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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炯宏



選任辯護人  李典穎律師(法扶律師)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1至3⑴、6至12、15至19、22、24、25、27、29、32、33⑵、35、38、41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㈡編號1⑴、2、3至5、7及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2⑴、3、4、6、8、9、10⑵所示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被告丙○○之辯護人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附件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何蕙君、馮品捷、謝宜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2

證人王國治之證述:
①113年5月30日16時59分警詢
②113年5月30日18時53分警詢 
③113年5月30日訊問(具結)
④113年7月1日14時57分警詢
⑤113年7月1日訊問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3
證人吳佩穎之證述:
①113年6月14日警詢
②113年6月14日訊問(具結)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4
⑴證人乙○○之證述:
③113年6月12日訊問(具結)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
4
⑵證人乙○○之證述:
①112年10月26日警詢
②113年6月12日14時24分警詢
④113年6月28日訊問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㈠供述證據編號3)。
4
5
證人張谷榮之證述:
①113年3月27日警詢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㈠供述證據編號4)。
5
6
證人范千雅之證述:
①113年4月29日警詢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㈠供述證據編號5)。
6
7
證人戴得意之證述:
①113年6月12日警詢
②113年7月15日訊問(具結)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7
8
證人戴哲明之證述:
①113年8月14日警詢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8
9
證人黃哲倫之證述:
①113年8月14日警詢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9
1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6月20日健保桃字第1138305964號函覆之甲○○就醫紀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0
11
被害人甲○○之服用藥品名稱:舒肉筋新錠之照片、藥品適應症及副作用等說明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1
12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113年9月19日竹縣消護字第1130004084號函覆之被害人甲○○新竹縣政府消防局112年10月15日救護案件紀錄表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2
13
被害人甲○○之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12年10月15日診斷證明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3
14
被害人甲○○之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12年10月15日之一般檢查報告、超音波檢查報告、病人彩色照片、初診資料表、急診用藥紀錄、急診病歷等資料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雖不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之待證事實為「被害人甲○○於案發前有發生車禍」乙節,於形式上以觀,該等證據調查、待證事實之存在或有助於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然此部分究非本案構成要件之直接證據,衡以被告於本案坦認轉讓禁藥致死、共同遺棄屍體之事實及罪名,加以檢察官就同一待證事實已提出多項證據調查之聲請,並均經本院准予調查,業如前述,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款規定,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14
15
被害人甲○○之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12年10月15日之急診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用藥紀錄、檢驗檢查報告影本等資料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雖不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之待證事實為「被害人甲○○於案發前有發生車禍」乙節,於形式上以觀,該等證據調查、待證事實之存在或有助於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然此部分究非本案構成要件之直接證據,衡以被告於本案已坦認轉讓禁藥致死、共同遺棄屍體之事實及罪名,加以檢察官就同一待證事實已提出多項證據調查之聲請,並均經本院准予調查,業如前述,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3款規定,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15
16
證人黃哲倫與被害人甲○○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6
17
被害人甲○○0000-000000號手機之通聯紀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7
18
被告丙○○0000-000000號手機之通聯紀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8
19
證人吳佩穎0000-000000號手機之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紀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19
20
被告丙○○與證人王國治LINE暱稱「王米漿」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2年10月18日至112年10月20日)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0
21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113年6月4日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2)。
21
22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113年5月27日偵辦遺棄屍體案-偵查報告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雖不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之待證事實為「被告有轉讓毒品、埋屍等事實」等節,並補充該報告提及關於基地台位置之說明等語,於形式上以觀,該等證據調查或有助於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然被告就轉讓禁藥致死、共同遺棄屍體之事實及罪名並不爭執,加以檢察官就基地台位置、埋屍等事實已提出多項證據調查之聲請,並均經本院准予調查,業如前述或詳後述之證據調查聲請,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2款規定,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22
23
刑案現場(新竹縣○○鎮○○○00○0號之建物後方土地)周邊山區小路照片及經緯地圖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3
24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科技偵查隊113年10月1日偵查佐吳家穎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雖不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之待證事實為「被告有轉讓毒品、埋屍等事實」等節,並補充該報告提及如何發現被告與證人王國治之對話等語,然被告就轉讓禁藥致死、共同遺棄屍體之事實及罪名並不爭執,加以檢察官就埋屍之事實或被告丙○○與證人王國治LINE暱稱「王米漿」之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均已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均經本院准予調查,業如前述或詳後述,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2款規定,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24
25
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113年5月30日9時40分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包括:屍體、毯子、被單)、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5
26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丙○○等人涉嫌遺棄屍體案」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6
27
刑案現場(新竹縣○○鎮○○○00○0號之建物後方土地)開挖照片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雖不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之待證事實為「被告有轉讓毒品、埋屍等事實」等節,於形式上以觀,該等證據調查或有助於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然被告就轉讓禁藥致死、共同遺棄屍體之事實及罪名並不爭執,加以檢察官就埋屍之事實,業已提出勘察報告(含照片)經本院准予調查,業如前述,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2款規定,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27
28
被害人甲○○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送驗紀錄表各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28
29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科技偵查隊113年7月2日偵查佐吳家穎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雖不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惟檢察官此部分證據調查聲請之待證事實為「被告有埋屍等事實」等節,並補充該報告須與檢證30搭配說明等語,而於形式上以觀,該等證據調查或有助於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存否,然被告就轉讓禁藥致死、共同遺棄屍體之事實及罪名並不爭執,加以檢察官就埋屍等事實已提出多項證據調查之聲請(含檢證30),並均經本院准予調查,業如前述或詳後述之證據調查聲請,是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56條第2款規定,認此部分證據無調查之必要。
29
30
被告丙○○-小北百貨縣政店112年10月19日收銀明細表(商品名稱:鐵鏟2支等物)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0
31
證人王國治與證人張谷榮之對話譯文(112年12月22日)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2)。
31
32
證人王國治與被告丙○○之對話譯文(113年1月10日)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3)。
32
3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3年7月11日113相字第391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3
34
⑴新竹地檢署113年6月28日竹檢云甲字第0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5)。
33
34
⑵新竹地檢署113年9月2日竹檢云甲字第0000000-0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4
35
新竹地檢署113年6月14日法醫檢驗報告書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6)。
35
36
苗栗市○○路000號-Google搜尋網路照片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6
37
苗栗市○○路000號之1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吳佩穎、連帶保證人:甲○○)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8)。
37
38
被害人甲○○之租屋處-Google搜尋網路照片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29)。
38
39
被害人甲○○之租屋處外觀照片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39
40
被害人甲○○所有之物品照片1份。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31)。
40
41
①新竹地檢署贓物庫扣押物品清單(113保1496號)1份,包括:被害人甲○○所有之本國紙幣(新臺幣千元紙鈔、百元紙鈔)等物及照片。
②新竹地檢署贓物庫扣押物品清單(113保1497號)1份,包括:被害人甲○○所有之香菸、鑰匙、發票、打火機等物。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32)。
41
1
被告丙○○之供述:
①113年6月12日21時30分警詢
②113年6月13日10時15分警詢
③113年6月13日14時48分警詢
④113年6月13日17時10分訊問 
⑤113年7月3日10時57分警詢
⑥113年7月3日12時27分警詢
⑦113年7月3日訊問
⑧113年8月7日訊問
⑨113年8月23日10時44分警詢
⑩113年8月23日訊問
⑪113年10月11日訊問
有證據能力。
理由:
同編號1。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42
⑴證人即被害人家屬乙○○之證述:
②113年9月6日偵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
42
⑵證人即被害人家屬乙○○之證述:
①113年9月6日警詢 
③113年9月12日詢問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已就本項證據提出證據調查之聲請,且經本院准許(詳下述),是檢察官就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是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4款規定認應無調查之必要。

1
42
⑶聲請交互詰問證人乙○○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㈠供述證據編號1)。

2
43
被告個人資料:
①個人基本資料
②個人相片影像資料
③個人戶籍資料
④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⑤入出境資料
⑥財稅所得
⑦勞保資料
⑧健保資料
就醫紀錄資料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就醫病歷紀錄資料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⑴。

3
44
⑴被告前科紀錄:
①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②完整矯正簡表
③通緝簡表
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80號、第623號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618號追加起訴書。
⑥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484號起訴書。 
⑦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91號判決。
⑨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65號判決  
⑩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號判決
⑪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40號判決
⑫本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判決
⑬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判決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被告之辯護人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認調查起訴書部分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調查5年以前之確定判決恐致國民法官法庭偏頗等語,惟於形式上觀察,該項證據就證明被告過往之素行、現有無其他案件尚待審理、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評估等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至起訴書部分之證據調查,倘輔以檢察官、辯護人及法官之適切說明,應無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3項第2款所示情形,故認均有調查必要性,至檢察官原先聲請本項證據⑧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91號判決部分,業已表明僅為為單純誤載,乃逕予刪除。
4
45
被害人個人資料:
個人戶籍資料
三親等資料
生活照片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⑴。
5
46
新竹地檢署113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之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⑴。
6
47
①新竹地檢署贓物庫扣押物品清單(113保1496號)1份,包括:被害人甲○○所有之本國紙幣(新臺幣千元紙鈔、百元紙鈔)等物及照片。
②新竹地檢署贓物庫扣押物品清單(113保1497號)1份,包括:被害人甲○○所有之香菸、鑰匙、發票、打火機等物。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2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7
1
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⑴。

附件二:被告及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證據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2

聲請傳喚證人王國治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㈠供述證據編號1)。
2
證3
聲請傳喚證人吳佩穎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㈠供述證據編號2)。
3
證4
被害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一、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原則上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5
證人吳佩穎之證述:
②113年6月14日訊問(具結)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㈠供述證據編號1)。
2
6
⑴證人乙○○之證述:
①113年6月12日警詢
③113年9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6
⑵證人乙○○之證述:
②113年6月12日訊問(具結)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㈠供述證據編號2)。
3
 7
證人劉昱葶之證述:
①113年6月3日警詢
②113年6月3日訊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⑴。
4
8
證人吳上偉之證述:
①113年6月3日訊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⑴。
5︵
9
和解筆錄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1)。
6︵
10
被害人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固爭執本項證據之調查必要性,認被害人之科刑紀錄相距本案發生已有多年,無法證明辯護人等所主張之待證事實等語,惟於形式上觀察,該項證據可證明被害人過往有無施用毒品之紀錄,對於本案量刑事項即刑法第57條第9款之「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7
11
被害人甲○○之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12年10月15日診斷證明書1份。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㈡非供述證據編號3)。
8
12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1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⑴。
9
13
被害人甲○○之東元醫療社團法人東元綜合醫院110年3月19日病人彩色照片列印單1份。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即刑法第57條第1款「被告犯罪之動機」具有重要性,且與本案先前准許調查之上開證據尚有不同,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10
1
⑴被告丙○○之供述:
①113年8月7日法官訊問
②113年8月23日檢察官訊問
③113年10月11日法官訊問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3年12月27日審檢辯協商筆錄暨附件二、㈢編號1)。
10
1
⑵聲請訊問被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2、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