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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1205號
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87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弘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全部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調查後,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