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宋國煜
徐瓊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温朝宏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宥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宥伶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