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3號
原 告 永進米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瑜
原 告 林大維
被 告 葉志祥
陳俊雄
鍾軍翔
黃宏山
陳姵蓉
上列被告葉志祥、陳俊雄、鍾軍翔因被訴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6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黃宏山、陳姵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黃先新(已歿)之父母,是其主張被告黃宏山、陳姵蓉為黃先新之繼承人而請求以繼承遺產為限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