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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政勲




選任辯護人  林士勛律師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林進崇



指定辯護人  郭怡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  庭律師(民國113年11月19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高志豪




指定辯護人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劉子謙




選任辯護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莊棕佑



指定辯護人  陳新佳律師
被      告  范植程


指定辯護人  鄭家羽律師
被      告  金福軍



指定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被      告  陳世興



選任辯護人  黃子懿律師
            劉世興律師
            陳亭如律師(民國113年10月25日終止委任)
被      告  廖世勇



指定辯護人  古旻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蒞字第6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其取樣之數量、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而法務部依上述規定所制定之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7條明定:案件於起訴後,扣案毒品之處理,非經審理之法院裁定後,不得為之。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指之毒品扣案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主文宣告沒收銷燬(就如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物)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3、附表二編號1、4至6所示)在案,雖該案尚未確定,惟該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植株、大麻煙草及大麻種子等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觀諸該等扣案數量眾多,占據空間過大、保管不便,且大麻植株包括天然植株及經乾燥處理之植物,有易隨氣溫變化風化、腐敗衰變而有喪失之虞,客觀上確有不便保管之情形,對此被告池政勲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亦於本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案件之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先行沒收、銷燬並無意見(見本院原重訴卷二第318頁、第366-367頁),聲請意旨以上述扣案物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為由,請求於判決確定前先行依上述作業辦法處理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附表一: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大麻植株
4519株
1.經檢視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20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62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1號卷一第193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7頁)。
2
大麻種子
1782顆

1.種子檢品1包(聲請書誤載為1666顆),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樣20顆進行發芽試驗,其中13顆具發芽能力,種子發芽率65%,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檢品檢驗淨重約26公克。
2.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62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1號卷一第193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7頁)。
3
大麻煙草(含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1至E15及C區、D區鑑定結果認定不符合大麻植株部分)
16包
1.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約140公克(不含植物莖部)。
2.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62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1號卷一第193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7頁)。
4
大麻膏
1盒
1.煙草狀檢品1盒,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35.83公克、淨重約3公克)。
2.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62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1號卷一第193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7頁)。 
5
乾燥大麻花
1批
1.煙草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17.42公克、淨重約9公克(不含植物莖部))。
2.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562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1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1號卷一第193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9頁)。
附表二: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大麻烘乾植株
7包
1.毛重75.865公斤、共765株。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見偵字第7478號卷一第51頁反面、第77-78頁)。 
2
大麻葉
1包
1.1株,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3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8號卷一第80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1頁)。
3
大麻葉、花
38包
1.由附表三編號1所分離,與附表編號2共計39包,合計淨重約13553公克、驗餘淨重13552公克、空包裝總重約594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0200號鑑定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字第13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8號卷二第114頁;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71頁)。 
4
大麻莖(由附表編號1所分離)
1包
見本院113年度院保字第7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原重訴卷一第233頁)。
5
大麻植株
1136株
1.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2份(見偵字第7478號卷一第79頁、第81頁)。
6
大麻死株
4株
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7478號卷一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