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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原      告  黃由正
訴訟代理人  邱懷祖律師
被      告  袁應田

            袁應發

            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潔
被      告  高麗珍  (年籍不詳)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吳季娟
被      告  新竹區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李天在
被      告  姚傑仁
            蔡官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袁應田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0號審理後,就被告詐欺黃由正部分,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