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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耀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扣案之「國家大第管委會」、「何仁義」、「陳志成」、「潘慧文」印章各壹枚,均沒收。如附件一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耀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就起訴書罪事實欄(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各從一重之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假借職務之便而侵占所管理之社區現金,另擅自偽造或變造不實憑條詐領款項而據為己有,金額甚高,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被告父親業為被告賠償告訴人損失約半數,另半數部分,被告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尚未開始履行等節,亦經告訴代理人當庭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100頁),兼衡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7歲子女,現由太太撫養,入監前從事保全主管,與太太、小孩同住,經濟情況有積欠債務,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手法、相隔時間、所侵害法益之同質性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等不法及罪責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與否之說明:
(一)被告所侵占或詐得之款項,業經被告父親已代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90萬元(見刑事陳報補充二狀,10454號偵卷第28至29頁),剩餘部分被告與告訴人已於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然被告尚未開始履行,亦經告訴代理人當庭陳稱甚詳(見本院卷第100頁),是就已賠償部分實際上已填補損害,如再予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另就已成立和解部分,可預期被告將依約履行或由告訴人強制執行,此部分再重複宣告沒收、追徵,徒增沒收程序開啟之耗費,顯然欠缺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偽造並經扣案之「國家大第管委會」、「何仁義」、「陳志成」、「潘慧文」印章各1枚,應俱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另被告如附件一所示偽造之印文,核均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俱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儀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3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編號
應沒收之印文
卷證出處
1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84頁
2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85頁
3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86頁
4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87頁
5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88頁
6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印文2枚、「何仁義」之印文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89頁
7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90頁
8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91頁
9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92頁
10
「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之印文各1枚
109年度他字第4644號卷卷二第93頁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0454號
  被   告 王耀南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路000巷000弄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耀南(原王家駿)自民國106年11月起,受東方保全公司指派至址設新竹市○○街000號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國家大第管委會)擔任總幹事,負責收付該社區日常事務管理、收付款項、保管社區各項費用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於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下列行為:
(一)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1月11日起至108年4
  月30日止,利用銀行臨櫃辦理國家大第管委會支付各項款項費用予廠商之機會,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至新竹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光華分行,以臨櫃提領轉帳方式,提領所持有保管之國家大第管委會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後,並未如數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等廠商,旋即轉匯至王耀南所經營新竹窗簾網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銀庫銀行帳戶)及持有不知情配偶薛巧鈴(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變易持有為所有,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42萬2,005元,據為己有私用。嗣為掩飾其犯行,竟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107年1月11日起至107年12月17日之間,在不詳地點,偽造附表一編號1、2、5所示「玉山匯款申請書」,並黏貼於國家大第管委會支出憑證黏貼單,持向國家大第管委會之主任委員周小青、監察委員紀俊竹、財務委員張秀如行使,偽以表示所提領款項係轉帳匯款支付予附表一編號所示各廠商,足生損害於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玉山銀行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以取得他人財產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5月2日起至108年11月19日止,利用持有保管國家大第管委會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機會,在不詳處所,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網頁,未經國家大第管委會之同意或授權,擅自輸入統一編號、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等資料,進入該網路銀行帳戶之操作介面,登打如附表三、四所示金額、受款帳戶為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偽造國家大第管委會欲將上開款項轉帳匯入王耀南上揭保管使用之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之電磁紀錄並行使之,使玉山銀行之網路銀行電腦終端設備製作不實之財產權移轉交易紀錄,將附表三、四所示款項,自國家大第管委會申設玉山銀行戶轉帳至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銀庫銀行帳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內,金額共計401萬3,340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大第管委會及玉山銀行對網路銀行之電磁紀錄與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
(三)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偽造印章、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國家大第管委會大章係由監察委員會持有保管,竟於不詳時間、地點,盜刻「國家大第管委會」大章及主任委員「何仁義」印章、銀行行員「陳志成」、「潘慧文」印章後,接續製作製國家大第管委會上揭玉山銀行帳戶之「取款憑條」,假藉支付社區廠商如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廠商禾茂消防有限公司等請款名義,甚至偽造禾茂消防有限公司名義之請款單據,私自盜蓋「國家大第管委會」大章後,再分別持向不知情第25屆主任委員周小青、第26屆主任委員何仁義行使,致使周小青、何仁義陷於錯誤,誤認該等款項業經監察委員審核用印,而分別用印於附表五、六、八所示「取款憑條」上,王耀南甚至逕行持盜刻第26屆主任委員「何仁義」印章於附表七所示之「取款憑條」後,再於附表五、六、七、八所示之時間,至新竹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光華分行,持向該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而行使之,致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國家大第管委會同意提出取款申請,而如數提領所示款項,合計詐得新臺幣113萬2,748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大第管委會及玉山銀行管理存款帳戶存提款項之正確性。
(四)王耀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其職務之便,在新竹市
  ○○街000號國家大第社區,接續於附表九、十、十一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住戶陳秋賢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裝潢保證金、管理費、工程款等名目款項後,未將各該款項存入該社區銀行帳戶,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將附表附表九、十、十一所示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另為掩飾其犯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復於不詳時,在新竹市○○街000號國家大第社區內,以印表機列印不實存款交易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九、十一所示之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及變造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內容,持前揭盜刻「陳志成」、「潘慧文」印章,蓋用於該存摺內頁,藉以表徵該存摺業經銀行行員審核用印之表象,再向國家大第社區住戶或管委會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國家大第管委會及玉山銀行銀行管理存款帳戶存提款項之正確性。嗣於107年12月6日經國家大第管委會主任委員何仁義、監察委員任成傑查覺有異,並於清查款項後,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國家大第管委會主任委員韓嘉誼、葉伯壽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王耀南於偵查中之部分供述及自白
1、被告自承擔任國家大第管委
  會社區總幹事職務,管委會大小章由主委、財委及監委保管等事實,惟否認偽刻相關印章,惟坦承有關偽造存摺部分,封面是舊的存摺封面,以印表機列印空白頁偽造存摺明細內容,持來路不明之「陳志成」、「潘慧文」印章蓋用於前揭變造存摺內頁等事實。
2、坦承於以前揭手法將附表所
  示各款項,盜領或轉帳等方式,將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款項挪用,未支付款項予各該廠商之事實,其中轉匯至其配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係清償債務,供己花用,並偽造附表十各筆玉山銀行取款憑條等事實。
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巧鈴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所申設彰化銀行帳戶及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銀庫銀行帳戶均由被告王耀南保管使用,於本案爆發後協同被告王耀南之父親與對方簽署和解協議書等事實。
證人即第25屆主任委員周小青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證人周小青自105年至1
  07年3月間擔任社區主任委員之事實。
2、證明被告自106年11月接任
  國家大第管委會社區總幹事職務,小章由周小青保管,大章由監委保管;社區在107年7月13日更換大章之事實。
3、證明附表五各之取款憑條部
  分,業經周小青見已蓋有大章後,始持用印等事實。
證人即第26屆主任委員何仁義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證人何仁義自107年3月
  至108年年底擔任主任委員之事實。
2、證明曾委託被告代刻印章,
  請款程序經財委、監委、主委,由主委蓋取款憑條,再由總幹事至銀行辦理之事實。
3、證明附表六部分,經廠商請款,我會蓋印;附表七部分,未經其蓋用印章之事實。
4、證明在查核總幹事的櫃子蒐證已蓋好大、小章、金額的取款憑條,其他都是空白情況,且有偽刻其印章之事實。
證人即第26屆監察委員任成傑於偵查中證述
1、證明任成傑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負責保管社區大章之事實。
2、證明社區取款憑條蓋用程序係每月一次,附表由總幹事製作交給財務委員審核廠商及金額,交由監察委員確認,並在取款憑條蓋大章,再給主任委員審核蓋章之事實。
3、證明附表七部分,該取款憑條上大章,並非其所蓋印之事實。
證人即管委會委員黃雅鳳於
偵查中證述
證明扣案存摺已遭拆線、另行打印並偽刻盜蓋銀行行員印章之事實。
1、證人何仁義提供手機翻
  拍照片(包含玉山銀行取款憑條數張空白金額,惟已蓋大小章)1份
2、扣案盜刻「國家大第社
  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印章各1個及銀行行員即「陳志成」、「潘慧文」便章各1個及扣案物照片2張、變造玉山銀行存摺1本
3、協議書影本2份
1、證明犯罪事實一、(三)、(
  四)部分,即被告盜刻「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陳志成」、「潘慧文」印章,並將「陳志成」、「潘慧文」蓋用變造存摺資料,甚至將「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印章,蓋用於空白取款憑條等事實。
2、證明本件被告王家駿犯後由僱主東方保全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之父王忠村出面與國家大第管委員協議賠償款項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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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窗簾網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全球智匯網-臺幣轉帳交易約定書、國家大第銀行明細107108年異常轉帳明細彙整資料各1紙
證明國家大第管委會申設玉山
銀行帳戶於108年5月8日設定約定轉出帳戶有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事實。
109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理由
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一、二、三、四檢附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薛巧鈴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一)、(
二)部分,被告於附表一、二、三、四之時間,將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內如附表一、二款項,以臨櫃辦理或網路轉帳方式,將款項分別轉匯至新竹窗簾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之事實。
1、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支出憑證黏貼單(107年1月8日)檢附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2、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支出憑證黏貼單(107年1月31日) 檢附工程承攬合約書、發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3、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一)部
分,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2、5之玉山銀行匯申請書共4紙
109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理由
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五、六、八檢附玉山銀行取款憑條、國家大第社區管理委員支出憑證黏貼單(107年8月1日、107年10月1日 、107年9月3日)、禾茂消防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請款單及附表七玉山銀行取款憑條10張(盜蓋大小章部分)。

1、證明上開犯罪事實一、(三
  )部分,被告於附表五、六、七、八時間,將國家大第管委會玉山銀行帳戶內如附表五、六、七、八款項提領或盜領現金之事實。
2、證明被告持偽刻「國家大第
  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仁義」印章,蓋用附表七之玉山銀行取款憑條,持向玉山銀行為提款申請,致玉山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七所示款項之事實。
109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理由
補充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九之住戶施工裝潢保證金收據(陳秋賢)、住戶簽署國家大第住戶切結書1份及附表十至十二各住戶簽署國家大第住戶切結書、收據、轉帳單據、偽造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共26張)各1份
證明被告於代收取如附表九至
十一所示裝潢保證金、管理費、廠商防水工程款等款項後,將該款項侵占入己,並偽造如附表九至十一所示玉山銀行存款憑條(以現金收付訖),以取信住戶,偽向住戶表示已將代收款項存入玉山銀行等事實。
1、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12月16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149973號函檢附107年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現金取款憑條資料1份
2、證人即同案被告薛巧鈴提
  供所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資1份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8月19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112582號函檢附存戶約定事務變更暨事故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資料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及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應從一重詐欺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應從一重行使偽造文書罪處斷。就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係犯刑法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偽造造之印章及印文,請依法宣告沒收。又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蔡宜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
(違法製作財產權紀錄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
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
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新竹窗簾網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臨櫃轉帳)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原應受款廠商
偽造私文書
卷證出處
1
107年1月11日
3萬1,000元
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12月份社區清潔服務費
偽造同日期、金額之
玉山銀行匯申請書1紙,該受款人戶名記載「品馨清潔環保科技洪吉陞」,偽造方式,以電腦列印「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7.01.11轉帳收支訖」。
109年度他字第1331
號卷1第326頁至327頁、同案卷2第14頁。
2
107年2月6日
73萬8,000元
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社區電梯控制系統更新第二期貨款
偽造同日期、金額之
玉山銀行匯申請書1紙,該受款人戶名記載「台灣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偽造方式,以電腦列印「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7.02.6轉帳收支訖」。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1第328頁至332頁、同案卷2第15頁
3
107年5月21日
3萬2,500元
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之社區清潔服務費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6頁
4
107年12月17日
2萬2,800元
台灣奧的斯電梯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3日支出憑單-8月份社區電梯保養維護費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7頁
5
107年12月17日
3萬2,500元
品馨清潔環保科技公司
偽造同日期、金額之
玉山銀行匯申請書1紙,該受款人戶名記載「品馨清潔環保科技洪吉陞」,偽造方式,以電腦列印「玉山銀行光華分行107.12.17轉帳收支訖」2張。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1第333頁至334頁(告證19)、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8頁
6
108年1月14日
3萬2,5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9頁
7
108年1月14日
2萬2,8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20頁
8
108年1月31日
2萬2,8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21頁
9
108年1月31日
3萬2,5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22頁

合計
96萬7,400元



附表二、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臨櫃轉帳):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8年1月31日
1萬3,0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
號卷2第24頁至32頁
2
108年2月18日
6,825元
3
108年3月5日
13萬3,000元
4
108年4月3日
3萬2,500元
5
108年4月11日
13萬3,000元
6
108年4月26日
8萬7,980元
7
108年4月30日
4萬8,300元

合計
45萬4,605元

附表三、新竹窗簾網公司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網路轉帳):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8年5月6日
4萬8,3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
號卷2第34頁至39頁
2
108年5月14日
1萬9,085元
3
108年5月21日
7,885元
4
108年5月27日
2萬7,085元
5
108年5月28日
1萬3,035元
6
108年6月5日
1萬5,035元
7
108年6月11日
9,965元
8
108年6月11日
5,885元
9
108年7月03日
2萬315元
10
108年7月04日
1萬3,035元
11
108年7月18日
4萬045元
12
108年7月22日
4萬145元
13
108年7月23日
3萬2,985元
14
108年10月30日
7,515元
15
108年11月5日
2,015元
16
108年11月18日
1萬5,515元
17
108年11月19日
7,045元

合計
32萬4,890元

附表四、薛巧鈴申設彰化銀行帳戶(網路轉帳):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8年5月2日
3萬2,5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45頁至68頁
2
108年5月9日
6萬3,185元
3
108年5月13日
5萬8,285元
4
108年5月15日
4萬9,485元
5
108年5月15日
3萬2,985元
6
108年5月16日
9,885元
7
108年5月20日
1萬1,985元
8
108年5月22日
2,865元
9
108年5月27日
2萬2,185元
10
108年5月28日
8,245元
11
108年5月29日
4,795元
12
108年5月30日
1萬3,335元
13
108年5月31日
1,335元
14
108年6月3日
2萬7,145元
15
108年6月5日
6萬2,045元
16
108年6月7日
6,285元
 17
108年6月10日
1萬9,545元
18
108年6月12日
7,052元
19
108年6月12日
7,045元
20
108年6月13日
7,555元
21
108年6月17日
2萬8,855元
22
108年6月18日
1萬1,035元
23
108年6月21日
4萬0145元
24
108年6月21日
1,230元
25
108年6月24日
3萬1,985元
26
108年6月24日
1萬4,495元
27
108年6月25日
3萬2,485元
28
108年6月28日
2萬9,995元
29
108年7月1日
3萬5,885元
30
108年7月2日
5,515元
31
108年7月4日
2萬7,145元
32
108年7月5日
1萬5,535元
33
108年7月5日
4萬0145元
34
108年7月8日
9,085元
35
108年7月9日
1萬4,145元
36
108年7月10日
9,035元
37
108年7月11日
2萬2,015元
38
108年7月12日
1萬7,985元
39
108年7月15日
3萬3,155元
40
108年7月15日
4萬0,145元
41
108年7月16日
11萬3,985元
42
108年7月22日
2萬7,445元
43
108年7月25日
6萬2,045元
44
108年7月29日
4萬2,185元
45
108年7月30日
5,515元
46
108年7月31日
9萬2,135元
47
108年8月2日
6萬6,315元
48
108年8月5日
4萬0,145元
49
108年8月6日
6萬3,185元
50
108年8月7日
23萬8,015元
51
108年8月8日
4萬7,985元
52
108年8月8日
1萬3,035元
53
108年8月12日
10萬9,185元
54
108年8月13日
3萬3,155元
55
108年8月15日
2萬7,145元
56
108年8月19日
5萬8,285元
57
108年8月21日
9萬2,135元
58
108年8月22日
4萬7,985元
59
108年8月26日
4萬0,145元
60
108年8月27日
17萬5,015元
61
108年8月28日
2萬7,145元
62
108年8月29日
4萬7,985元
63
108年9月2日
1萬6,515元
64
108年9月2日
1萬1,985元
65
108年9月3日
14萬9,815元
66
108年9月4日
4萬7,985元
67
108年9月5日
9萬2,135元
68
108年9月6日
3萬1,985元
69
108年9月9日
6萬3,185元
70
108年9月10日
4萬7,985元
71
108年9月11日
2萬3,985元
72
108年9月12日
1萬1,985元
73
108年9月16日
2萬0,315元
74
108年9月17日
1萬3,035元
75
108年9月18日
5,885元
76
108年9月19日
4,795元
77
108年9月20日
1萬7,545元
78
108年9月23日
2,085元
79
108年9月23日
1萬1,285元
80
108年9月24日
1萬4,045元
81
108年9月25日
1萬6,515元
82
108年9月25日
4萬5,185元
83
108年9月26日
1萬2,985元
84
108年9月27日
5,795元
85
108年9月27日
1,445元
86
108年9月30日
1,985元
87
108年10月1日
4,015元
88
108年10月6日
1萬0,015元
89
108年10月7日
2萬5,015元
90
108年10月9日
2萬9,985元
91
108年10月10日
1萬3,215元
92
108年10月14日
1,715元
93
108年10月15日
6萬1,015元
94
108年10月18日
3萬3,045元
95
108年10月23日
1,275元
96
108年10月23日
6,315元
97
108年10月25日
1萬2,075元
98
108年10月25日
2萬6,045元
99
108年10月27日
7,115元
100
108年10月28日
1萬5,045元
101
108年10月29日
7,045元
102
108年10月30日
1萬4,015元
103
108年10月31日
8,045元
104
108年11月1日
1萬5,145元
105
108年11月1日
7,695元
106
108年11月1日
2萬0,015元
107
108年11月4日
1萬4,515元
108
108年11月4日
7,015元
109
108年11月5日
23萬0,315元
110
108年11月6日
7,045元
111
108年11月8日
1萬0,115元
112
108年11月11日
6,215元
113
108年11月13日
8,015元
114
108年11月15日
4萬8,015元

合計
368萬8,450元

附表五、取款憑條上經不知情周小青用印(盜領現金):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7年5月31日
6萬6,0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70頁至74頁
2
107年6月19日
1萬8,000元
3
107年6月19日
4萬8,000元
4
107年6月20日
2萬2,800元
5
107年7月6日
   6,000元

合計
16萬800元

附表六、假籍廠商名義請款,玉山銀行取款憑條上經不知情何仁義用印部分(盜領現金):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7年9月11日
  3萬2,5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3第63頁至69頁
2
107年9月18日
  2萬2,800元
3
107年10月4日
     5,600元
4
107年10月9日
  1萬3,000元
5
107年10月12日
  2萬2,800元
6
107年10月19日
     6,600元
7
107年10月26日
  3萬2,500元

合計
 13萬5,800元

附表七、取款憑條上盜蓋大章及「何仁義」小章(盜領現金):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7年7月13日
 7萬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84頁至93頁
2
107年8月1日
 4萬8,000元
3
107年8月17日
 4萬8,000元
4
107年8月31日
 1萬7,600元
5
107年8月6日
 3萬2,500元
6
107年9月19日
 1萬7,800元
7
107年9月19日
 4萬8,000元
8
107年10月4日
 4萬8,000元
9
107年11月28日
 4萬3,000元
10
107年12月5日
 2萬6,000元

合計
39萬8,900元

附表八、偽造廠商禾茂消防有限公司之請款單據(盜領現金):
編號
犯罪時間
金額
卷證出處
1
107年9月5日
5萬9,798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94至108頁
2
107年9月6日
5萬8,025元
3
107年9月27日
5萬9,700元
4
107年10月22日
6,825元
5
107年11月14日
5萬3,000元
6
107年11月5日
5萬3,000元
7
107年11月20日
6萬1,700元
8
107年11月20日
8萬5,200元

合計
43萬7,248元

附表九、住戶繳付款項-管理費
編號
戶號及住戶
繳交款項
金額
偽造私文書
卷證出處
1
J11-陳秋賢
108.06.14裝潢保證金
1萬元
-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10頁
2
A2-陳碧雲
107年11-12月管理費
7,987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1月4日現金收付訖)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115至256頁
108年7-8月管理費
7,987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9月2日現金收付訖)
3
A7-巫月鳳
106年7月-12月管理費
1萬9,458元

107年1月-6月管理費
2萬3,130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6月7日現金收付訖)
107年9-12月管理費
1萬5,420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2月28日現金收付訖)
108年1-6月管理費
2萬3,130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5月27日現金收付訖)
4
A8-陳木盛
106年11-12月管理費
6,986元
-
5
A11.12-李碧錡
107年7-8月管理費
1萬1,069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0月2日現金收付訖)
6
B4-許梅芳
107年7-8月管理費
6,747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0月2日現金收付訖)
7
B7-蘇素美
106年9-12月管理費
1萬2,028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6年12月29日現金收付訖)
107年1-12月管理費
4萬2,894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4紙(憑條所載金額分別為7,149元、14,298元、14,298元、7149元,日期分別登載108年1月25日、107年5月29日、107年9月21日、108年6月6日現金收訖)
8
C2-李欣怡
108年7-8月管理費
6,740元

9
C13.14-曾玉英
108年5-6月管理費
8,863元

10
D9-殷尚俊
108年1-12月管理費
3萬9,558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2月27日現金收訖)
11
D11-林玠孜
107年9月-108年4月管理費
2萬5,044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3月18日現金收付訖)
12
D12-紀俊竹
107年1月-108年12月管理費
7萬9,116元

13
E4-游輝庭
108年3-6月管理費
1萬3,104元

14
E6-金宜蘋
108年7-8月管理費
6,552元

15
E9-胡鐘磬
107年9-10月管理費
6,552元

16
E10-郭家彤
106年7-12月管理費
1萬6,836元

107年5-12月管理費
2萬6,208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1月7日現金收訖)
108年7-10月管理費
1萬3,104元

17
F8-何仁義
108年9-10月管理費
5,977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11月18日現金收付訖)
18
F10-林智信
107年9-12月管理費
1萬1,954元

19
F12-林雅惠
107年9月-12月管理費
1萬2,954元

108月1-4月管理費
1萬2,954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4月8日現金收付訖)
20
G2-黃正雄
107年7-8月管理費
7,052元

21
G4-曾立平
107年3月-4月、108年1-2月管理費
4萬2,312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4月18日現金收付訖)
108年3-4月、7-8月管理費
2萬1,156元

22
G9-張為庭
107年1-2月管理費
7,093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5月31日現金收付訖)
108年1-2月管理費
7,093元

23
H2-曾啟發
108年9-10月管理費
6,344元

24
H5-朱素湄
107年5-6月管理費
5,846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7月6日現金收付訖)
25
H11-楊金銘
108年9-10月管理費
6,387元

26
H13-楊素錦
107年1月-108年12月管理費
7萬7,148元

27
I5-曾冠銘
107年1-4月管理費
1萬2,388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5月24日現金收付訖)
107年5月-108年4月管理費
3萬0,970元

108年7月-108年10月管理費
1萬2,388元

28
I7-鄭靜芬
107年5-6月管理費
5,694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7月9日現金收付訖)
29
J9.10-陳起揚
107年1-2月管理費
6,472元

30
J11.1-陳秋賢
106年9月-108年12月管理費
6萬5,979元

31
K3-鄭彥芳
107年7-8月管理費
6.481元

32
K4-葉伯壽
107年3-4月管理費
6,981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5月21日現金收付訖)
33
L1.2-劉于庭
108年5-8月管理費
2萬5,410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7月1日現金收付訖)
34
L5-許辰嘉
107年1月-108年4月管理費
4萬4,898元

35
L7-彭金玉
106年7-10月管理費
1萬3,220元

107年3-4月管理費
7,763元

107年7-8月管理費
7,763元
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7年12月25日現金收付訖)
36
L8-湯國皎
107年1月-108年12月管理費
9萬3,156元

37
L9-馬懷之
107年1-2月管理費
7,763元


合計
100萬0,109元


附表十、住戶繳付款項-管理費
編號
戶號及住戶
繳交款項
金額
卷證出處
1
A7--巫月鳳
107年7-8月管理費
7,71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258至285頁
2
B7--蘇素美
108年1-2月管理費
7,149元
3
C10--楊寶月
107年5-8月管理費
1萬0,100元
4
C11--楊民全
107年3-4月管理費、
同年11-12月管理費
1萬1,100元
5
D11--陳秭翊
108年5-6月管理費
6,261元
6
E(棟)6(樓)
--金宜蘋
106年11-12月管理費、
108年3-4月管理費
1萬2,064元
7
E9--胡鍾磬
107年1-2月管理費、
107年11-12月管理費、
108年1-2月管理費、
108年7-8月管理費
2萬6,208元
8
F5--吳光榮
107年5-6月管理費
     5,934元
9
F10--林智信
106年11月-107年8月管理費、
108年1-2月管理費
2萬8,936元
10
G5--唐素珠
108年1-2月管理費
     7,052元
11
G9--張為庭
106年11-12月管理費
     6,046元
12
H2--曾啟發
106年11-12月管理費
     5,416元
13
H3--吳錦釵
107年5-6月管理費、
108年3-4月管理費
1萬2,692元
14
I5--曾冠銘
107年9-10月管理費
     6,194元
15
I7--鄭靜芬
107年7-8月管理費、
107年11-12月管理費
1萬1,388元
16
J11.J12--陳秋賢
107年1-6月管理費
1萬8,609元
17
K11--陳曉筠
107年1-2月管理費、
107年9-10月管理費
108年5-8月管理費
3萬7,480元
 18
L5--許宸嘉
108年5-10月管理費
1萬9,242元
19
L7--彭金玉
107年9-12月管理費
1萬5,526元

合計
25萬5,107元

附表十一 :住戶繳付款項-廠商防水工程款
編號
戶號及姓名
  交付時間
金額
偽造私文書
卷證出處
1
D4.D5—黃智明
108年6月18日
1萬3,000元

109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2第287至311頁
2
D8—施麗花
108年6月20日
1萬6,000元

3
D10—白錦祥
108年6月間
1萬4,500元
偽造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108年6月28日現金收付訖)
4
D13—林素鉊
108年6月21日
1萬6,000元

5
E12—沈保信
108年7月10日
8,000元

6
E8—羅桂玲
108年6月21日
2,000元

7
E3—莊德銘
108年6月25日
2萬3,000元

8
F12—王志勇
108年6月間
4萬3,500元

9
A9—楊秋蓉
108年9月間
2萬2,500元

10
I10—王愛珍
108年6月20日
6,500元

11
I12—馮路明
108年6月間
2萬4,000元

12
J11--陳秋賢
108年6月間
4萬元

13
A2--陳碧雲
108年6月間
1萬5,000元


合計
24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