入職被告宜特公司後不久,觀之該簡報內容有多處出現「PSI」字樣,其中第25頁還出現載有「Phoenix Silicon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Confidential」字樣(偵12443號卷四P29反、智訴卷五P319)之告訴人昇陽公司內部資料,被告宜特公司卻未加以警覺,對於所錄用屬主管職級,且因之前工作經歷曾接觸告訴人昇陽公司內部資訊之被告乙○○,究竟有無符合前揭保密承諾書及僱傭契約書條款,並未進行實質審核,顯未盡核實之責,應屬監督不力。
5、綜上,被告宜特公司對於被告乙○○所採取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措施,僅徒具形式,並非積極、具體及有效之防止行為。被告宜特公司顯然未善盡監督防免義務,難認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自無從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但書規定主張免責,被告宜特公司對於受雇人即被告乙○○於任職其公司期間內,因執行業務,而觸犯前揭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自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予以處罰。
(七)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乙○○雖提出我國I588880號專利說明書及智慧財產法院108民專訴字第88號、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辯稱附表一編號1其中如前揭(二)、1、⑴所載編號1-8、1-10、1-17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68、P85反-P86、P128)為公開資訊,由I588880號專利可得而知,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等詞。惟編號1-8記載0000-00000000 0000000,左側
○○○0000○○○○;○○○○○○○○○○○○○○○,
○○Oo-O ooooooo oooo、OOO ooooo(○○○○○○)、Ooooooo(○○○○)、OOO(0%)(○0%○○○○○○○00○)○○
○、○○、○○。○○0-00○○Oo/Oo/Oo 00um○○○○○○Oo/Oo/Oo 000um○○○○○○,○○○○○○(O000〜O000)○○○○○,○○○○○○○○○○○○○○O000○O000、O000○000○○○000000(○○)○○,○○○O000○Oooooooo Oooooooooo-OOO(○○○○-○○○○○○)、O000 Oooooooo Oooooooooo-OOO(○○○○-○○○○○○)。編號1
-17○○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
○○○○○○○○○○○、○○○○、○○○○、○○○
○。○○0000000○○○○○○○○○(○○○○000-00)
○○○○○○○0-0「○○○○○○○」、「○○○Ooooooo
○○○○○○○000000○0000000」 、「00○○○○○00
○」,○○○○○○○0-00「○○○○○○」、「○○○○
○○」,○○○○○○○○0-00「Oooo-oooooo○○○○○○Ooo ooooo」、「0%○○○」○○○○○○○,是編號1-8、1-10、1-17內容相較於I588880號專利提供更多製程細節與資訊,兩者內容並非實質相同。又智慧財產法院108民專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109年度民專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智訴卷三P75-169)乃有關I588880號專利之侵權訴訟,然前揭編號1-8、1-10、1-17相較上開民事判決內容提供更多如「○○○○○○○」、「○○○Ooo ooo○○○○○○○000rpm○0000rpm」、「0%○○○○○00秒」、「○○○○○○」、「○○○○○○」、「Oooo-oooooo○○○○○○Ooo ooooo」等製程細節資訊,兩者仍非實質相同。故I588880號專利與上開民事判決並不能證明附表一編號1所示資訊不具秘密性。另I588880號專利公告日為106年6月21日,晚於被告乙○○自世界先進離職日106年3月10日,則被告乙○○於任職世界先進公司期間未經授權重製如附表一所示資訊時,該I588880號專利仍為未公開之資訊,自亦無從執該專利為有利於被告乙○○之認定。另編號1-17第7頁(偵12443號卷五P130)雖有部分塗黑為告訴人昇陽公司不欲揭露之資訊,然依證人甲○○之前揭證詞,可知告訴人昇陽公司為完成系爭專案之審核、認證,仍須揭露自身之機密資訊,至於揭露至何程度、範圍,則視客戶之要求而定,可知縱使告訴人昇陽公司將部分無須揭露之機密資訊予以塗黑,亦不代表其餘揭露部分均非屬機密資訊。
2、被告乙○○雖辯稱附表一編號1其中告證62-10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76反)、告證63-1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103)為可得而知(○○○○),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等詞。惟按行為人得分析他人之產品或還原工程取得他人之營業秘密。因營業秘密無獨占性,行為人雖得經由合法方式取得他人相同之營業秘密,然不影響他人之營業秘密。所謂還原工程或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係指針對可公開取得之已知產品,經由逆向程序,逐步解析以獲得該產品之規格、功能、組成、成分、製作過程或運作程序等技術資訊之方法。第三人固得以逆向工程獲得相關研發、功能效能規格等資訊,進而縮短新產品設計時間與降低成本。然第三人為競爭廠商時,倘對於該產品進行逆向工程,須透過相當之人力與物力,始可獲得其中之資訊,並非可輕易取得者,應認該資訊處於秘密之狀態。否則多數產品之營業秘密,均會因銷售產品之行為,由產品所有人藉由還原工程,使具有營業秘密之資訊因而喪失其秘密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營業秘密並非獨占之權利,可多數人同時或前後所有,則第三人雖可經由還原工程取得上揭告證62-10之部分資訊(Oo/Oo/Oo○○○○○○○○○)、告證63-1之部分製程要求資訊(Oo/Oo/Oo=0/0.0/0OO),仍不影響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有營業秘密存在,該部分所涉及金屬鍍膜各層結構與厚度資訊整體尚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仍具有秘密性。
3、被告乙○○雖辯稱附表一編號1另有部分資訊為公開資訊、可得而知、僅有名稱、僅有晶圓照片、無機密性,不具秘密性云云。按就營業秘密所有人之營運利益而言,倘屬不能公開之資料,其應屬秘密性。是否具有秘密性,係指資料之整體,是否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縱使資料之部分內容,已達眾所周知之程度,倘其整體仍非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屬營業秘密所有人掌握其業界競爭優勢之資訊,仍具有秘密性。縱該等資料有部分內容,可透過其他管道取得,仍須花費相當之時間與精神予以蒐集,並加以篩選整理,自屬可用於設計、生產或銷售之資訊,就整體綜合內容以觀,足認非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而可輕易從公開管道得知,仍具有秘密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乙○○就上開所辯或未提出為公開資訊之證據,或係片段擷取部分資料,而將編號1所示資訊任意細分而割裂觀察,然依上說明,是否為營業秘密之資訊,應以整體內容為基準,被告乙○○以片段資訊內容係公開資訊、僅有名稱、照片、無機密性,而主張編號1所示資訊不具秘密性,尚非可採。
4、被告乙○○雖辯稱附表一編號5其中告證77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174反)、告證81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188反)、告證82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210)、告證83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213反、P216正反)為公開資訊,由I588880號專利可得而知,其中告證78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176、P179反-右側照片與結構)、告證83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213反)、告證86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五P230右側照片與結構)為可得而知(還原工程),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等詞。查I588880號專利說明書與圖式「○○00,○○○○。○○○○○○○○○○○○○○○○○○○○○○……」,未提及關於編號5「○○○○○○Oo-O、OoO、○○○OOO(0%),○○○、○○○○○○○○○○○OOO○○○○○○○○」等製程資訊內容,是I588880號專利說明書與編號5所示資訊內容兩者並非實質相同,該專利並不足以證明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又參諸前述關於還原工程之說明意旨,第三人雖可經由還原工程取得該些資訊,仍不影響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有營業秘密存在,編號5所示資訊整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仍具有秘密性。被告乙○○復辯稱附表一編號5另有部分資訊為公開資訊、可得而知、僅有名稱、僅有照片、無機密性,不具秘密性云云。此部分同上述(七)、3之說明,是否為營業秘密之資訊,應以整體內容為基準,被告乙○○以片段資訊主張編號5所示資訊不具秘密性,尚非可採。
5、被告乙○○雖辯稱附表一編號7所示資訊(偵12443號卷六P45-49、51-56)為公開資訊,即告訴人昇陽公司M600476號新型專利,不具秘密性等詞。然查該專利之公告日為109年8月21日,是被告乙○○為本案行為時,該專利仍為未公開之資訊,是其此節所辯自非可採。被告乙○○復辯稱附表一編號8之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六P63反)為公開資訊,由I588880號專利可得而知,不具秘密性等詞。然此部分內容除晶圓製程外,○○○○○○○○○○○○○○○○○○○,Ooooo process(OO Oooo:OO-000O-000)、000 Ooooo 0000000(OO Oooo:OO-000O-000),該些資訊明顯為非公開資訊,且無法由I588880號專利得知,是其此節所辯亦非可採。被告乙○○另辯稱附表一編號11其中部分資訊(偵12443號卷六P109反)為公開資訊,由I588880號專利可得而知,不具秘密性等詞。然I588880號專利說明書與圖式未提及○○○○○○○OOO Ooooo Oooo「○○○○○○○」、「○○○○○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內容,該部分資訊明顯揭露更多各製程站點的量測細節,以整體內容觀之,與I588880號專利並非實質相同,該專利不足以證明此部分資訊不具秘密性,是其此節所辯尚非可採。
6、被告乙○○復辯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訊均屬習知技術,不符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之要件等詞,並提出被證7至20等文件為證(智訴卷四P53-285)。查被告乙○○雖主張○○○○製程已為習知技術,系爭製程及相關設備不具秘密性,惟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製程及相關設備與所提被證7至9內容為相同或實質相同,且依前述,是否屬營業秘密資訊應依整體內容判斷,非可任意切割、擷取一部分資料非屬機密資訊,即遽謂全部資料均非屬營業秘密。又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訊對比I588880號專利內容,二者並非實質相同,I588880號專利不具進步性並無法證明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又關於技術內容之秘密性,與專利之「絕對新穎性」不同,營業秘密之秘密性係屬相對性概念,其所要求者僅為最低程度之新穎性,只要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即足當之,故一項營業秘密可能只是比一般知識、技法,多了一點技術上的先進性,或略為超過普通常識而已,且除了少數很明顯得知的情事外,原則上不應允許將多項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加以組合,以證明某項技術資訊不具秘密性,故與專利不具進步性(基於先前技術能輕易完成)之無效抗辯並不相同。故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訊是否已為先前技術所揭示而不具秘密性,主要應著重於該等資訊與先前技術所揭示單一發明之內容是否完全相同,或二者雖有差異、但該差異係「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在被告行為斯時、基於通常知識即可得而知的,是倘非完全相同,且該差異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在當時依通常知識即可得而知者,即應認該技術資訊仍符合秘密性之要件,從而,被告乙○○以多份文件任意組合出I588880號專利技術特徵,以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的方式論斷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訊不具秘密性,顯與「秘密性」要件之判斷方式與概念不符,其所辯尚不足採。
7、除上述(七)、1至6已說明者外,被告乙○○辯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資訊中另有多處資訊為公開資訊、可得而知、僅有名稱、僅有照片、無機密性等,而不具秘密性云云。然參照上述(七)、3之說明,是否為營業秘密之資訊,應以整體內容為基準,被告乙○○此部分所辯或未提出為公開資訊之證據,或係片段擷取部分資料,而將該等資訊任意細分而割裂觀察,遽指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自非可採。
8、被告乙○○與宜特公司雖辯稱附表一所示資訊多未標示「機密」或類似字樣,依告訴人昇陽公司與世界先進公司之共同保密合約,非屬機密資訊,故世界先進公司不負保密義務,被告乙○○亦因而不負保密義務云云。然如前述,於系爭專案合作期間,告訴人昇陽公司於揭露資訊時需依照世界先進公司要求之格式或模版提供,告訴人昇陽公司若要在每份文件上均標註「機密」或類似字樣,實徒增資訊交換之不便與繁瑣,而不切實際,故告訴人昇陽公司以電子郵件下方標示「Confidentiality」等警語之方式為之,此應屬合理之作法,被告事後徒以附表一之文件本身未標示「機密」或類似字樣,而為前揭辯解,實屬無據,自無可採。
9、被告乙○○與宜特公司雖辯稱附表一所示資訊未經驗證通過、為客製化文件、非最終試產或量產之資訊,無經濟價值云云。惟查,經濟價值包含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並不以實際將該資訊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為限,縱使尚在研究開發階段,尚未為商業上之使用,亦可能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告訴人昇陽公司因具備一定的晶圓薄化製程技術,方能獲得系爭專案之代工服務訂單,而如前揭證人己○○、甲○○所述系爭專案Phase in的合作模式,提供代工服務之告訴人昇陽公司固係針對客戶需求提供客製化的產品服務,然即使是客製化的產品服務,其加工生產過程中所運用或揭露之製程技術,往往仍屬業者長期研發與累積之成果,涉及材料選擇、流程設計、良率控制、設備參數調整等技術,並不因客製化而使該等資訊不具經濟價值。再者,營業秘密法所稱製程資訊之營業秘密,本不要求要鉅細靡遺揭露完整產線系統的全部製程技術,縱為部分製程資訊、尚未進入量產階段的資訊,亦不當然無經濟價值。況該等資訊若無價值,被告乙○○又何需甘冒法律責任風險,擅自重製並參考使用?是被告執前詞主張如附表一所示資訊不具經濟價值,自無可採。
10、被告乙○○與宜特公司雖辯稱告訴人昇陽公司之資訊安全管理規範並未落實、形同虛設,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云云。觀之告訴人昇陽公司資訊安全管理規範1.規定「目的:昇陽國際半導體(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維護資訊系統的正常運作、確保資訊傳輸交易安全,並保障本公司電腦處理資料之機密性與完整性,特訂定本規範。」可知該規範係針對告訴人昇陽公司的資訊安全所訂,而該規範7.4.2電子郵件管理:7.4.2.2規定「機密之公文及資料不得以電子郵件傳遞」,同樣是基於資訊安全考量。而本案涉及告訴人昇陽公司對外部機構的資訊傳遞,資訊交換、傳遞的主體包括告訴人昇陽公司、世界先進公司、000公司及0000000公司參與系爭專案的人員,依前揭證人己○○、甲○○之證詞,採取電子郵件方式交換資訊,乃係在告訴人昇陽公司與世界先進公司已簽訂共同保密合約,相關人員已認知對於機密資訊互負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合意採取的資料傳遞方式,以便以較有效率的方式交換資料,此應符合業界常情。且如前述,告訴人昇陽公司於傳遞資料時已採取於電子郵件下方加註「Confidentiality」等警語要求保密,並未放任機密資訊任意傳遞,自應認已採取保密措施。況且,所謂合理保密措施,本未嚴格要求到滴水不漏的程度,被告徒以前揭一般性之資安規範,未綜酌系爭專案之實際情形,即漫指告訴人昇陽公司未盡合理保密措施,自非可採。
11、被告宜特公司辯稱被告乙○○使用的公務筆電有安裝TFG文件加密軟體,依證人庚○○之證詞,筆電內檔案若有開啟,檔案圖示會有鎖頭,依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現場照片所示,被告乙○○複製至被告宜特公司公務筆電內如附表一所示資訊的檔案圖示沒有鎖頭,表示該等檔案不曾在被告宜特公司內開啟,故被告乙○○並未在被告宜特公司使用該等資訊等詞。查上開搜索、扣押照片上與本案相關之檔案圖示並無鎖頭(偵12443號卷九P20-21),佐以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智訴卷七P188-190),固可證明該等檔案複製至被告乙○○使用之公務筆電後未經開啟,然並不能排除被告乙○○在將該等資料轉存至公務筆電前有直接讀取隨身硬碟內之該些檔案之行為。而被告乙○○確有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內,因執行職務而參考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資訊之行為,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資訊轉存至公務筆電後尚未開啟,並不影響其於轉存前已有「使用」該些檔案之認定,故被告宜特公司執前情主張被告乙○○未在被告宜特公司使用如附表一所示資訊乙節,尚非可採。被告宜特公司復辯稱其公司之機器設備、品牌及型號與告訴人昇陽公司所使用者全然不同,相關製程及參數無從比附援引,無使用告訴人昇陽公司資訊之必要等詞。惟所謂「使用」未必要納入製程,已如前述,被告乙○○為其在被告宜特公司之工作利益而參考該些資訊,仍構成「使用」,此與兩家公司的機器設備是否相同,實屬無涉,被告宜特公司此節所辯,亦非可採。
12、又被告乙○○雖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意旨,主張半導體業更迭快速,本案所涉105年至107年已逾兩年,晶片產品及規格早已不同,遑論迄今晶片產品,附表一所示資訊早已無任何經濟價值云云。然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之犯行乃即成犯,故侵害客體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之判斷,應以行為時為準,本不能以事後技術進步或產品更迭來否定其經濟價值。且上開113年度刑營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係被告宜特公司就告證55簡報認屬該公司營業秘密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遭本院駁回後,提起抗告案件,是法院審酌對象係該簡報中屬於被告宜特公司之資訊,由該裁定意旨並不足以認定附表一所示資訊於被告為本案行為時已無經濟價值,是被告乙○○此節所辯,自無可取。
(八)另告證55簡報雖有將劉○○列名其上(簡報上名稱「Tony」),然告乙○○始終陳稱該份簡報係其自行彙整製作,係因最早宜特公司表面處理工程事業處只有其與劉○○、辛○○3人,基於工作習慣、禮貌,也將相關人名字列入等語(偵12443號卷八P16反-17、P37、智訴卷八P324),參諸證人辛○○亦證稱其並未參與該份簡報之製作,僅係掛名其上等語(偵12443號卷八P31、智訴卷七P263),是自不能以劉○○亦列名其上,即認其有與被告乙○○共同製作該份簡報。又證人辛○○對於持該份簡報進行報告之人,於偵訊時陳稱係劉○○與被告乙○○(偵12443號卷八P31),於本院審理時先陳稱係劉○○與被告乙○○(智訴卷七P230),後又改稱:當天實際報告者我不確定,就是由被告乙○○或劉○○其中一人,我現在印象中是被告乙○○等語(智訴卷七P262-263),則其說詞有所反覆,此亦可能係因時間久遠而記憶錯誤,自難以其有瑕疵之證詞逕認○○儒亦有持該份簡報向被告宜特公司進行報告。再者,劉○○前經告訴人昇陽公司提出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告訴後,亦已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540號、110年度偵字第2037號案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從而,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劉○○就被告乙○○本案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認定被告乙○○本案犯行係與劉○○共同犯之,附此說明。
(九)至被告乙○○雖聲請傳喚鑑定證人王○○到庭作證,欲證明附表一所示資訊均屬習知技術,為所屬專業領域者可輕易得知,不符秘密性要件,惟本案事證已臻明瞭,上開聲請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十)綜據上述,被告乙○○與宜特公司前揭所辯,要屬卸責之詞,無足採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被告宜特公司對於被告乙○○任職其公司期間內所為犯行之發生,亦無從免責,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罪。被告乙○○於任職世界先進公司、被告宜特公司期間陸續為重製、使用如附表一所示營業秘密之數舉動,係基於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核被告宜特公司之受雇人即被告乙○○於任職被告宜特公司期間,因執行業務而犯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被告宜特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科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所定之罰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未遵守基本職業道德及依其與世界先進公司僱傭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不顧合作方即告訴人昇陽公司之利益,及為圖一己轉職至被告宜特公司執行業務上之順利,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營業秘密,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昇陽公司之經濟利益及市場競爭力,影響告訴人昇陽公司之權益甚鉅,並破壞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甚為不該,復考量被告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害營業秘密之經濟價值、侵害程度、範圍及期間,其犯後未坦認犯罪且未與告訴人昇陽公司和解賠償之犯罪後態度,又被告乙○○於本案行為前僅有一次酒駕緩起訴之前案紀錄,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暨其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任職科技公司、已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智訴卷八P327)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被告宜特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告乙○○執行業務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經審酌上情及被告宜特公司營業規模、資本及收入狀況、因被告乙○○前揭違反營業秘密法犯行可獲取之經濟上利益,暨其違反監督義務之情節與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金。
四、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TOSHIBA筆記型電腦1台,係被告宜特公司配發予被告乙○○使用之公用筆記型電腦,且為被告乙○○用以轉存如附表一所示資訊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SEAGATE隨身硬碟、Transcend隨身硬碟各1個,均為被告乙○○所有,且為其用以重製儲存如附表一所示資訊所用之物等節,為被告乙○○所自承,且有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官出具之職務報告及所附搜索扣押現場照片在卷可考(偵12443號卷九P19-35反),堪認均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所示物品內所儲存如附表一所示資訊之電磁紀錄,乃被告乙○○未經授權而重製取得,應屬被告乙○○之犯罪所得,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於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其中告證106資料中如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34至135頁所示部分之報價單,此部分報價單亦屬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因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亦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罪嫌,被告宜特公司此部分亦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科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所定之罰金等語。
(二)經查,上開告證106資料中如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34至135頁所示部分之報價單,分別為微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IPBOND Technology Corporation)、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報價單,此部分資料與同卷第133頁正反面經世界先進公司內部簽呈簽核接受之告訴人昇陽公司報價單明顯可分,自應分別觀察,觀之此部分資料之名稱及內容,分別係上開3家公司對世界先進公司之報價資料,顯非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甚明。起訴書將此部分亦列入告訴人昇陽公司遭侵害之營業秘密範圍,自有未洽。從而,上開告證106資料中如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34至135頁所示部分之報價單,縱屬營業秘密,亦非屬告訴人昇陽公司所有,告訴人昇陽公司並非有告訴權人,是檢察官此部分起訴並未經合法告訴,訴追條件即有欠缺,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 | | | |
| | 係昇陽公司、世界先進公司與客戶進行「可利用階段」時之專案報告,包含昇陽公司整體BGBM計畫、計畫行程表、產品製程流程、量測比對、Control Plan、FMEA、RPR、生產過程中之統計製程管制、每批原廠提供測試晶圓之生產狀況、客戶認證結果及專案經驗傳承等資料。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6-135頁 【\000000-00-00-0\】 | ①告證62(108偵12443號卷五第6-15頁) ②告證62-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6頁) ③告證62-2(108偵12443號卷五第17-18頁) ④告證62-3(108偵12443號卷五第19-26頁) ⑤告證62-4(108偵12443號卷五第27-32頁) ⑥告證62-5(108偵12443號卷五第33-39頁反面) ⑦告證62-6(108偵12443號卷五第40-46頁) ⑧告證62-7(108偵12443號卷五第47-59頁反面) ⑨告證62-8(108偵12443號卷五第60-64頁反面) ⑩告證62-9(108偵12443號卷五第65-71頁反面) ⑪告證62-10(108偵12443號卷五第72-82頁反面) ⑫告證63(108偵12443號卷五第83-101頁反面) ⑬告證63-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02-104頁) ⑭告證64(108偵12443號卷五第105-108頁反面) ⑮告證64-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09頁正反面) ⑯告證64-2(108偵12443號卷五第110頁正反面) ⑰告證64-3(108偵12443號卷五第111-112頁反面) ⑱告證64-4(108偵12443號卷五第113-114頁反面) ⑲告證64-5(108偵12443號卷五第115-120頁) ⑳告證64-6(108偵12443號卷五第121-126頁) ㉑告證64-7(108偵12443號卷五第127-135頁) |
| | 對實驗方案進行優化設計,以降低實驗誤差和生產費用。 | ①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45-155頁 ②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58-169頁反面 【告證69至71:\000000-00-00\】 【告證73:\000000-00-00-0\】 【告證74:\000000-00-00\】 | ①告證69(108偵12443號卷五第145-149頁) ②告證70(108偵12443號卷五第150-154頁反面) ③告證7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55頁) ④告證73(108偵12443號卷五第158-162頁反面) ⑤告證74(108偵12443號卷五第163-169頁反面) |
| | 描述如何應用FMEA的風險評估結果、選定產品與製程特性(規格)、決定量測方法、抽樣頻次與樣本大小、決定管制方法與反應計畫。這些資料可協助控管品質、維持產線良率。 | ①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6-18頁 ②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09-110頁反面 【\000000-00-00-0\】
| ①告證62-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6頁) ②告證62-2(108偵12443號卷五第17-18頁) ③告證64-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09頁正反面) ④告證64-2(108偵12443號卷五第110頁正反面) |
| | 針對實際已經發生及預測系統內可能的失敗、故障等情況作研究分析,並針對前述現象所可能造成的影響分析原因,事先研擬出對策,避免前述失效或者故障狀況發生。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70-173頁 【告證75:\000000-00-00-0\】 【告證76:\000000-00-00\】 | ①告證75(108偵12443號卷五第170-172頁反面) ②告證76(108偵12443號卷五第173頁) |
| | 昇陽公司提供客戶產品製程中各站點的生產步驟,就規格、方式、用料料號、參數、鍍膜方法等製作條件與客戶本身製程結果進行比對所做出的報告。 | ①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74-186頁 ②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188-218頁 ③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五第226-236頁反面 【告證77、78、79、81:\000000-00-00\】 【告證82、83、84、86:\000000-00-00-0\】 | ①告證77(108偵12443號卷五第174頁正反面) ②告證78(108偵12443號卷五第175-185頁反面) ③告證79(108偵12443號卷五第186頁) ④告證81(108偵12443號卷五第188-203頁反面) ⑤告證82(108偵12443號卷五第204-212頁) ⑥告證83(108偵12443號卷五第213-216頁反面) ⑦告證84(108偵12443號卷五第217-218頁) ⑧告證86(108偵12443號卷五第226-236頁反面) |
| | 晶圓薄化製程會需要裝載晶圓的治具,治具會影響到薄化製程各站點的成效。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2-43頁 【告證88:\000000-00-00\】 【告證89、90:\000000-00-00-0\】 | ①告證88(108偵12443號卷六第12-15頁) ②告證89(108偵12443號卷六第16-20頁反面) ③告證90(108偵12443號卷六第21-43頁) |
| | 包裝作業將影響薄化晶圓運送過程是否產生破片,是昇陽公司經無數次試驗反饋的結果。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45-56頁反面 【告證92:\000000-00-00-0\】 【告證93:\000000-00-00\】 | ①告證92(108偵12443號卷六第45-47頁反面) ②告證93(108偵12443號卷六第48-56頁反面) |
| |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57-65頁 【\000000-00-00-0\】
| ①告證94(108偵12443號卷六第57-58頁反面) ②告證95(108偵12443號卷六第59-62頁反面) ③告證96(108偵12443號卷六第63-64頁反面) ④告證97(108偵12443號卷六第65頁) |
| |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66-84頁 【告證98、98-1、98-2:\000000-00-00\】 【告證99:\000000-00-00-0\】 | ①告證98(108偵12443號卷六第66-74頁反面) ②告證98-1(108偵12443號卷六第75頁) ③告證98-2(108偵12443號卷六第76-81頁反面) ④告證99(108偵12443號卷六第82-84頁) |
| | 檢測製造品質可以對可能出現的失效及故障做好防範措施,減少製造產品之風險或降低不確定性,以達最佳效益。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85-101頁 【\000000-00-00-0\】 | ①告證100(108偵12443號卷六第85-101頁) |
| | 量測工具相關數值均須在產線上反覆測試與客戶討論,嗣後由客戶認證才能確定量測工具。 | ①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02-105頁反面 ②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07-124頁 【\000000-00-00\】 | ①告證101(108偵12443號卷六第102-105頁反面) ②告證103(108偵12443號卷六第107-124頁) |
| | 依據客戶需求顯示不同產品價格,係經昇陽公司整理、分析過的資訊。 | 108年度偵字第12443號卷六第132-133頁反面 【\000000-00-00\】
| ①告證105(108偵12443號卷六第132頁正反面) ②告證106(108偵12443號卷六第133頁正反面) |
附表二: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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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保管字號:110年度院保字第157號(智訴卷一P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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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儲存於編號1所示TOSHIBA筆記型電腦內檔案之燒錄光碟片1片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