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錫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錫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錫賢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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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12188號 (刑期自113.5.2至113.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