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15號
113年度易字第4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瑪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74號、第1238號、112年度偵字第22136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瑪琍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拾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賴瑪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本院法官訊問被告賴瑪琍後,認被告賴瑪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15年7月7日對被告賴瑪琍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賴瑪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9月21日依法訊問被告賴瑪琍,並審酌全案卷證及檢察官、被告賴瑪琍之意見後,認被告賴瑪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其他替代手段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5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