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婕
具 保 人 陳沂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5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沂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鈺婕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由具保人陳沂忻於民國112年2月1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具保人經本院於本案112年10月16日準備期日,當庭告知改定同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見本院卷第207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見本院卷第208頁)、本院112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65至268頁)、新竹市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警員拘提職務報告各1份(見本院卷第295頁、第305頁、第319頁)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