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2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君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期滿且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詳如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且為被告自承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13年7月23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2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95至96頁、第100頁、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
(二)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屬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之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委託授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智慧局商標撿索系統、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蝦皮購物刊登網頁列印資料、採證照片及訂購網頁明細資料、扣案仿冒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及搜索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4至20頁、第21至36頁、第37至38頁、第41至51頁、第52至55頁、第56至58頁、第59至64頁、第65至69頁、第70至71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堪認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