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曾秀美
被 告 謝秉豪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