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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夏梃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梃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梃鈜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科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判決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至6、12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編號7至10、13、15至16、19至20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2年12月20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另就附表編號11、14、17至18所示之罪所宣告罰金刑部分,乃屬相同之刑罰種類,不待受刑人之請求或同意,檢察官本得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
(二)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20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
 1、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本院前已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15至16所示之15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9至20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2月)之總和(計算式:4年+3月+2月=4年5月)等,並衡以本件受刑人上開犯罪類型多為財產犯罪,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函詢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43頁)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2、另就附表所示宣告罰金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1、14、17至18),其中受刑人所犯之編號11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與編號14、17至18之侵占案件,其行為方式、犯罪型態均略有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限等整體綜合評價,爰定其應執行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10、13、15至16、19至20所示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1至6、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他罪及如附表編號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9日
110年7月16日
110年4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6部分,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17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竹檢112執更777、112罰執更22)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偽造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14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4月5日~110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1-6部分,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17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竹檢112執更777、112罰執更22)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1日
110年4月5日
110年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5127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111年6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編號7-9部分,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17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竹檢112執更777、112罰執更22)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6日
000年00月間
110年6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588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8914、13383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41492、112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易字
第3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9日
111年12月22日
112年1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易字
第32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55號
編號1-17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竹檢112執更777、112罰執更22)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偽造文書
侵占遺失物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罰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6月10日
000年0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41492、11221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41492、1122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28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9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9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9日
112年1月19日
112年3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9號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19號
112年度原簡字
第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1日
112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45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罰執助字第13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90號
編號1-17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竹檢112執更777、112罰執更22)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取財
侵占
侵占遺失物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6日
111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5639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15639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10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7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7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7號
112年度原易字
第7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6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1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461號、竹檢112年度罰執助字第20號
編號1-17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2,000元(竹檢112執更777、112罰執更22)

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5日
111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4106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103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8日
112年11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6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3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61號、竹檢112年度執助字第74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