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87號
原 告 劉世敏
連建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夏金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就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所涉本院112年度選訴字第11號誣告等案件,其中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關於被告對其為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等犯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該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被告對原告其餘經本院判處有罪之誣告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