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洪寶珠
洪欣琳
高星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珠欽
原 告 高珠欽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邱奇昇
陳瑞元
宏鑫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浤
被 告 瑞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