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被 告 鄭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