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之「國家大第管委會」、「何仁義」、「陳志成」、「潘慧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如附件一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耀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起訴書罪事實欄(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從一重之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假借職務之便而侵占所管理之社區現金,另擅自偽造或變造不實憑條詐領款項而據為己有,金額甚高,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被告父親業為被告賠償告訴人損失約半數,另半數部分,被告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尚未開始履行等節,亦經告訴代理人當庭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00頁),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7歲子女,現由太太撫養,入監前從事保全主管,與太太、小孩同住,經濟情況有積欠債務,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手法、相隔時間、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不法及罪責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被告所侵占或詐得之款項,業經被告父親已代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90萬元(見刑事陳報補充二狀,10454號偵卷第28至29頁),剩餘部分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然被告尚未開始履行,亦經告訴代理人當庭陳稱甚詳(見本院卷第100頁),是就已賠償部分實際上已填補損害,如再予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另就已成立和解部分,可預期被告將依約履行或由告訴人強制執行,此部分再重複宣告沒收、追徵,徒增沒收程序開啟之耗費,顯然欠缺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偽造並經扣案之「國家大第管委會」、「何仁義」、「陳志成」、「潘慧文」印章各1枚,應俱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另被告如附件一所示偽造之印文,核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俱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儀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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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印文2枚、「何仁義」之印文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 |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454號
被 告 王耀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路000巷00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耀南(原王家駿)自民國106年11月起,受東方保全公司指派至址設新竹市○○街000號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國家大第管委會)擔任總幹事,負責收付該社區日常事務管理、收付款項、保管社區各項費用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下列行為:
(一)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1月11日起至108年4
月30日止,利用銀行臨櫃辦理國家大第管委會支付各項款項費用予廠商之機會,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至新竹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光華分行,以臨櫃提領轉帳方式,提領所持有保管之國家大第管委會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後,並未如數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等廠商,旋即轉匯至王耀南所經營新竹窗簾網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銀庫銀行帳戶)及持有不知情配偶薛巧鈴(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變易持有為所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42萬2,005元,據為己有私用。嗣為掩飾其犯行,竟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7年1月11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之間,在不詳地點,偽造附表一編號1、2、5所示「玉山匯款申請書」,並黏貼於國家大第管委會支出憑證黏貼單,持向國家大第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周小青、監察委員紀俊竹、財務委員張秀如行使,偽以表示所提領款項係轉帳匯款支付予附表一編號所示各廠商,足生損害於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銀行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以取得他人財產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5月2日起至108年11月19日止,利用持有保管國家大第管委會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機會,在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網頁,未經國家大第管委會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等資料,進入該網路銀行帳戶之操作介面,登打如附表三、四所示金額、受款帳戶為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偽造國家大第管委會欲將上開款項轉帳匯入王耀南上揭保管使用之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之電磁紀錄並行使之,使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電腦終端設備製作不實之財產權移轉交易紀錄,將附表三、四所示款項,自國家大第管委會申設玉山銀行戶轉帳至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銀庫銀行帳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內,金額共計401萬3,340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大第管委會及玉山銀行對網路銀行之電磁紀錄與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三)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偽造印章、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國家大第管委會大章係由監察委員會持有保管,竟於不詳時間、地點,盜刻「國家大第管委會」大章及主任委員「何仁義」印章、銀行行員「陳志成」、「潘慧文」印章後,接續製作製國家大第管委會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假藉支付社區廠商如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廠商禾茂消防有限公司等請款名義,甚至偽造禾茂消防有限公司名義之請款單據,私自盜蓋「國家大第管委會」大章後,再分別持向不知情第25屆主任委員周小青、第26屆主任委員何仁義行使,致使周小青、何仁義陷於錯誤,誤認該等款項業經監察委員審核用印,而分別用印於附表五、六、八所示「取款憑條」上,王耀南甚至逕行持盜刻第26屆主任委員「何仁義」印章於附表七所示之「取款憑條」後,再於附表五、六、七、八所示之時間,至新竹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光華分行,持向該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國家大第管委會同意提出取款申請,而如數提領所示款項,合計詐得新臺幣113萬2,748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大第管委會及玉山銀行管理存款帳戶存提款項之正確性。
(四)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職務之便,在新竹市
○○街000號國家大第社區,接續於附表九、十、十一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住戶陳秋賢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裝潢保證金、管理費、工程款等名目款項後,未將各該款項存入該社區銀行帳戶,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將附表附表九、十、十一所示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另為掩飾其犯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復於不詳時,在新竹市○○街000號國家大第社區內,以印表機列印不實存款交易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九、十一所示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及變造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內容,持前揭盜刻「陳志成」、「潘慧文」印章,蓋用於該存摺內頁,藉以表徵該存摺業經銀行行員審核用印之表象,再向國家大第社區住戶或管委會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大第管委會及玉山銀行銀行管理存款帳戶存提款項之正確性。嗣於107年12月6日經國家大第管委會主任委員何仁義、監察委員任成傑查覺有異,並於清查款項後,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國家大第管委會主任委員韓嘉誼、葉伯壽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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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告自承擔任國家大第管委 會社區總幹事職務,管委會大小章由主委、財委及監委保管等事實,惟否認偽刻相關印章,惟坦承有關偽造存摺部分,封面是舊的存摺封面,以印表機列印空白頁偽造存摺明細內容,持來路不明之「陳志成」、「潘慧文」印章蓋用於前揭變造存摺內頁等事實。 2、坦承於以前揭手法將附表所 示各款項,盜領或轉帳等方式,將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款項挪用,未支付款項予各該廠商之事實,其中轉匯至其配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係清償債務,供己花用,並偽造附表十各筆玉山銀行取款憑條等事實。 |
| | 證明其所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及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銀庫銀行帳戶均由被告王耀南保管使用,於本案爆發後協同被告王耀南之父親與對方簽署和解協議書等事實。 |
| | 1、證明證人周小青自105年至1 07年3月間擔任社區主任委員之事實。 2、證明被告自106年11月接任 國家大第管委會社區總幹事職務,小章由周小青保管,大章由監委保管;社區在107年7月13日更換大章之事實。 3、證明附表五各之取款憑條部 分,業經周小青見已蓋有大章後,始持用印等事實。 |
| | 1、證明證人何仁義自107年3月 至108年年底擔任主任委員之事實。 2、證明曾委託被告代刻印章, 請款程序經財委、監委、主委,由主委蓋取款憑條,再由總幹事至銀行辦理之事實。 3、證明附表六部分,經廠商請款,我會蓋印;附表七部分,未經其蓋用印章之事實。 4、證明在查核總幹事的櫃子蒐證已蓋好大、小章、金額的取款憑條,其他都是空白情況,且有偽刻其印章之事實。 |
| | 1、證明任成傑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負責保管社區大章之事實。 2、證明社區取款憑條蓋用程序係每月一次,附表由總幹事製作交給財務委員審核廠商及金額,交由監察委員確認,並在取款憑條蓋大章,再給主任委員審核蓋章之事實。 3、證明附表七部分,該取款憑條上大章,並非其所蓋印之事實。 |
| | 證明扣案存摺已遭拆線、另行打印並偽刻盜蓋銀行行員印章之事實。 |
| 1、證人何仁義提供手機翻 拍照片(包含玉山銀行取款憑條數張空白金額,惟已蓋大小章)1份 2、扣案盜刻「國家大第社 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印章各1個及銀行行員即「陳志成」、「潘慧文」便章各1個及扣案物照片2張、變造玉山銀行存摺1本 3、協議書影本2份 | 1、證明犯罪事實一、(三)、( 四)部分,即被告盜刻「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陳志成」、「潘慧文」印章,並將「陳志成」、「潘慧文」蓋用變造存摺資料,甚至將「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印章,蓋用於空白取款憑條等事實。 2、證明本件被告王家駿犯後由僱主東方保全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之父王忠村出面與國家大第管委員協議賠償款項之事實。 |
|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新竹窗簾網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全球智匯網-臺幣轉帳交易約定書、國家大第銀行明細107108年異常轉帳明細彙整資料各1紙 | 證明國家大第管委會申設玉山 銀行帳戶於108年5月8日設定約定轉出帳戶有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事實。 |
| 109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理由 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一、二、三、四檢附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薛巧鈴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一)、( 二)部分,被告於附表一、二、三、四之時間,將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內如附表一、二款項,以臨櫃辦理或網路轉帳方式,將款項分別轉匯至新竹窗簾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
| 1、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支出憑證黏貼單(107年1月8日)檢附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2、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支出憑證黏貼單(107年1月31日) 檢附工程承攬合約書、發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3、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 |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一)部 分,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2、5之玉山銀行匯申請書共4紙 |
| 109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理由 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五、六、八檢附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支出憑證黏貼單(107年8月1日、107年10月1日 、107年9月3日)、禾茂消防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請款單及附表七玉山銀行取款憑條10張(盜蓋大小章部分)。
| 1、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三 )部分,被告於附表五、六、七、八時間,將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內如附表五、六、七、八款項提領或盜領現金之事實。 2、證明被告持偽刻「國家大第 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印章,蓋用附表七之玉山銀行取款憑條,持向玉山銀行為提款申請,致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七所示款項之事實。 |
| 109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理由 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九之住戶施工裝潢保證金收據(陳秋賢)、住戶簽署國家大第住戶切結書1份及附表十至十二各住戶簽署國家大第住戶切結書、收據、轉帳單據、偽造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共26張)各1份 | 證明被告於代收取如附表九至 十一所示裝潢保證金、管理費、廠商防水工程款等款項後,將該款項侵占入己,並偽造如附表九至十一所示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以現金收付訖),以取信住戶,偽向住戶表示已將代收款項存入玉山銀行等事實。 |
|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2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49973號函檢附107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現金取款憑條資料1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巧鈴提 供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1份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8月19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12582號函檢附存戶約定事務變更暨事故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資料 | |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及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應從一重詐欺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應從一重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係犯刑法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偽造造之印章及印文,請依法宣告沒收。又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
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竹窗簾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臨櫃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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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偽造同日期、金額之 玉山銀行匯申請書1紙,該受款人戶名記載「品馨清潔環保科技洪吉陞」,偽造方式,以電腦列印「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7.01.11轉帳收支訖」。 | 109年度他字第1331 號卷1第326頁至327頁、同案卷2第14頁。 |
| | |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社區電梯控制系統更新第二期貨款 | 偽造同日期、金額之 玉山銀行匯申請書1紙,該受款人戶名記載「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偽造方式,以電腦列印「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7.02.6轉帳收支訖」。 |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1第328頁至332頁、同案卷2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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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台灣奧的斯電梯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3日支出憑單-8月份社區電梯保養維護費 | | |
| | | | 偽造同日期、金額之 玉山銀行匯申請書1紙,該受款人戶名記載「品馨清潔環保科技洪吉陞」,偽造方式,以電腦列印「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7.12.17轉帳收支訖」2張。 |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1第333頁至334頁(告證19)、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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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臨櫃轉帳):
附表三、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網路轉帳):
附表四、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網路轉帳):
附表五、取款憑條上經不知情周小青用印(盜領現金):
附表六、假籍廠商名義請款,玉山銀行取款憑條上經不知情何仁義用印部分(盜領現金):
附表七、取款憑條上盜蓋大章及「何仁義」小章(盜領現金):
附表八、偽造廠商禾茂消防有限公司之請款單據(盜領現金):
附表九、住戶繳付款項-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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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1月4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9月2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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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6月7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2月28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5月27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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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0月2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0月2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6年12月29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4紙(憑條所載金額分別為7,149元、14,298元、14,298元、7149元,日期分別登載108年1月25日、107年5月29日、107年9月21日、108年6月6日現金收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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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2月27日現金收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3月18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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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11月18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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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4月8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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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4月18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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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5月31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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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7月6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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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5月24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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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7月9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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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5月21日現金收付訖) | |
|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7月1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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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2月25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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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住戶繳付款項-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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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11-12月管理費、 108年3-4月管理費 | | |
| | 107年1-2月管理費、 107年11-12月管理費、 108年1-2月管理費、 108年7-8月管理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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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11月-107年8月管理費、 108年1-2月管理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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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7-8月管理費、 107年11-12月管理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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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年1-2月管理費、 107年9-10月管理費 108年5-8月管理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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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 :住戶繳付款項-廠商防水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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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偽造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6月28日現金收付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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