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林錦川
被 告 戴偉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