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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9號
原      告  草大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李文彬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王裕文律師
被      告  江慶鐘


            張嘉麟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2人被訴背信一案,業據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6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