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曹文龍
被 告 吳賓維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