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曾鈺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