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5865、6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起訴書附表編號1竊盜被害人劉鎮瑋國民身分證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規定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被害人劉鎮瑋國民身分證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3231號提起公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11日收案,以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審理,於110年9月8日判決有罪,並經被告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289號審理中(見本院卷第192、233、247、290、301、303、314頁),本件係111年2月21日繫屬本院,是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判,本院不得審判,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