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虢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和憲  




被      告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信智  



被      告  莊佩樺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被      告  友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蕭美玉
被      告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德喜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605、2143、52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屏東
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259、965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 年度偵字第16898 號、112 年度偵字第9847、13236 號、11
2 年度偵字第12649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
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富虢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號所示之物沒收。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拾
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
壹元與甲○○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壹
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五編號8 至13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友田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
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
元。
  事 實
一、緣乙○○為富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虢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甲○○(由本院另行審結)與配偶即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倍誠公司)負責人戊○○(就甲○○所為不知情
  )共同經營倍誠公司,丁○○係倍誠公司之會計人員、丙○
  ○(由本院另行審結)係倍誠公司之倉管人員,均為法人之
  受僱人;己○○為友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田公司)及綠
  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未經
  申請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亦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詎乙○○與己○○竟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
  理之犯意聯絡,暨各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乙○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受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業者及其他
  真實身分不詳業者所託,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或以每公斤新
  臺幣(下同)4 元至7 元為對價,為該等業者清除、處理所
  產出之廢棄粉體塗料,並載運至乙○○所承租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0號廠房(以下簡稱富虢公司廠區)及坐落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臺
  中大甲雙寮段土地)上堆置;乙○○為另覓空間堆置前揭廢
  棄粉體塗料,乃聯絡己○○處理,己○○即於民國109 年8
  月至110 月1 月間,以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名義及以每公斤
  1 元至4 元清除、處理費用為代價,由乙○○陸續載運150
  噸之廢棄粉體塗料至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廠房(
  以下簡稱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暨己○○所承租坐落在新
  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新竹芎林
  上山貳段土地)及新竹縣○○鄉○○段000○0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以下簡稱新竹峨眉富農段土地)上堆
  置、棄置【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一)】。
二、甲○○前係豐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笙公司,已解散
  )之負責人,原以豐笙公司從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粉體塗料
  業務,豐笙公司於108 年5 月14日停業後,甲○○即改以其
  配偶戊○○擔任負責人之倍誠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清除處理
  廢棄粉體塗料業務。甲○○與倍誠公司會計人員丁○○、倉
  庫管理人員丙○○(另行審結)及己○○共同基於未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暨甲○○與丁○○及丙○
  ○共同基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聯絡、己○○單獨基
  於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於108 年10月間至110 年11
  月間,先由甲○○提供有清除、處理廢棄粉體塗料需求之客
  戶名單予丁○○,丁○○遂依名單逐一撥打電話詢問客戶清
  運、處理之數量並轉知甲○○,經甲○○確認每公斤清除、
  處理價格後,丁○○即報價予如附表二所示業者,並安排清
  除、處理日期、車輛及將清除、處理地點,再由貨運公司依
  指示前往各該地點將廢棄粉體塗料載回倍誠公司址設臺南市
  ○○區○○○0 段000 巷000 ○00○000 號處由丙○○所管
  理之倉庫堆置(以下簡稱倍誠公司廠區),並由林慶原將廢
  棄粉體塗料去除雜質及依顏色分選至太空包保存,期間清除
  、處理共計1920噸185 公斤之廢棄粉體塗料。甲○○為另覓
  空間堆置前揭廢棄粉體塗料,乃聯絡己○○清除、處理,自
  109 年7 月至110 年9 月間,以每公斤2 元清除、處理費用
  為代價,由甲○○親自或指示林慶原與不知情之「信翊企業
  社」負責人邱煙明接洽,邱煙明再指派車輛前往倍誠公司廠
  區,陸續載送如附表三所示共計456 噸240 公斤之廢棄粉體
  塗料太空包至前述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及己○○所承租位
  於新竹芎林上山貳段及峨眉富農段之土地上堆置、棄置【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二)】。
三、又乙○○延續前開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暨延續而與
  甲○○共同基於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
  乙○○於109 年2 月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受真實身分不
  詳之業者委託,以每公斤4 至7 元不等之代價,為該業者處
  理廢棄粉體塗料,並載運至乙○○所承租上開富虢公司廠區
  及臺中大甲土地堆置處理。乙○○為尋覓空間堆置前揭廢棄
  粉體塗料,乃以每公斤1 至2 元之清除、處理費用,將200
  噸廢棄粉體塗料交由甲○○處理,並支付如附表四實收金額
  欄所示共計78萬5955元款項予甲○○。甲○○遂與柳福進及
  姜吉厚接洽(柳福進及姜吉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另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 年度訴字第765 號刑事判決判處
  罪刑,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 年度上訴字第854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甲○○與姜吉厚協議由其以倍誠公司
  名義向富虢公司訂購粉體塗料後運送至日奕昌混凝土有限公
  司,其再以倍誠公司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予日奕昌混凝土有限
  公司,並由柳福進及姜吉厚聯繫不知情之日奕昌混凝土有限
  公司人員後,於109 年12月間自富虢公司載運前開廢棄粉體
  塗料共計74噸190 公斤並運送至屏東縣恆春鎮草埔段716 、
  717、723之3、733、734、737、738、739及740 等地號之土
  地堆置、棄置【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7259
  、96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四、己○○為尋覓空間堆置廢棄粉體塗料,乃延續上開未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
  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連絡許禮尚(經本院另案審理
  中)並談妥以每公斤2 元之代價後,於110 年2 月間某2 日
  ,委請不詳司機將自乙○○(就己○○委託許禮尚處理部分
  不知情)處所收取太空包裝之廢棄粉體塗料共30噸,分2 車
  次清除、運送至林坤漢(經本院另案判決,再經臺灣高等法
  院另案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向張麗川先後所承租位於新竹
  縣○○鄉○○路000 巷0000○00000 號處之鐵皮倉庫暨位於
  新竹縣○○鄉○○路000 巷0000號處之鐵皮倉庫(以下合稱
  中倉庫),並由林坤漢協助卸載堆置、棄置在該湖中倉庫,
  己○○則於110 年3 月30日給付2 萬元予許禮尚【即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6898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
  之犯罪事實】。    
五、己○○復承上開犯意,連絡許禮尚並談妥以每公斤2 元之代
  價後,於110 年2 月間,委請不詳司機將所收取不詳數量太
  空包裝之廢棄粉體塗料,清除、運送至林坤漢所承租位於新
  竹縣○○鄉○○0000號處鐵皮倉庫,再轉移至位於桃園縣○
  ○區○○路00000 號處鐵皮倉庫堆置、棄置【即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2649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
  罪事實】。
六、己○○又承上開犯意,於111 年9 月間,向不知情之地主曾
  潮鉗承租位於新竹縣○○市○○○段○○○○段0000○0000
  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竹北貓兒錠段土地),並委託不知情之
  彭永鑾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載運自乙○○處收取
  之太空包裝之廢棄粉體塗料,並卸載堆置、棄置在該竹北貓
  兒錠段土地。嗣經曾潮鉗發覺後報警處理,因而為警循線查
  悉上情【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9847、1323
  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七、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屏東縣政府函送暨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移送併案審理,以及新竹縣政
  府環境保護局函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暨內政部警
  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均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所犯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等,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等於本
  院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
  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丁○○、己○○、倍誠公司代表人戊○○
  及友田公司代表人庚○○○等對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訴
  字第563 號卷一第296至300頁、卷二第92至97、262至269、
  318至413頁),並經證人楊文章、林坤漢及許禮尚等於警詢
  及偵訊時、證人邱煙明、曾志昌、賴家麟、林煥清、洪能安
  、林培添、葉麟豪、林奕伸、曾敏瑜、潘一民、楊格瑞、應
  坤漳、林一夫、蔡振源、莊竣吉、盧鋐嶔、黃育國、林宗賢
  、李明佳、王建元、陳鴻智、徐蔓妮、曹美芳、林鴻旭、鍾
  培唐、謝淑錦、彭秀霞、黃秉曄、劉官福、曾潮鉗、賴明全
  、許昭權、楊哲政於警詢時、暨證人陳士瑋、王秀鳳、陳宗
  和、柳福進及姜吉厚等於偵訊時分別證述明確,且為同案被
  告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見他字
  第2869號卷一第148至150、154、155、228至232、266、267
  頁、卷二第58至62、121至123頁、偵字第35864 號卷第129
  至133 頁、偵字第1605號卷第47至49頁、偵字第5214號卷一
  第203、204、231、232、287至289、303至306、314至316、
  332、333、338、339、343至345頁、卷二第1至3、17至19、
  27至29、40至42、46至49、78至81、125至127、151至154、
  161至163、185至188、196至198、206至208、212至214、22
  2、223、228、229、233、234、243、244頁、他字第1701號
  卷一第521至523、525至529、531至534、537至547頁、偵字
  第16898 號影卷一第8 至12、26至28、51至53、58至63、78
  至80、84至86、118至120頁、他字第2580號影卷第14、15、
  125至130、138至142、162、163 頁、偵字第12649號影卷第
  5至7、16至18、94至96頁、偵字第9847號卷第10、11、16至
  20頁、訴字第563 號卷一第288至301頁、卷二第83至99、25
  3至270頁),復有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30日稽
  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採證暨蒐證照片共26幀、綠田公司、
  友田公司及富虢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3 份、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0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10月13日
  稽查工作紀錄3 份及現場圖3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
  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2 份、現場蒐證照片共42幀、
  綠田公司及友田公司統一發票影本9 份(買受人仕輝企業有
  限公司)、被告己○○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4 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110 年10
  月14日保七三大一中刑字第1100006150號函1 份暨所附本院
  110 年度聲搜字第394 號搜索票2 份及搜索扣押筆錄3 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3 份、扣押物品收據3 份、代保管單2 份、
  手機採證書1 份、被告己○○與被告乙○○之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 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
  區督察大隊110 年10月13日督察紀錄1 份、證人邱煙明所提
  出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9 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
  片50幀及指認照片2 幀、被告丁○○於110 年11月23日所出
  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
  隊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扣押物品收據
  1 份、手機採證書1 份、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1 份、倍
  誠公司統一發票影本2 份(買受人高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收貨單影本2 份、地磅單影本1 份、被告丙○○之薪資表
  及請款單影本1 份、扣案隨身碟內108 年至110 年收受粉體
  塗料總表1 份、員工資料1 份、被告丁○○扣案手機之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5幀、倍誠公司(原豐笙公司)
  於110 年11月23日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
  察大隊督察紀錄3 份、本院110 年度聲搜字第468 號搜索票
  2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搜索扣押筆錄2 份、
  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扣押物品收據2 份、代保管單1 份、
  手機採證書1 份、搜索現場照片共16幀、手寫筆記影本3 份
  、代客磅單影本1 份、地磅單影本1 份、被告丙○○扣案手
  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33 幀、倍誠公司倉庫
  現場圖1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110 年11月1
  日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1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4 月16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036804號函1 份、通報案件資
  訊1 份、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1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12月2 日至110 年1 月28日環境稽查紀錄表4 份、現
  場照片共32幀及空照圖1 份、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
  棄物樣品檢驗報告8 份、110 年2 月2 日富虢公司廠房現場
  蒐證照片4 幀、出口報單影本4 份、富虢公司統一發票影本
  2 份(買受人仕輝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乙○○之廠房租賃
  契約書影本1 份、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紀錄資料
  1 份(即富虢公司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土地建物查
  詢資料2 份、臺中市政府110 年2 月22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
  7090910號函1 份及所附108 年5 月2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
  283710號函1 份及富虢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檢警環林查緝
  環保犯罪通報資訊系統案件通報表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110 年3 月22日屏環查字第11031202300 號函1 份及所
  附現場稽查照片8 幀、倍誠公司陳述意見書1 份、日奕昌混
  凝土有限公司陳述意見表1 份、產品細料骨材(成品)買賣
  合約書1 份、倍誠公司統一發票影本2 份及匯款單影本1 份
  (買受人日奕昌公司)、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3 月
  25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28909 號函1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110 年10月21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12585 號函1 份、被
  告乙○○土地租用契約書影本1 份、買賣協議書影本2 份、
  出口報單影本2 份、手寫筆記1 份、日瀚工業有限公司、振
  昌興業社、健筌工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共3 份、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9 月3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 份
  、日瀚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影本1 份(買受人富虢公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 年11月30日環署督字第1101166422
  號函1 份及所附督察紀錄1 份、現場及空拍照片10幀、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110 年12月1 日環署督字第1101161527號函1
  份及所附督察紀錄7 份、現場蒐證照片58幀、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110 年11月29日中市環稽字第1100131148號函1 份
  、裁處書1 份、富虢公司110 年12月處置計畫書2 份、臺中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4 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0312
  號函1 份、110 年9 月2 日現場蒐證照片4 幀、上準環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2 份、臺中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111 年1 月12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1454號函1 份、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12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
  4437號1 份、111 年1 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08360號函
  1 份、111 年2 月24日中市環稽字第1110018872號函1 份及
  所附富虢公司110 年12月8 日富字第110120802 號函1 份、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3 月11日公害案件稽查工作紀
  錄1 份及現場照片2 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3 月
  10日環業字第1113400687號函1 份及所附稽查工作紀錄1 份
  及現場照片9 幀、富虢公司統一發票翻拍照片9 幀(買受人
  倍誠公司)、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
  份、本院110 年10月29日新院嶽刑天110 訴20字第33861 號
  函1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 年11月9 日環署督字第1100
  071458號函1 份、現場蒐證照片44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
  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110 年11月5 日督察紀錄1 份、富
  虢公司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廢棄粉體塗料之對帳單共12份
  、手寫明細共14份、何政治所提出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支
  票存根影本1 份、奇穎實業有限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合
  約書1 份、洪能安所提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2 份、禾誌粉體塗裝社付款簽收簿資
  料1 份、曾敏瑜所提出之磅單資料8 份、倍誠公司收受如附
  表二所示公司廢棄粉體塗料之豐笙公司及倍誠公司不法利得
  計算表12份、應坤漳所提出之製程說明表1 份、統一發票影
  本3 份及銷貨單3 份、林一夫所提出之匯款明細資料2 份、
  存摺資料6 份、請款單6 份、手寫明細6 份、磅單1 份及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5 份、蔡振源所提出之樹脂
  再利用專賣合約書1 份及出口報單影本1 份、車輛查詢清單
  報表1 份、莊竣吉所提出之請款單36份、代客磅單39份、線
  上轉帳明細查詢9 份及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根影本6 份、吳
  建霖所提出之粉體塗料重量明細1 份、付款明細1 份、請款
  單34份、磅單29份、零用金支付憑證12份、付款申請單21份
  及手寫明細1 份、盧鋐嶔所提出之請款單17份、磅單23份及
  手寫明細3 份、黃育國所提出之案件說明1 份、統一發票影
  本3 份及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根影本3 份、林宗賢所提出之
  二級塗料再利用合約書1 份、存摺資料2 份、請款單16份、
  支票影本15份、出貨單1 份、磅單12份及手寫明細5 份、李
  明佳所提出之粉體塗料數量金額明細表1 份、請款單1 份、
  廢棄物管制遞送三聯單1 份及報價單1 份、鹿港電機股份有
  限公司收受量及匯款紀錄1 份、王建元所提出之彰化銀行匯
  款回條聯影本5 份、匯款申請書影本6 份、請款單1 份及存
  摺資料1 份、陳鴻智所提出之玉山銀行全球智匯網臺幣交易
  付款結果3 份、徐蔓妮所提出之存摺資料7 份、被告己○○
  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2 份及廠房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被
  告乙○○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被告甲○○之店房租
  賃契約書影本1 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5份、地籍圖查詢資
  料2 份、被告己○○部分之現場蒐證照片44幀、被告丁○○
  名義帳戶之轉出轉入行交易明細1 份、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
  110 年12月3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100118242號函1 份、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 年12月3 日總集作查字第11
  00004807號函1 份及所附進財工程行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聯邦商業銀行110
  年11月24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63247 號函1 份及所附
  被告丁○○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2 份及交易明細2 份、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12月2 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049083 號函1 份及所附
  黃明琨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
  明細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 年12月3
  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98542號函1 份、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3 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00066117
  號函1 份及所附唐國碩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基本
  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6 日營清字第1100039407號函1 份、苗栗縣○○地區
  ○○000 ○00○0 ○○區○○○000 號函1 份及所附林亞欣
  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
  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7 日中信
  銀字第110224839329341 號函1 份、臺灣銀行營業部110 年
  12月10日營存字第11050131931 號函1 份及所附藍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
  交易明細1 份、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2月13日
  京城數業字第1100009808號函1 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110 年12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109939943號函1 份所
  附順信砂石行翁王美秀名義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
  資料1 份、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1 年1 月6 日高三信社
  秘文字第030 號函1 份及所附進財工程行名義之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統一發票影
  本2 份(買受人日奕昌公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12月28日屏環查字第1093
  5903900 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9 年12月24日
  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22幀、日奕昌公司之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
  保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1 份及現場照片7 幀、
  富虢公司統一發票翻拍照片4 幀(買受人倍誠公司)、物質
  安全資料表1 份、英文版SGS 測試報告1 份、混凝土維基百
  科資料1 份、混凝土介紹資料1 份、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3 月18日環事字第1100027644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110 年2 月8 日屏環查字第11030460901 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3 月22日屏環查字第1103
  1202300 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4 月16日
  屏環查字第1103169400號函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
  0 年5 月13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8 幀、正修
  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1 份、土地建物查詢
  資料9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11
  1 年1 月25日督察紀錄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
  1 月25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1 份、現場採證照片32幀及檢察
  官勘驗現場筆錄1 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1 月22
  日屏環查字第11030322200 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110 年9 月6 日環業字第1103402445號函1 份、新竹縣政
  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8 月23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
  16幀、租賃契約書影本2 份、倉庫照片4 幀、新竹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110 年9 月17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2幀
  、平面圖暨採樣位置圖3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0 年
  9 月23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4 幀、新竹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110 年9 月28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6幀
  、平面圖暨採樣位置圖1 份、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幀
  、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銷退貨明細表1 份、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1 年10月6 日督察紀錄1 份
  、被告己○○與許禮尚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
  幀、證人林坤漢與證人許禮尚間之通話紀錄資料1 份及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1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扣押物品收據1 份、數位證物勘查採證同意書1 份、手機採
  證書1 份、湖中倉庫之平面圖1 份、採樣位置圖2 份、採檢
  報告1 份及採驗照片36幀、榮工大發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榮大
  檢驗中心檢測報告6 份、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
  戴奧辛檢驗報告總表4 份、車號000-00號大貨車車體照片、
  證明文件翻拍照片、行車軌跡翻拍照片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
  拍照片共22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4 月10日稽查
  工作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8 幀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幀、
  被告己○○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車號0000-00 號自
  用小貨車汽車行車執照影本1 份、青田倉庫現場照片4 幀、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 年1 月11日、111 年12月2 日稽
  查工作紀錄2 份、現場照片及相關文件翻拍照片共43幀、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112 年1 月18日
  督察紀錄1 份及現場照片17幀、新竹縣政府111 年11月17日
  府授環業字第1118662529號函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12 年2 月14日環業字第1123400354號函1 份及所附112 年
  2 月8 日稽查工作紀錄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
  6 月20日環業字第1120361633號函1 份、被告倍誠公司等於
  112 年7 月11日所提出之臺南縣政府111 年6 月9 日府環事
  字第1110062867號函1 份及所附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
  件2 份、場外紀錄遞送聯單2 份、過磅單2 份暨臺中市○○
  區○○路00000 號之廢棄物處置計畫書1 份、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112 年11月30日中市環稽字第1120137758號函1 份
  及所附臺中市○○區○○路00000 號廢棄物清除資料1 份及
  大甲區雙寮段稽查紀錄1 份、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
  11月24日環事字第1120150658號函1 份及所附清理完畢相關
  資料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12月7 日環業字第
  112403084 號函1 份及所附現場照片24幀、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1 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3 年10月4 日環業字第
  1133402585號函1 份及所附113 年9 月13日、113 年9 月30
  日堆置廢棄物未清理完畢之現況照片共24幀、臺中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113 年10月15日中市環稽字第1130111849號函1 份
  及所附113 年10月4 日環境稽查紀錄表1 份及堆置廢棄物未
  清理完畢之現況照片2 幀等附卷足憑(見他字第2869號卷一
  第2 、10、11、70、71、74至76、80、81、83至90、92至98
  、151至153、172至174、261、262、271至274、305、306、
  310至317、322至326頁、卷二第7 至12、23至43、44至47、50、68至100、108至119頁、偵字第35864號卷第17、53、54
  、71至81、85至89、93至106、109至111、123至128、143至
  155、157至159、195至199、201至211、227、228、235至25
  1、255至258、273至283、287至291、293至295、305至315
  、457至461、463至485、557、558頁、偵字第2626號卷第47
  、48、89至99頁、偵字第2143號卷第8 至14頁、偵字第1605
  號卷第23至25、61、62頁、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110、112、
  113、205至227、239至259、262至265、278至286、296至29
  7 、311至312、317至327、334至356、340至342、346、367
  至451 頁、卷二第8 、22至26、31至39、43至45、51至77、
  83至124、130至150、156至160、166至184、190至195、200
  、209至211、215至219、224、225、230、245至247、326至
  329頁、卷三第66至70、141至146 頁、卷四第103至130頁、
  查扣字第151 號卷第8 至13、21至34、36至54、56至124 頁
  、他字第1701號卷一第15至19、23至41、43至55、71至73、
  75至113、135至139、143、155、156、169、170、201、202
  、217至225、227至229、281至316、460至501、513至515頁
  、卷二第181、182頁、他字第2580號影卷第2、3、5至9、29
  至40、94至98、164至176-1、180至183頁、偵字第16898 號
  影卷一第14至16、67至70、139至144、175至200頁、影卷二
  第201至215、220、221、226至228頁、偵字第9847號卷第38
  至43、47至73、75頁、偵字第12649 號影卷第10、34至46頁
  、訴字第563 號卷一第97、98、146至150、346、358至407
  、428至487、490至534、538至546頁、卷二第215、473至48
  1 、485至488頁),此外,亦有如附表五各該編號所示之物
  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等所為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
  符而均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所為前揭犯行
  均洵堪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者」,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
   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
   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
   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
   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
   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
   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
   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
   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為改善
   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5年度臺
   上字第3325號、94年度臺上字第51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貯存」、「
   清除」及「處理」3 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
   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 條之規定,
   「貯存」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
   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
   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1.中間處理:指事業
   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
   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
   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穩定之行為;2.最終
   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
   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
   、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
   定者。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後段係處罰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固無疑義,然前段規定並未限縮於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文義觀之,凡未領有許
   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即該當之,從而
   事業機構固為處罰之對象,自然人亦在處罰之列,最高法
   院95年度臺上第263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非法棄置
   」廢棄物應為最終處置行為,亦屬違法之廢棄物「處理」
   行為(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4403號、100 年度臺上
   字第4263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二)查被告乙○○、丁○○及己○○暨同案被告甲○○及丙○
   ○等人,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
   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被告乙○○及
   己○○各自提供渠等所經營上揭富虢公司廠區、友田及綠
   田公司廠區或各以其名義所承租之上開臺中大甲雙寮段土
   地、新竹芎林上山貳段及峨眉富農段土地暨竹北貓兒錠段
   土地等供堆置廢棄物,被告丁○○係與實際經營倍誠公司
   之同案被告甲○○共同提供倍誠公司廠區供堆置廢棄物
   是核被告乙○○就如事實欄一及事實三部分所為,均係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核被告
   丁○○就如事實欄二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4 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核被告己○○就如事實欄一
   、事實欄二及事實欄六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條第3 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法第46條第
   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核被告己○○就如事實
   欄四及事實欄五部分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被告乙○○與己○○就
   如事實欄一所示清理廢棄物部分之犯行間、被告丁○○與
   同案被告甲○○及丙○○就如事實欄二所示倍誠公司廠區
   部分之犯行間、被告丁○○、己○○與同案被告甲○○及
   丙○○就如事實欄二所示清理廢棄物部分之犯行間、被告
   乙○○與同案被告甲○○就如事實欄三所示清理廢棄物部
   分之犯行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
   犯。
(三)又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
   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
   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
   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
   ,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復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
   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清除、處理廢
   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觀之,可
   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
   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
   為集合犯。倘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
   覆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於行為概念上得認為係
   一罪,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2691號判決意旨足資參
   照。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列第1 至6 款之罪,係各
   自獨立之罪名,並非犯某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且同條第
   3 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罪
   ,與同條第4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
   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罪,其罪名與犯罪態樣互殊,自無包括論以集合犯一
   罪之餘地,亦有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246 號判決意
   旨足供參照。從而被告乙○○、丁○○及己○○等反覆從
   事非法清理本案廢棄物之行為,均應論以集合犯,均僅成
   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一罪。又被告等基於同一提供土地
   堆置廢棄物之犯意,為延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而各
   自提供富虢公司廠區、友田及綠田公司廠區、倍誠公司廠
   區或渠等所承租之上開臺中大甲雙寮段土地、新竹芎林上
   山貳段及峨眉富農段土地暨竹北貓兒錠段土地堆置本案廢
   棄物,各係以相同手段侵害相同社會法益,均應認係接續
   之一行為,自僅成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之一罪。
   又被告乙○○、丁○○及己○○等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及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之2 罪間,均係基於單一犯
   意,行為有局部重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被告富虢公司
   及兼代表人乙○○、倍誠公司因其實際負責人甲○○所為
   如事實欄三部分;友田公司、綠田公司兼實際負責人己○
   ○就如事實欄四至事實欄六部分,與上揭如事實欄一及事
   實欄二業經起訴部分均具有想像競合及集合犯之實質上一
   罪關係,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復均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至公訴意旨就被告
   己○○所為如事實欄六所示犯行,雖漏未援引其涉犯廢棄
   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之罪名,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已於犯罪事實欄內論及,又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
   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
   縱未告知被告所犯想像競合數罪中之輕罪罪名,惟此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對於被告之程序權益亦無影響,附此敘
   明。
(四)又被告富虢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乙○○因執行業務而犯上揭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又被告倍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甲○○、受僱人即被告丁○○及同案被告丙○○因執行業務而犯上揭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又被告友田公司、綠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己○○,因其執行業務而犯上揭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是以被告富虢公司、倍誠公司、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各均科以前揭罪名之罰金刑。
(五)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
   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
   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
   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
   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
   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7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 款、第
   4 款之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行為人,或同為未依
   該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人,其原因
   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
   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必
   須監禁之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是於此情形倘
   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
   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
   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經查,被告丁○○前無犯罪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
   第417、418頁),其為被告倍誠公司之受僱人,受同案被
   告甲○○指示共同非法清理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所為
   固有非是,然相較本案其他共犯參與情節,其所涉程度較
   輕,又倍誠廠區所堆置之廢棄物業已全數清除完畢等情,
   有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 年11月24日環事字第112015
   0658號函1 份及所附清理完畢相關資料1 份在卷可憑(見
   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17、418頁),衡以被告丁○○始
   終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是認依被告丁○○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犯罪情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認若處以法定最
   輕本刑即有期徒刑1 年,誠屬失之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之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爰適用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乙○○及辯護人主張其亦應適
   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等語,惟查被告乙○○非法提
   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數量非少,影響環
   境永續發展,難謂情節輕微,又其所承租上開臺中大甲雙
   寮段土地堆置之廢棄物尚餘太空袋50包,迄今仍未全數清
   除完畢等情,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 年10月15日中
   市環稽字第1130111849號函1 份存卷可憑(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85至488頁),是被告乙○○犯後未確實彌補其
   犯行所造成損害。況被告乙○○於本案審理中又因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 年
   訴字第46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其臺灣高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見訴字第563 號卷
   第492、493頁),是被告乙○○所犯本案犯行並無特殊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有何「
   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情形,自無依刑法第59條酌
   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丁○○及己
   ○○均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非法清理上揭廢棄物
   ,及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渠等所為均影響環境及衛
   生,實不足取,被告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為提供
   及清理廢棄物之地點、數量、種類及範圍等犯罪情節、所
   生危害及現狀、前述被告乙○○清理廢棄物之狀況、被告
   己○○未將本案廢棄物清除完畢等情,有新竹縣政府環境
   保護局113 年10月4 日環業字第1133402585號函及所附現
   場照片24幀在卷可參(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73至481頁
   );兼衡被告乙○○之素行、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
   婚、無子女、有妻子及90歲母親等家人,曾為公司業務,
   月收入約3 萬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被告丁○○之素行、
   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丈夫及2 名未成年子女
   等家人,現擔任被告倍誠公司之助理一職,月收入約2 萬
   8 千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被告己○○之素行、初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已婚、有妻子及5 名成年子女等家人,現為
   被告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月收入約4、5萬
   元之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
   被告富虢公司、倍誠公司、友田公司及綠田公司等各因其
   負責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為前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
   之相關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以
   資懲儆。末查被告丁○○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見訴字第563 號卷二第417、418頁),本院審酌被
   告丁○○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犯後已坦承不諱,故
   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
   之虞,是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
   示,以啟自新。又衡量被告丁○○之犯罪情節及分工程度
   ,為使其深切反省,認於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丁○○應於
   本案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倘被告
   丁○○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
   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
   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
   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
   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
   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
   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
   「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
   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
   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
   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
   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
   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
   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
   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
   收之責,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222 號判決意旨可供
   參照。另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
   ,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
   文。又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需自由證明為已
   足。
(二)經查被告乙○○為前揭違反廢棄清理法犯行,自108 年1
   月18日至110 年10月9 日間處理如附表一所示業者所產出
   廢棄粉體塗料共計82噸480 公斤,並獲有如附表一所示實
   收款項共計為24萬5588元(未付款部分說明如附表一備註
   欄),又被告乙○○清除處理不詳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
   料部分無法確實得知被告乙○○可獲得之清除費用為何,
   惟被告乙○○坦承廢棄粉體塗料係以每公斤4 至7 元從客
   戶那裡收過來等語在卷(見他字第2869號卷一第198 頁背
   面);又被告乙○○於警詢時亦供承:自109 年8 月開始
   ,委託己○○處理廢棄粉體塗料約100至150 噸、於109
   年時因庫存量太多,往南部送的粉體塗料我都請豐笙公司
   甲○○幫我處理,大概請甲○○幫我處理約200 噸等語明
   確(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105、107頁),依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原則,以最有利被告方式計算,應認被告乙○○
   清除處理前開期間由不詳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料共217
   噸520 公斤【計算式:100000+000000-00000 =217520
   (被告乙○○交付被告己○○部分係以100 噸計算、交付
   同案被告甲○○部分以200 噸計算之,再扣除處理相同時
   期由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業者所產出之82噸480 公斤)
   】,並以每公斤4 元計算之,是以據此估算被告乙○○此
   部分所獲之清除費用為87萬80元【計算式:2175204 =
   870080】,被告乙○○本案合計犯罪所得為111 萬5668元
   【計算式:245588+870080=0000000 】,又依卷內事證
   無從證明被告乙○○有將上開清除費用作為被告富虢公司
   營業收入而列帳,自仍應認被告乙○○之個人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被告乙○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次查被告丁○○、同案被告甲○○及丙○○為前揭違反廢
   棄清理法犯行,自108 年10月至110 年11月間處理如附表
   二各該編號所示業者所產出廢棄粉體塗料共計1920噸185
   公斤,並獲有如附表二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1432萬9656元
   ,復於109 年1 月至4 月間處理乙○○所交付之廢棄粉體
   塗料約200 噸,並獲有如附表四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78萬
   5955元,此部分犯罪所得合計為1511萬5611元【計算式:
   00000000+785955=00000000】,此屬被告倍誠公司因其
   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甲○○、受僱人即被告被告丁○○
   及同案被告丙○○違反前揭廢棄物清理法之違法行為所獲
   取之不法財產上利益,業據被告丁○○於警詢時供承甚明
   (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0至22頁),且有倍誠公司於108
   年至110 年間收受粉體塗料總表1 份在卷可參(見他字第
   2869號卷二第27至37頁),又同案被告甲○○為倍誠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以倍誠公司名義去收客戶的粉體塗料,業
   務都是由甲○○接洽,並借用被告丁○○名義之聯邦銀行
   的帳戶支出款項,甲○○會使用上揭帳戶之網路銀行APP
   去轉帳,倍誠公司之資金運用除了小筆的金額外,其他金
   額均由甲○○處理等情,亦據被告丁○○於偵訊時供承甚
   明(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54、55頁、167 至169 頁),堪認被告倍誠公司本案所獲取之不法所得實際上全係由同案被告甲○○完全支配掌控,從而同案被告甲○○與被告
   倍誠公司就上開犯罪所得實際之分配狀況,應認享有共同
   處分權,又依現有卷證無從釐清被告倍誠公司與同案被告
   甲○○各確切分得之利益,為貫徹新法徹底剝奪犯罪不法
   所得之立法意旨,並衡酌此部分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
   告倍誠公司主文項下諭知被告倍誠公司與同案被告甲○○
   就上開犯罪所得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均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又查被告己○○為前揭違反廢棄清理法犯行,自109 年7
   月至110 年9 月間處理同案被告甲○○所交付之如附表三
   所示之廢棄粉體塗料共計456 噸240 公斤,並獲有如附表
   三所示實收款項共計為91萬2480元(運費屬犯罪之成本,
   自不予扣除),又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己○○有將
   之作為被告友田公司及被告綠田公司營業收入而列帳,自
   仍應認其個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在被告己○○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己○○固坦承被告乙○○有於109 年8 月至110
   年1 月間載運約150 噸粉體塗料交付予其收下屬實,惟辯
   稱被告乙○○都沒有付錢,所以其才會用通訊軟體LINE向
   被告乙○○催繳拆紙箱之人工費用等情在卷(見他字第28
   69號卷一第58頁),且依現存證據,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己○○已實際獲取此部分犯罪所得而受有不法利益,依
   前開說明,即無從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併予說明。
(五)再者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號所示之物為被告丁○○所有,
   如附表五編號8 至13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己○○所有,且
   均係供渠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丁○○及己○○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明(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
   第21、55頁、卷一第5、6、58、137 頁、他字第2580號卷
   第177、178 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
   分別於被告丁○○及被告己○○主文項下予宣告沒收。至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6 及7 號所示之物,係自同案被告丙○
   ○處所查扣之物,然該等物品屬同案被告丙○○所涉犯行
   之重要證物,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
   五編號1 至4 號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等人為本案犯行之證
   據資料,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亦均非為
   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五
   編號14號所示之物,非被告等所有,且非屬義務沒收之物
   ,並已發還予所有人荃迎有限公司,自不予宣告沒收,亦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甫學、王遠志及蔡宜臻
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亭宇及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
  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乙○○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 戶 名 稱
數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10年7月27日
奇穎實業有限公司
2140
14980
26940
扣發票價差,對帳單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81 頁。
110年9月28日
奇穎實業有限公司
2350
16450
109年3月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940
19400
123388
扣稅,臺幣付款交易證明單2 份、手寫明細8 份、對帳單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91至297 頁。
 
109年3月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90
18900
109年9月2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80
17800
109年9月23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50
18500
110年3月25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40
13920
110年3月25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710
13680
110年8月19日
環瑋健康科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840
22720
22720
109年5月23日
于誠工業有限公司
2320
16240
16240
對帳單2 份、手寫明細2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11、312 頁。 
110年8月30日
于誠工業有限公司
2300
13800
13800
109年2月11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687
8435
42500
對帳單6 份、手寫明細7 份、付款簽收簿資料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91至297 頁。禾誌負責人葉麟豪於110 年12月8日警詢筆錄時供稱:實際付給乙○○42500元,沒開發票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15頁背面。
109年5月
禾誌粉體塗裝社
1500
7500
109年8月3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731
8655
109年9月28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813
9065
110年3月23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720
8600
110年7月20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950
11700
110年9月29日
禾誌粉體塗裝社
1710
10260
108年1月18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50
105000
未付款
對帳單6 份、手寫明細7 份、付款簽收簿資料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91至297 頁。翔榛公司人員曾敏瑜於110 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供稱:原本要以匯款方式給乙○○,公司財務要求開立發票,但乙○○一直提不出發票,因此也都沒付款給他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39頁。
108年1月29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430
113160
108年12月11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50
19800
109年5月8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0
19920
109年6月5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5
19980
109年6月19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0
19920
109年6月24日
翔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662
19944
110年2月25日
德金成實業有限公司
14920
104440
未付款
對帳單1 份(潘一民註記:此張完全未付款),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46 頁。德金成公司負責人潘一民於110 年12月9 日警詢筆錄供稱:110年2 月以每公斤7 元計價,總處理廢用為新臺幣104 440元,沒付款給他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344頁背面。 
109年2月7日
代通有限公司
6112
42784
未付款
對帳單1 份(00000-0000=37784)、手寫明細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8 頁。代通公司廠務楊格瑞於110 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供稱:從108 年迄今尚未支付李合憲任何費用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2 頁背面。 


82480
715553
245588

 
附表二:甲○○、倍誠公司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戶名稱
重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08年10月29日
紘勝
3869
40000
40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查扣字第151號卷第22至31頁(以下簡稱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0月30日
詠先
6238
56142
56142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0月31日
大茗
3630
27225
271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日
億昇
5350
48150
4815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4日
明昌
5120
46080
460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4日
浤福
4228
38052
3802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5日
環宏
3741
33669
33659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6日
鹿港電機
3981
31848
30000
匯30000元至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7日
健合
6830
54640
54640
健合林宗賢提供之請款單、過磅單、支票影本,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72、173頁
108年11月7日
德瑞昌
3310
29790
29760
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8日
寶源
2580
23220
23220
收現金,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8日
錦隆
3240
29160
291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1日
建大
888
12432
12000
匯12000元至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1日
豐韋
2861
45126
4512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2日
豐韋
2634
108年11月12日
寶霖
3748
33732
33732
於108年11月12日匯入3萬元、109年1月16日延轉3732元至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3日
紘勝
3920
40000
40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4日
興南
1080
9720
97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14日
合一
1124
10116
101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15日
泰興
3932
29490
5848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26日
泰興
3866
28995
108年11月22日
鋒霖
3190
28710
2871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25日
鉦展
2480
22320
223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1月25日
聯鏵
8103
72927
7292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1月29日
華邦
3614
55048
55048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2月2日
明昌
3210
28890
60300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55頁
108年12月5日
明昌
3490
31410
108年12月3日
詠先
10260
92340
9234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7頁
108年12月3日
照明志
1663
14967
1493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3日
廣翰
1875
16875
16865
以柯武郎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4日
美隆興
3790
34110
3411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9日
高頻
5475
45990
459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0日
環宏
1604
14436
14426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1日
昌廣
1980
17820
1782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2日
金榮輝
1753
15777
1577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3日
正詠
8385
62888
62800
以蘇筱珊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6日
正詠
108年12月17日
正詠
108年12月16日
台北精機
2305
12720
1272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8日
鹿港電機
4157
33256
32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19日
詠先
4230
38070
38070
收現金,簽收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09頁
108年12月20日
維立
1205
10845
1081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23日
南台配電
25872
181104
181000
收現金,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8頁
108年12月25日
明昌
3615
32535
3253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26日
紘勝
4000
4000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8頁 
108年12月27日
華邦
3890
27230
89166
收現金,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28頁
109年1月3日
華邦
4934
34538
109年1月16日
華邦
3914
27398
108年12月31日
德瑞昌
3370
33570
353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8年12月31日
上沺
1047
7329
732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8頁 
109年1月2日
環宏
3008
27072
27062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2日
寶源
2286
20574
20574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8頁
109年1月6日
泰興
4210
31965
31965
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7日
高頻
3190
25520
2677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7日
惠光
3580
32220
320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9日
光盛
4120
37890
378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9日
上渼
11252
84390
84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10日
竑城
8065
68500
685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8頁
109年1月10日
明昌
3825
34425
604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17日
明昌
2895
26055
109年1月13日
鹿港電機
4189
33512
32000
匯32000元至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14日
泰興
4142
31000
31000
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15日
清河
2584
25480
26744
109年4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17日
健合
8910
71280
712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22日
慶宇
7562
60496
60496
109年2月23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22日
修盟
1270
10081
100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30日
方隆
2587
23283
2325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30日
宏毅
772
6948
694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月31日
陽旻
2678
24102
24072
109年3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1月31日
詠先
8280
74520
74520
109年2月5日收現金,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3日
紘勝
3915
55000
55000
109年2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4日
紘勝
3250
109年2月5日
彙展
2206
19854
1982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6日
勝豐達
3070
23025
23000
109年2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6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10日
環宏
2726
24534
2452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1日
泉勇
2614
18298
18298
以吳榮志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3日
華成
4334
39006
3900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4日
薪鐘
3773
33957
3392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17日
明昌
3540
30444
3044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20日
有光
4542
36336
36336
以鑨利有限公司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21日
有光
109年2月21日
華邦
2396
16772
45710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36頁
109年2月27日
華邦
4134
28938
109年2月24日
大茗
3190
29325
293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2月25日
泰興
3519
26393
564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6日
泰興
4064
30480
109年2月26日
閔順行
2819
21143
21143
109年5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2日
壯杰
5115
38363
7837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0日
壯杰
5335
40013
109年3月2日
興南
3070
33770
35459
108年4月8日付款加計稅金1689元、開發票,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3日
閔順行
2854
21405
21405
109年5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4日
德瑞昌
3610
32490
324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4日
詠先
3750
33750
3375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4日
嘉盟昌
1475
13275
13275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5日
閔順行
3604
27030
27030
109年5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5日
申如
1439
12232
12200
109年3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6頁 
109年3月9日
環宏
2108
18972
18962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1日
高頻
2509
20072
2105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1日
翰陽
1995
14963
403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2日
翰陽
3385
25388
109年3月13日
華邦
4568
31976
31976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35頁 
109年3月16日
明昌
3970
33745
33745
收支票(到期日109年5月10日),支票存根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77頁背面
109年3月17日
萬蕙昇
3070
24000
23970
109年7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3月17日
照明志
2349
21141
21131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8日
翰陽
3035
22763
2276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19日
大同
4410
33075
76673
加計稅額後於109年4月17日開票予倍誠公司,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60頁
109年3月20日
大同
3790
28425
109年3月23日
大同
1540
11550
109年3月23日
華邦
3274
22918
83426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37至139頁
 
109年4月14日
華邦
4028
28196
109年5月19日
華邦
4616
32312
109年3月24日
鈺陞
2141
19269
1926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3月27日
鼎威
2007
15053
29364
加計稅額後以鋐昇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3月30日
鼎威
1723
12923
109年3月31日
紘勝
3873
38000
38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日
寶源
2590
23310
2331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6日
鹿港電機
3463
25973
2597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7日
高頻
3708
29664
31127
加計稅額1483元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8日
詠先
7210
57680
57680
109年4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9日
弘億
2160
18360
19440
溢收1080元,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0日
環宏
2952
26568
26558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3日
寶霖
1093
17127
17000
匯17000元至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3日
億昇
3920
33250
33250
109年4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13日
良宇
2785
25065
25000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25000元至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5日
華成
2185
19665
1966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16日
華成
343
3900
3900
109年6月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17日
明昌
4525
38463
3844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0日
友緣
2791
20929
20929
109年4月2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1日
友緣
2850
21375
21375
109年4月2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2日
豐韋
3449
31041
31041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3日
申如
3159
26852
26800
109年4月24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3日
鴻昇
964
8676
867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4日
友緣
7219
54139
5413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23日
光盛
5882
52938
5293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4日
光盛
109年4月24日
合一
618
5562
55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7日
昌廣
1907
17163
1716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7日
盈昌
3908
31264
3126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28日
欽富
3484
24255
11463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14日
欽富
3145
23588
109年5月15日
欽富
2270
17025
109年5月18日
欽富
3275
24563
109年5月21日
欽富
2991
22433
109年4月29日
成政興
3687
33183
3132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4月30日
埕旭
3946
29595
29595
109年4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4月30日
詠先
2940
23520
23520
詠先吳建霖筆錄中表示現金支付 
109年5月5日
環宏
3711
16700
38560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5日
環宏
2430
21870
109年5月7日
伍智
3898
33133
33118
109年6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7日
高頻
3347
26776
28095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8日
健合
8530
68240
111440
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8日
健合
5400
43200
109年5月8日
紘勝
3630
32000
32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11日
德岦鈞
3720
33480
33450
以德瑞昌公司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13日
慶宇
4088
32704
39584
109年6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15日
慶宇
860
6880
109年5月13日
詠展
6315
56835
56835
109年5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14日
嘉盟昌
1600
14160
1416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29頁
109年5月20日
泰興
3664
26747
2674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2日
竑城
5372
40290
40290
109年5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5月26日
燁鋼
11552
69312
6931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6日
鹿港電機
4243
27580
275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8日
國麗
2790
16740
57420
109年6月18日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0日
國麗
3500
21000
109年6月18日
國麗
3280
19680
109年5月29日
稻丰
3887
23322
2332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5月29日
美隆興
1924
17316
1731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日
鋒霖
1960
17640
175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2日
華邦
3472
24304
24304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0頁 
109年6月3日
環宏
2334
21006
20996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4日
寶源
2920
26280
2628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5日
高頻
4379
35032
3676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8日
竑城
3084
23130
23130
109年8月1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8日
明昌
3740
31790
3177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9日
鉦展
2590
20720
207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1日
上宜
6028
42196
442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1日
惠光
3260
29340
2934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2日
鑫上源
3931
29483
2948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5日
億鎮金
3710
22260
222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6日
翰陽
2689
20168
2016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17日
南台配電
4137
28959
2895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19日
華邦
4272
29904
29904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1頁 
109年6月20日
友緣
3101
23258
23258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22日
博翊
2340
21060
210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6月24日
宏炘
1288
9660
9660
109年6月24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29日
紘勝
3770
33930
33930
不詳日期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6月30日
明昌
3575
30388
3037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日
鹿港電機
4084
26546
265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日
盛豐/嵩山
256
2304
3804
加計運費1500元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6日
雙龍興
7317
43169
43169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6日
詠先
7690
61520
6152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7日
全貴
1994
13958
13930
109年9月18日收票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8日
雙龍興
8111
47855
47855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8日
環宏
2178
19602
19592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9日
大茗
3880
27160
2716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9日
金榮輝
2960
26640
266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0日
雙龍興
2742
16177
16177
109年7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13日
德岦鈞
3660
32940
32910
以德瑞昌公司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4日
金亨泰
3250
24375
2559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15日
高頻
3533
28264
58263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9日
高頻
3406
27244
109年7月16日
申如
1991
16924
18594
109年7月2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17日
錡興
2500
15000
53505
109年10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210頁 
109年7月20日
錡興
2690
16140
109年7月21日
錡興
2790
16740
109年7月22日
錡興
940
5640
109年7月17日
華邦
13346
93422
93422
109年7月27日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2頁
109年7月23日
建大
335
3015
298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3日
陽旻
1581
13439
13439
109年7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0頁 
109年7月23日
健合
7720
61760
617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4日
超裕
4190
29330
2933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
明昌
3865
32853
3283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28日
昇達
1754
14909
1564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7月31日
億鎮金
3050
18300
183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4日
華成
2761
24849
24849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6日
寶源
2140
19260
19260
109年8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6日
維立
2126
19134
1910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7日
明昌
3600
30600
3058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0日
紘勝
3850
35000
35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2日
錦隆
2460
22140
221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3日
華邦
4126
28882
156896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3至145頁 
109年8月25日
華邦
4338
30366
109年9月21日
華邦
13950
97650
109年8月14日
環宏
3639
16376
16366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7日
永進
779
7011
7011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17日
照明志
1718
15462
1543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7日
宏毅
774
6966
696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18日
昌廣
1430
12870
12870
109年8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19日
竑城
2389
17918
17918
109年8月2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8月20日
壯杰
4685
34201
34201
以蔡麗玲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1日
鹿港電機
4045
26293
2629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4日
高頻
3596
28768
3018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6日
明昌
3955
33618
3360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8月28日
翰陽
2343
17573
1757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7日
詠先
8430
67440
67440
109年9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8日
環宏
3172
14274
14264
以李娸鄉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9日
嘉盟昌
1600
14160
14160
109年9月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11日
健合
7530
60240
60240
109年10月28日收票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14日
錡興
3580
21480
7276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21日
錡興
4320
25920
109年9月22日
錡興
4230
25380
109年9月15日
高頻
3224
25792
27062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16日
明昌
3565
30303
3028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17日
稻豐
1968
11808
1180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18日
慶宇
4269
34152
34152
109年10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3日
億昇
5250
44625
44625
109年9月2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4日
廣翰
1754
15786
15786
109年11月1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4日
迎盛
2694
24246
6131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25日
迎盛
2651
23859
109年9月28日
迎盛
1468
13212
109年9月29日
申如
3203
27226
27196
109年10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9月29日
泰興
3624
25368
2858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30日
明昌
3660
31110
3109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5日
興南
1710
18810
19751
109年10月14日收款,加稅金941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6日
高頻
4074
32592
34202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7日
國峰
2023
15173
15173
以蔡孟燕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8日
良宇(豪銘)
4055
36495
36495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2日
華邦
4366
30562
30562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6頁 
109年10月12日
詠先
4970
39760
39760
109年10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2日
寶霖
2720
24480
2448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3日
明昌
3345
28433
2841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4日
勝豐達
3675
25725
257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5日
伍智
3224
27404
27389
109年11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1頁 
109年10月15日
國麗
3320
19920
39600
109年11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0月16日
國麗
3280
19680
109年10月16日
燁鋼
9640
57840
11450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19日
燁鋼
9444
56664
109年10月19日
大同
3800
28500
82215
109年12月1日收票款,加計稅額3915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0月19日
大同
3370
25275
109年10月20日
大同
3270
24525
109年10月20日
健合
8343
66744
6671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1日
億鎮金
3200
19200
192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2日
埕旭
4373
30611
305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3日
紘勝
3866
34794
35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6日
友緣
2759
20693
20693
109年10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0月27日
光盛
3353
30177
5792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0月28日
光盛
3083
27747
109年10月28日
華邦
3406
23842
23842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147頁 
109年10月29日
錡興
4270
25620
136395
110年2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211頁
109年10月30日
錡興
3210
19260
109年11月3日
錡興
3350
20100
109年11月6日
錡興
3835
23010
109年12月14日
錡興
4165
23430
109年12月16日
錡興
3905
24990
109年11月2日
明昌
3645
30983
3096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5日
高頻
4252
34016
63291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8日
高頻
743
5944
109年11月23日
高頻
2542
20336
109年11月9日
國麗
3030
18180
41100
109年11月2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7日
國麗
3820
22920
109年11月10日
鹿港電機
4185
25110
513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9日
鹿港電機
4385
26310
109年11月11日
紘勝
3910
35000
35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
大茗
3590
23335
2300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13日
德岦鈞
3620
32580
325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6日
明昌
3365
28603
2858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8日
華邦
7752
54264
149702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48頁 
 
 
109年11月19日
華邦
6570
45990
109年11月20日
華邦
7064
49448
109年11月18日
嘉盟昌
1350
12150
11947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3日
昌廣
1860
16740
16740
不詳日期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4日
全貴
3670
25690
256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5日
鉦展
2610
20880
2088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1月25日
合一
581
5229
5229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26日
鋒霖
1810
16290
16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30日
慶宇
3350
26800
26800
109年12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1日
億鎮金
3580
21480
214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日
詠先
8780
70240
95200
109年12月1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4日
詠先
3120
24960
109年12月2日
若鐵
14790
96135
961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3日
金亨泰
3220
24150
25358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4日
一弘
1743
8715
868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7日
明昌
4140
35190
3517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8日
寶霖
2365
21285
2128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9日
金榮輝
2718
24462
2446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0日
高頻
3576
28608
3001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1日
大茗
2740
17810
17000
109年12月1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15日
祝豪
177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17日
歆恩
3750
28125
5533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18日
歆恩
3630
27225
109年12月18日
健合
8340
66720
6672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1日
宏炘
1526
11445
11445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2頁
109年12月22日
達旺
11785
76603
7660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3日
華邦
3400
23800
23800
收現金,請款單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150頁 
109年12月24日
申如
1794
15249
15249
109年12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4日
國峰
2098
15735
1573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4日
紘勝
120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5日
和達
1209
8463
841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5日
寶源
2440
21960
21960
109年12月2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8日
明昌
4040
34340
3432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29日
永進
558
5020
5020
109年12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09年12月29日
維立
1797
16173
1614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2月30日
高頻
3294
26352
5487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8日
高頻
3241
25928
109年12月31日
紘勝
397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3頁
110年1月4日
紘城
4000
30000
30000
110年1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5日
欽富
3355
25163
52842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6日
欽富
3355
25163
110年1月8日
惠光
3900
34159
34000
110年1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11日
照明志
2347
21123
2109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2日
美隆興
2973
26757
2675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
明昌
4050
34425
3441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4日
詠先
8630
69040
69040
110年1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15日
健合
8480
67840
678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5日
薪鐘
1828
16452
1643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
嘉盟昌
1730
15310
15310
110年1月1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21日
億昇
5360
45560
4556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1月26日
上宜
4551
31857
3344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6日
伍智
2516
21386
213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6日
錦隆
2220
19980
199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7日
盛豐
241
2169
2169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7日
億鎮金
4520
27120
2712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8日
明昌
3590
30515
305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日
稻丰
3590
21540
215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2日
豐韋信旭
4152
37368
50769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3日
豐韋信旭
1489
13401
110年2月3日
德岦鈞
3380
30420
303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4日
永進
274
2466
2466
110年2月4日
翰陽
3250
24375
505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4日
翰陽
3490
26175
110年2月5日
高頻
3915
31320
3286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8日
寶源
1970
17730
17730
收現金,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8日
建大
364
3276
324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7日
宏昱
1703
15327
15327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9日
陽旻
1703
14476
14446
110年2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22日
易霖
1990
14925
1492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23日
申如
2497
21225
24225
110年1月19日收款,加管子3000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24日
紘勝
3950
35000
35000
不詳日期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2月25日
壯杰
4830
33810
3381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日
明昌
4190
35615
6598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0日
明昌
3575
30388
110年3月3日
昌廣
1990
17910
17910
110年3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4日
高頻
3562
28496
51035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9日
高頻
2516
20128
110年3月4日
詠先
7640
61120
61120
110年3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8日
一弘
4281
29967
29967
以張珮菁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9日
上渼
1960
14700
147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2日
光盛
3619
32571
32571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2日
竑城
3724
26068
26068
110年5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15日
鋒霖
1760
15840
158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6日
尚泓浩
1450
11600
10944
110年3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4頁
110年3月17日
上仕
4195
66360
663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8日
上仕
4100
110年3月22日
大茗
4070
26455
26000
110年3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3月23日
廣翰
2195
19755
19755
110年6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3月23日
良宇
2819
25371
25340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4日
合一
671
6039
60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5日
紘勝
3956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3月26日
金亨泰
4210
31575
3315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31日
明昌
3450
29325
2931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1日
大同
4420
33150
134663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
大同
4460
33450
110年4月8日
大同
4500
33750
110年4月12日
大同
3720
27900
110年4月6日
鴻昇
1610
12880
1288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7日
華成
1874
16866
16866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
億鎮金
4360
26160
261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
寶源
2260
20340
20340
寶源蔡振源於警詢筆錄中表示為現金交易,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42頁 
110年4月13日
高頻
3858
30864
59947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8日
高頻
3281
26248
110年4月16日
嘉盟昌
2225
19691
19691
110年4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16日
盈昌
3537
28296
2832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19日
光盛
2930
26370
2637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0日
明昌
3620
30770
3075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1日
詠先
7770
62160
62160
110年4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21日
稻丰
2935
17610
1761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1日
伍智
1919
16312
16282
110年5月2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22日
南台
8050
53935
53935
110年4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4月22日
健合
8437
67496
6749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3日
德岦鈞
3270
29430
294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6日
成政興
3640
32760
3274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7日
鼎珈
5723
45784
4578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29日
鹿港電機
4530
27180
271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4月30日
健合
8186
65488
6548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4日
清河
3010
33110
34766
110年3月22日收款,加計稅款1656元,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5日
金榮輝
4037
36333
3633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6日
明昌
4075
34638
3462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7日
紘勝
384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10日
慶宇
4257
34056
34056
110年5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13日
翰陽
3806
28545
4092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13日
翰陽
1650
12375
110年5月14日
竑城
2590
18130
18130
110年8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17日
全貴
3500
24500
245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18日
高頻
3193
25544
26801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21日
彙展
2370
21330
213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5月26日
詠先
7700
61600
61600
110年5月2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5月31日
鉦展
4050
32400
32400
110年5月3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頁 
110年6月1日
高頻
3473
27784
29153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2日
明昌
4035
34298
5893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16日
明昌
2900
24650
110年6月3日
鹿港電機
4322
25932
4090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1日
鹿港電機
2510
15060
110年6月4日
有光
3202
25616
52528
110年8月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5、36頁 
110年6月4日
有光
3364
26912
110年6月8日
健合
8616
68928
6892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8日
嘉盟昌
1600
14150
14150
110年6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8日
寶源
2610
23490
23490
110年6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10日
億鎮興
4115
24690
2469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11日
伍智
1569
13337
29721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5日
伍智
1931
16414
110年6月11日
紘勝
3268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15日
億昇
5360
45560
45560
110年6月1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17日
昌廣
1907
17163
17163
110年6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21日
宏炘
1674
12555
12555
110年6月21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28日
照明志
3658
32922
3291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6月29日
國麗
3250
19500
19500
110年6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6月30日
高頻
2758
22064
81498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8日
高頻
3720
29760
110年7月29日
高頻
3227
25812
110年7月2日
明昌
4365
37103
3708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2日
健合
8588
68704
68704
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6日
億鎮金
4490
26940
7698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6日
億鎮金
4320
25920
110年9月23日
億鎮金
4020
24120
110年7月7日
詠先
8700
69600
69600
110年7月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7日
子易
11305
90440
904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2日
易霖
1580
11850
118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3日
大茗
4110
26715
26000
110年7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14日
德岦鈞
3420
30780
307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5日
明昌
4300
36550
3653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19日
美隆興
2650
23850
238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20日
慶宇
3430
27440
27440
110年7月29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22日
錦隆
2284
20556
20556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27日
紘勝
3844
35000
35000
110年8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7月28日
明昌
4085
34723

請款單註記廠商漏請,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69頁
110年7月29日
合一
585
5265
5265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7月30日
金亨泰
3377
25328
26594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日
寶源
1950
17550
17550
110年8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3日
大進
2880
23040
23010
以蔡育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3日
良宇
2798
25182
25150
以賀群企業社曾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4日
鹿港電機
4307
25842
25842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5日
華成
5808
52272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5日
紘城
4572
32004
32004
110年8月16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9日
高頻
3850
30800
60939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4日
高頻
3407
27256
110年8月10日
明昌
3170
26945
2693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2日
慶宇
3170
25360
25360
110年8月20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3日
惠光
3060
26800
26800
110年8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6日
盛豐
260
2340
2340
以嵩山電機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6日
竑城
1784
12488
12488
110年10月2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7日
嘉盟昌
1600
14400
14160
加計稅額後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7日
翰陽
4260
31950
3195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18日
永進
449
4041
4000
110年8月1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6頁 
110年8月18日
詠先
7830
62640
62640
110年9月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8月19日
建大
440
3960
396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0日
明昌
4395
37358
3734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5日
光盛
4843
43587
43587
110年9月9日收款,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8月26日
大進
2805
22440
22410
以蔡育勳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8月27日
維立
2207
19863
19833
以羅名義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2日
正詠
3212
24090
42240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13日
正詠
2420
18150
110年9月3日
明昌
3715
31578
31563
110年11月10日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明昌公司之匯款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73頁
110年9月6日
高頻
3084
21588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7日
鈺陞
2452
26972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8日
昌廣
1555
13995
13995
110年9月8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9日
港達
2533
20264
20264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10日
雙龍興
9468
66276
66276
110年9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1日
聯易
587
5283
5253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9月14日
億昇
2510
21335
21335
110年9月14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6日
詠先
8340
66720
66720
110年10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7日
大茗
4620
30030
30000
110年9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17日
嘉盟昌
1590
14071
14071
110年9月17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2日
友緣
2482
18611
18611
110年9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4日
高頻
3193
22351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7日
慶宇
2650
21200
21200
110年10月5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9月28日
明昌
3615
30728
65451
110年11月10日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明昌公司之匯款明細見偵字第5214號卷二第73頁,明昌公司匯款似包含10月18日、11月10日之款項
110年9月29日
彙展
2069
18621
18621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0月4日
德岦鈞
3890
3501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5日
鹿港電機
3974
2384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7日
明昌
3070
2609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7日
健合
8882
6217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7日
健合
9128
7302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2日
高頻
2722
19054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3日
寶源
2520
22680
22680
110年10月13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3日
伍智
1890
1606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5日
弘億
4280
3638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8日
明昌
3145
26733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19日
緯宏
662
5958
5958
匯入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
億鎮金
3780
22680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2日
大茗
3890
25285
25000
110年10月22日收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5日
金榮輝
3875
3487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5日
竑城
2555
17885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0月28日
高頻
2956
20692

未請款,見他字第2859號卷二第37頁 
110年11月10日
明昌
2545
21633

未請款,見偵字第5214卷二第51頁 
110年11月11日
申如
2703
22976

未請款,卷內查無出處
110年11月11日
宏炘
1745
13087

未請款,卷內查無出處
110年11月12日
高頻
4291
30037

未請款,見偵字第5214卷二第26頁 
合  計
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附表三:被告己○○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     戶
數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09年7月1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3950
47900
4790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 年7 月薪群貨運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7 頁。另己○○於111 年3 月9 日警詢筆錄供稱:我收取每公斤新臺幣2 元的拆裝費,甲○○會匯給我等語,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78頁。左列金額即以己○○所供述每公斤2 元計算之,以下皆同。
109年7月1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6020
52040
52040
109年7月29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6570
53140
53140
109年7月3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9510
59020
59020
109年8月5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4340
48680
4868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年8月薪群貨運請款明細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6 頁。
109年8月18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7240
54480
54480
109年8月21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9440
58880
58880
109年10月7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30090
60180
6018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年10月薪群貨運請款明細1 份,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4 頁。
109年10月1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7680
55360
55360
109年10月23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8240
56480
56480
109年11月13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8490
56980
5698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09 年11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3 頁。
110年7月2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3400
46800
4680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10年7 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1 頁。
110年8月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8520
57040
5704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10年8 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40 頁。
110年8月26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7670
55340
55340
110年7月30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4280
48560
48560
由邱煙明清運,日期、數量均依110年9 月信翊企業社請款明細1 份所載,見偵字第5214號卷一第239 頁。
110年9月3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5670
51340
51340
110年9月15日
倍誠實業有限公司
25130
50260
50260
合 計
456240

912480

 
附表四:乙○○匯款予甲○○部分(金額:新臺幣)
日     期
客戶名稱
重量(公斤)
金額
實收金額
備               註
109年1月16日
乙○○
200000
97185
97185
匯入前開丁○○名義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2月7日
92200
92200
109年2月11日
85530
85530
109年2月20日
151095
151095
109年3月4日
86970
86970
109年3月10日
93100
93100
109年3月20日
91650
91650
109年4月30日
88225
88225
合 計
200000

785955
  
附表五:扣案物品
編號
名                稱
備         註
1
富虢公司回收粉對帳單及送貨單1 批、富虢公司對友田公司回收粉銷貨磅單1 張、富虢公司回收粉進貨匯款紀錄2 張、富虢公司回收粉出貨匯款紀錄1 張、聚酯樹脂粉體塗料出口報單、發票及買賣協議書1 批 

2
倍誠公司統一發票副聯1 批、倍誠公司地磅單1 批、丙○○請款單1 批、隨身碟(內存倍誠公司會計資料)1 個、倍誠公司進貨資料1 批

3
丙○○手寫筆記3 張、豐笙公司相關資料1 批

4
過磅單2 張、送貨單3 張、油漆銷貨單1 件、買賣協議書影本3 張、外銷大陸單據5 張、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 本、友田公司暨綠田公司107 年度至109 年度發票、營業稅表及傳票等移交資料4 批 

5
丁○○所有之三星廠牌Note20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張)

6
丙○○所有之三星廠牌GALAXY A42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張)
丙○○部分尚未審結, 暫時不予宣告沒收
7
丙○○之堆高機1 臺
由丙○○代保管。丙○○部分尚未審結,暫時不予宣告沒收
8
己○○所有之三星廠牌GALAXY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含SIM卡1 張)

9
己○○所有之三星廠牌GALAXY A32型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 張)

10
己○○所有之堆高機1 臺
由己○○代保管
11
己○○所有之篩分機1 臺
由己○○代保管
12
己○○所有之壓片機1 臺
由己○○代保管
13
己○○所有之篩粉機1 臺
由己○○代保管
14
荃迎有限公司之堆高機1 臺
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