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9號
原 告 趙洪鳳桂
被 告 陳子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6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