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富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51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智簡字第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證人林美伶(所涉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以113年度智易字第2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係網路賣場蝦皮帳號「ssssyeyo」之所有人,告訴人甲○○係蝦皮賣場「tofu小舖」所有人,「tofu小舖」以販售兒童手做產品為營業項目,證人林美伶於民國112年3、4月間,將其蝦皮帳號「ssssyeyo」及密碼以網路經營利潤的百分之5至20為報酬交予被告乙○○使用。被告取得證人林美伶之上開蝦皮帳號「ssssyeyo」等資料後,再將上開蝦皮帳號「ssssyeyo」等資料交予大陸地區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其明知蝦皮帳號「ssssyeyo」商品上圖片18張等圖片,並未有著作財產權,亦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重製、公開傳輸等情,而上開圖片係由告訴人於111年5月間委託美編公司設計而有著作財產權。詎被告與甲男竟為推銷上開蝦皮賣場商品之目的,共同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接續犯意聯絡,擅自於112年2月間,自網站搜尋得上開商品圖片18張下載後,再上傳至證人林美伶所有之蝦皮帳號「ssssyeyo」網路賣場,用以向不特定網路使用者說明「ssssyeyo」銷售之兒童手做產品,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商品圖片18張著作。嗣經告訴人於112年2月24日,上網瀏覽時,發現其上開商品圖片18張著作遭盜用於「ssssyeyo」網路蝦皮賣場上,而報警處理,為警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38號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智簡卷第89-9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