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82號,偵查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4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手提奶茶袋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獲被告陳怡君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4713號以同一案件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由簽結,惟該案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手提奶茶袋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陳怡君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52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所涉部分,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本案應與前案違反商標法犯行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於113年12月4日予以簽結等情,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院卷第9至17頁、偵字第14713號卷第31至32、37頁)。
㈡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手提奶茶袋一件(保管字號:113年度保字第141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14713號卷第26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結果詳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包裹翻拍照片、回覆包裹寄件資料、蝦皮購物網站翻拍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各1份附卷可佐(偵字第14713號卷第10至19、21、30頁),足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