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洋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范洋銨業於民國112年5月2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