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鴻志
被 告 鄭定緯
被 告 樂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俊義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