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金葉
被 告 吳惠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典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金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一一二刑保工字第二五號)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鄭金葉因被告吳惠竹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工字第2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交保在案,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末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刑保工字第25號)影本、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應到日期:112年10月25日)送達證書影本2紙、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2年10月27日112年度執字第395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2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應到日期:112年12月26日)送達證書影本、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影本、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月13日112年度執字第3953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7頁、第18頁、第9頁至第16頁、第65頁至第101頁、第19頁、第20頁、第29頁、第30頁、第33頁、第35頁至第37頁、第45頁、第47頁、第48頁、第56頁至第58頁、第59頁、第60頁、第61頁至第64頁)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07頁、第109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則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