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恒逸
詹定勳
呂文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陳居亮律師
被 告 林祺生
張宏毅
彭兆樟
朱海鑫
陳瑞祥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吳偉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