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8號
原 告 林美鳳
被 告 劉嘉銘 (現羈押於法務部○○○○○○○○)
陳致維
王嘉佑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