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易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偉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被 告 合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夢婷
上二人 之
訴訟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被 告 陳炳奎
宏廷國際貿易商行即侯岱宏
侯嘉煒
臺灣七禧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黃聖婷
被 告 陳明傑
卉逸一包裝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智訴第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