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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4)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附表二編號5)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附表二編號6)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附表二編號7)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附表二編號8)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1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至13(附表二編號9至13)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5至1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5至19(附表二編號15至19)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0至2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2(附表二編號20至22)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4(附表二編號24)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5(附表二編號25)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6(附表二編號26)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附表二編號27)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8、2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29(附表二編號28、29)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0(附表二編號30)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1、3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1、32(附表二編號31、32)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3、3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3、34(附表二編號33、34) |
| 黃志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cheng」署押簽名壹枚沒收;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附表二編號35)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6(附表二編號36)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7(附表二編號37)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8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8(附表二編號38)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9、4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9、40(附表二編號39、40)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1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1(附表二編號41)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附表二編號42)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附表二編號43)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附表二編號44)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5至4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5至47(附表二編號45至47)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8、4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9、50(附表二編號49、50)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1(附表二編號51)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1至5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2至55(附表二編號52至55)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6(附表二編號56)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7(附表二編號57)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8(附表二編號58)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9、60(附表二編號59、60)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5至77(附表二編號75至77)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1、82(附表二編號81、82)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4、85(附表二編號84、85)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6、97(附表二編號96、97)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