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景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