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進豪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時間應更正為「8時17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應補充「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現場閘門照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趕時間離場,竟率爾駕車衝撞停車場閘門,對他人財產權造成損害,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5115號
被 告 陳進豪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00
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進豪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上午8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停車場,駕駛上開車輛衝撞停車場閘門,致該閘門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好樂迪公司。嗣好樂迪公司員工李天恩發現上開閘門損壞,因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好樂迪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進豪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李天恩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等。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陳進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