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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江瑞湧
即受處分人         

代  理  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3年6月5日竹檢云執制112執沒1288字第1139023467號函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聲請撤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附件「刑事聲請撤銷處分狀」、「刑事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定有明文;另扣押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2年,無人聲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國庫,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亦有規定。而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則應由執行檢察官以命令(處分)為之,待檢察官為處分後,如受處分人對檢察官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不服,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具狀向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聲請發還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扣押物,檢察官於113年6月5日竹檢云執制112執沒1288字第1139023467號處分駁回發還之聲請,嗣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檢察官就上開處分係以普通平信寄送,卷內並無送達證書回證,而聲請人收受前揭函覆後係於同年月20日提出本件不服救濟聲請,核諸檢察官為上開處分後尚需製作、寄發等文書作業時間,並有內部行政流程進行,兼衡一般郵務送達實務狀況,基於有利聲請人之原則,推認本件應未逾10日之法定聲請期間,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因新竹地檢署偵辦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而分別遭扣押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等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109年度偵字第5235號偵卷一第18頁),而聲請人等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本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判決聲請人江瑞湧犯故買贓物罪,共16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伍年,並應依檢察官指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完成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型號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嗣因聲請人及檢察官就聲請人部分均未提起上訴,而就聲請人部分判決於112年6月30日確定,觀之起訴書及上開判決書中關於扣案物之沒收,與聲請人個人有關部分為「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型號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至其他樹瘤或衍生相關物品與共犯有關部分應沒收之物,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15所示,亦有該上開判決書及起訴書附卷可憑。是以,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扣押物既未經法院裁判諭知沒收,且依卷內事證亦無認有為偵查他罪或其他被告犯罪之用,而應續予扣押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發還予權利人。
㈢、綜上,檢察官於聲請人聲請發還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扣押物時以「上開判決雖未宣告沒收,惟均業已發還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新竹分署竹東工作站認領並請其依法處理」;關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扣押物,則以「依檢察官之諭知加以廢棄」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其所持理由,容有未洽。聲請人執此聲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樹瘤
1塊
2
樹瘤
2板
3
樹瘤
1塊
4
樹瘤
1塊
5
樹瘤聚寶盆
1個
6
鏈鋸
2台
附表二:
範圍
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判決(下列附表為判決之附表)
109年度偵字第1179號等起訴書(下列附表為起訴書之附表)
1
附表一編號1:
T13紅檜樹瘤2塊
T14紅檜樹瘤1塊
T15紅檜樹瘤2塊
附表一編號1:
附表六所示T13紅檜樹瘤2塊
附表六所示T14紅檜樹瘤1塊
附表六所示T15紅檜樹瘤1塊
2
附表一編號2:
T1扁柏樹瘤2塊
附表一編號2:
附表六所示T1扁柏樹瘤2塊
3
附表一編號3:
T2扁柏樹瘤1塊
附表一編號3:
附表六所示T2扁柏樹瘤1塊
4
附表二編號3:
T8扁柏樹瘤3塊
附表二編號3:
附表六所示T8扁柏樹瘤3塊
5
附表二編號4:
T9扁柏樹瘤4塊
T9-1、T9-2扁柏樹瘤2塊
附表二編號4:
附表六所示T9-1、T9-2扁柏樹瘤2塊
T9扁柏樹瘤4塊
6
附表二編號5:
T10扁柏樹瘤4塊
附表二編號5:
附表六所示T10扁柏樹瘤4塊
7
附表二編號6:
扁柏樹瘤2塊
附表二編號6:
扁柏樹瘤2塊
8
附表二編號7:
扁柏樹瘤3塊
附表二編號7:
扁柏樹瘤3塊
9
附表二編號8:
T12扁柏樹瘤1塊
附表二編號8:
附表六所示T12扁柏樹瘤1塊
10
附表二編號9:
T3扁柏樹瘤1塊
T4扁柏樹瘤1塊
T5扁柏樹瘤1塊
T6扁柏樹瘤1塊
T7扁柏樹瘤1塊
附表二編號9:
附表六所示T3扁柏樹瘤1塊
附表六所示T4扁柏樹瘤1塊
附表六所示T5扁柏樹瘤1塊
附表六所示T6扁柏樹瘤1塊
附表六所示T7扁柏樹瘤1塊
11
附表二編號10:
T11扁柏樹瘤20塊
附表二編號10:
附表六所示T11-1至T11-12 扁柏樹瘤共12塊
附表七編號1、2、5、6、8扁柏樹瘤5塊
附表七編號3、4、7紅檜樹瘤3塊
12
附表三編號1:
B2紅檜樹瘤2塊
附表三編號1:
附表五所示B2紅檜樹瘤2塊
13
附表三編號2:
B1-1至B1-3紅檜樹瘤3塊
附表三編號2:
附表五所示B1-1至B1-3紅檜樹瘤3塊
14
附表三編號3:
B1-4至B1-5紅檜樹瘤2塊
附表三編號3:
附表五所示B1-4至B1-5紅檜樹瘤2塊
15
附表三編號4:
B3紅檜樹瘤1塊
A7扁柏樹瘤1塊
A10扁柏樹瘤1塊
附表三編號4:
附表四所示A7、A10扁柏樹瘤2塊
附表五所示B3紅檜樹瘤1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