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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傑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因被告陳明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之權益,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