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夢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梁夢麟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