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文玉
選任辯護人 俞力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政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4時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