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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沈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撤回本案過失傷害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