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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尚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院調偵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王嘉鴻告訴被告蔡尚樺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