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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延亭


選任辯護人  連詩雅律師
            林君鴻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酒駕致死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7、9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⑵、2⑴、3至9、10⑴、⑶、12至16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1、5至9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林延亭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2

①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及光碟
②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照片及光碟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認尚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3項第3款、第156條第2款、第3款之情形,故認有調查之必要性。至被告之辯護人雖指稱此項證據調查之聲請企圖給人強烈衝擊之證據訴諸情感,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法依證據理性判斷,而有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認無調查之必要等語,然此項證據旨在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動態或靜態方式理解事故發生之經過,具有相當之正面效益,且非單純以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情緒強烈之衝擊為目的,並得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9條第1項各款為各項適當之必要措施,應無致國民法官法庭無法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進行審理,是應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2項所指情節嚴重之情,附此敘明。
2
3
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3年3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3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籍資料報表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2。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4
5
①林延亭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3日鑑定許可。
②林延亭之113年3月23日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檢驗報告單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2。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5
6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13偵10013,頁42至53)。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2。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案發後所生損害情形具有重要性,認尚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3項第3款、第156條第2款、第3款之情形,故認有調查之必要性。
6
7
①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3年8月5日竹監鑑字第1133061385號函暨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000000案)
②交通部公路局113年10月1日路覆字第1133005053號函及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覆議意見書(0000000案)影本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2。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7
8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113年4月12日竹縣消調字第1132500077號函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13相230,頁131至174)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2。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8
9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113年4月2日警員偵查報告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1月1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8)。
9
1
被告林延亭之供述:
①113年4月24日警詢
②113年5月16日偵訊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2。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2
⑴證人即告訴人鍾友正之證述:
①113年3月24日警詢筆錄
②113年3月25日偵訊筆錄
③112年5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1月1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㈠供述證據編號1、檢證2①)。
1
2
⑵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告訴人鍾友正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3
⑴證人即被害人家屬鍾昀臻之證述:
①113年3月25日偵訊筆錄
②112年5月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2
3
⑵聲請交互詰問證人鍾昀臻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1月1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㈠供述證據編號2、檢證3②)。
3
4
證人即被害人王紫翎之證述:
①113年3月24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4
5
證人即被害人魏双英之證述:
①113年3月24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5
6
證人即被害人葉信葳之證述:
①113年3月24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6
7
證人湯秀連之證述:
①113年3月24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7
8
證人杜昱聖之證述:
①113年3月31日警詢筆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8
9
被告個人資料:
①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②個人戶籍資料
③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④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⑤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
⑥勞保資訊T-Road作業
⑦健保資訊連結作業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9
10
被告前科紀錄:
①完整矯正簡表
②通緝簡表
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95號判決
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10
11
①林延亭之駕駛人資料報表
②林延亭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
③林延亭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113偵10013,頁39)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④113年12月23日偵查報告及被告違規記錄各1份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⑤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114年1月24日回函暨所附違規資料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於待證事實已敘明斯項證據為最近6年被告之交通違規紀錄,可反應被告生活中關於交通規則之遵守情形,是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即刑法第57條第4款、第5款事由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1
12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2年3月2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1月1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4、檢證12)。
12
13
林延亭之車輛軌跡及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113相230,頁98至105)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13
14
林延亭之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照片(113相230,頁106至114)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於待證事實已敘明被告於此項證據中提及當日飲酒、發生之狀況,是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即刑法第57條第1款、第4款、第8款事由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4
15
林延亭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15
16
被害人個人資料:
①個人戶籍資料
②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③被害人生活照片(113相230(量),頁71至79)
④被害人獲頒獎章照片(113相230(量),頁80)
⑤社團法人新竹縣智障福利協進會出具之追思文(113相230(量),頁8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16
1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⑵。

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辯證2
證人林淵智(被告之兄)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辯證
4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王紫翎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撤回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7日刑事準備㈢狀)。
3
辯證
5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魏双英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撤回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7日刑事準備㈢狀)。
4
辯證
6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葉信葳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撤回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7日刑事準備㈢狀)。
5
辯證3

被告林延亭之在職證明。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6
辯證
7
被告與被害人王紫翎和解書影本2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5。

7
辯證
8
被告與被害人魏双英、葉信葳之和解書影本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5。
8
辯證9︶
本院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3號和解筆錄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5。
9
辯證1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